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
2021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编译委员会
主 任
陈志宇
副主任
王新宅
编 委
林海岩 赛 飞 杨晓晔
闫青萍 程 遥
翻 译
检查处
审 校
姜 熙 栾兆倩 杨 慧
韩 冰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标准,是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组成部分。本国际标准经征求签约方、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后制定而成。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于2009年首次通过,并于2009年6月生效。随后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2015年1月生效,第二次修订于2018年6月生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执委会于2019年11月7日在卡托维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批准了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版。经过有限的补充咨询期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执委会于2020年9月15日批准了进一步的修订版,并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出版: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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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导言、《条例》规定、国际标准规定和定义
1.0 导言和适用范围
2.0 《条例》规定
3.0 定义和解释
第二部分 处理个人信息的标准
4.0 依照本国际标准和适用法律处理个人信息
5.0 处理相关和相称的个人信息
6.0 依照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
7.0 确保向参赛者和其他当事人提供适当信息
8.0 向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和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
9.0 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10.0 相关个人信息的保留和销毁
11.0 参赛者和其他当事人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
附件A 保留时限
第一部分 导言、《条例》规定、国际标准规定和定义
1.0 导言和适用范围
鉴于在反兴奋剂背景下收集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侵犯和牵涉体育运动参与者和与之相关的当事人的隐私权,《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旨在确保反兴奋剂组织在实施反兴奋剂计划时,对其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适当、充分和有效的隐私保护。
《条例》特别要求运动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大量个人信息。因此,反兴奋剂组织必须适当保护其处理的个人信息,以符合法定标准,并确保参与有组织体育运动的当事人继续保持信心和信任。
《条例》承认并肯定了确保依照《条例》规定,充分尊重受反兴奋剂体系影响的当事人的隐私权的重要性。为了有助于实现这一承诺,本国际标准规定了反兴奋剂组织在依照《条例》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的一套最低限度的通用规则。在某些情况下,相关法律可能会要求反兴奋剂组织适用超出本国际标准规定的规则或标准。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以下简称“WADA”)专家咨询小组审查、讨论并编写了本文件,还特别考虑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OECD)1980 年《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欧洲理事会《保护自动化处理个人数据的第108号公约》(ETS. No.108)、《亚太经合组织隐私框架》、《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盟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的第2016/679号条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数据隐私规则、标准和判例法,如欧洲人权法院2018年1月18日的判决(“FNASS等诉法国”)。
本国际标准引用来自《条例》的术语均以斜体标注。本国际标准定义的、或引用其他国际标准的术语用下划线标注。
2.0 《条例》规定
《条例》中的下列条款与《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直接相关,可参照《条例》原文:
- 《条例》第14条:保密和报告
3.0 定义和解释
3.1 在《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中使用的引自《条例》的术语
ADAMS: 反兴奋剂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网络的数据库管理工具,用于数据的录入、储存、共享和报告,旨在协助各利益相关方和WADA结合数据保护法律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反兴奋剂活动:反兴奋剂教育和宣传、制定检查计划、维护注册检查库、管理运动员生物护照、实施检查、组织样本检测、收集情报和开展调查、处理TUE申请、结果管理、监督和执行所实施后果的遵守情况,以及反兴奋剂组织或代表反兴奋剂组织依照《条例》和/或国际标准开展的所有与反兴奋剂有关的其他活动。
反兴奋剂组织:WADA或负责制定规则以启动、实施或执行兴奋剂管制过程中任何部分工作的签约方,例如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在其赛事中实施兴奋剂检查的其他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运动员:任何参加国际级(以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定义为准)或国家级(以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定义为准)体育比赛的当事人。反兴奋剂组织有权对既不是国际级也不是国家级的运动员适用反兴奋剂规则,从而将其纳入“运动员”的定义范围。对既不是国际级也不是国家级运动员,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决定:实施有限的检查或根本不检查;样本可以不对所有禁用物质进行检测;要求提供部分行踪信息或不要求提供行踪信息;或不要求事先申请TUE。但是,如果反兴奋剂组织选择行使检查权的运动员参加了低于国际或国家级的比赛,并且构成了条款2.1、2.3或2.5的兴奋剂违规,则必须适用《条例》规定的后果。为实现条款2.8和2.9的目的以及为进行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参加承认《条例》的任何签约方、政府或其他体育组织管辖下的体育运动的任何当事人都是运动员。
[运动员的释义:参加体育运动的个人可以属于以下五类中的一种:1)国际级运动员,2)国家级运动员,3)非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员,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选择对其行使管辖权的个人,4)大众运动员,以及 5)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没有管辖权或均未选择对其行使管辖权的个人。所有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都应当遵守《条例》的反兴奋剂规则,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的确切定义将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中予以规定。]
运动员辅助人员:同运动员一起工作、治疗或协助运动员参加或准备体育比赛的任何教练员、体能教练、领队、经纪人、运动队工作人员、官员、医疗和医护人员、家长或其他当事人。
《条例》:《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比赛:单一的竞赛、比赛或单场体育竞技,例如一场篮球比赛或奥运会田径100米跑决赛。对于每日或其他间隔颁奖的分段赛和其他体育比赛而言,比赛和赛事的区别将以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为准。
兴奋剂违规的后果(“后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兴奋剂违规可能导致以下一种或多种后果:(a)取消比赛成绩,即运动员在某一特定比赛或赛事中的成绩无效,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取消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b)禁赛,即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由于兴奋剂违规而在特定时间内禁止参加条款10.14规定的任何比赛、其他活动或获得资助;(c)临时停赛,即在第8条规定的听证会作出最终决定前,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暂时被禁止参加任何比赛或活动;(d)经济后果,即因兴奋剂违规而受到的经济处罚或偿付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费用;以及(e)公开批露,即向公众或依照第14 条有权提前得到通知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员传递或发布信息。集体项目中的运动队还可能面临第11条规定的后果。
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反兴奋剂组织委托、承担兴奋剂管制或反兴奋剂教育项目的任何方面工作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为反兴奋剂组织进行样本采集或其他兴奋剂管制服务或反兴奋剂教育项目的第三方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或作为独立承包人为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兴奋剂管制服务的个人(例如非雇员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该定义不包括CAS。
兴奋剂管制:从兴奋剂检查计划的制定直到最终处理上诉和执行后果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中间阶段的全部步骤和过程,例如检查、调查、行踪信息、TUE、样本采集和处理、实验室检测、结果管理以及与违反条款10.14(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的身份)有关的调查和程序。
教育:通过学习,树立价值观,培养弘扬和保护体育精神的行为,并防止故意和非故意地使用兴奋剂的过程。
国际标准:WADA为支持《条例》而制定的标准。遵守国际标准(而不是其他可替代的标准、实践或程序)意味着该国际标准规定的程序得到了适当的执行。国际标准应当包括依照该国际标准发布的任何技术文件。
参赛者: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
当事人:自然人、组织或其他实体。
禁用方法:《禁用清单》上所述的任何方法。
禁用物质:《禁用清单》上所述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类别。
公开披露:参见上述“兴奋剂违规的后果”。
结果管理:从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5条的规定发出通知,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非典型性结果、运动员生物护照、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从《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5条明确规定的预通知步骤,再到指控,直到最终解决问题,包括初审或上诉(如果提起上诉)听证程序结束的全过程的时间范围。
样本或标本:为进行兴奋剂管制而采集的任何生物材料。
[样本或标本的释义:有时有人声称采集血样违反某些宗教教义或文化团体的信条。现已确定这种说法毫无依据。]
签约方:依照第23条的规定,承认《条例》并同意执行《条例》的实体。
目标检查: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规定的标准挑选特定运动员实施检查。
检查:兴奋剂管制过程的组成部分,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样本采集、样本收存,以及将样本传送至实验室。
治疗用药豁免(TUE):治疗用药豁免允许运动员有医疗需求时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但必须满足条款4.4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条件。
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3.2 引自《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术语
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反兴奋剂组织或代表反兴奋剂组织协调兴奋剂管制任何方面的受委托的第三方。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始终依照《条例》,对遵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等各项要求承担最终责任。
兴奋剂检查官(或DCO):经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并授权,执行《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授予DCO职责的官员。
事先无通知的检查:事先不通知运动员,从通知的那一刻起到样本提供期间运动员一直受到陪护的样本采集。
3.3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中的专用术语
个人信息:与已确定或可确定的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该信息仅在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活动范围内处理。
[个人信息的释义:众所周知,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的姓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及所属的体育机构、行踪信息、治疗用药豁免(以下简称“TUE”)(如有)、兴奋剂检查结果,以及结果管理(包括纪律处罚听证、上诉和处罚)等信息。个人信息还包括其他当事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例如在反兴奋剂活动中,与运动员一起工作、治疗或协助运动员的医疗专家和其他当事人。此类信息始终是个人信息,并且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受本国际标准的规范,无论相关个人是否仍参与有组织的体育活动。]
处理(及其同源词处理和被处理):收集、获取、保留、储存、披露、转让、传送、修改、删除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个人信息。
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个人信息(无论是电子、硬拷贝或其他形式)丢失、被盗、损坏或未经授权和/或非法处理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干扰信息系统,从而损害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安全性、保密性、可用性或完整性的行为。
敏感个人信息:与参赛者的种族或族裔、犯罪(刑事或其他)、健康状况(包括通过检测运动员的样本或标本获得的信息)以及生物特征和遗传信息相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方:与相关个人信息有关的当事人、反兴奋剂组织和第三方代理以外的任何人。
第三方代理:代表反兴奋剂组织、或受反兴奋剂组织委托或以其他方式与反兴奋剂组织合作,在该反兴奋剂组织自身的反兴奋剂活动中处理个人信息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受委托的第三方及任何分包商。
3.4 解释
3.4.1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的正式文本应当以英文和法文公布。如果英文版与法文版之间出现任何冲突, 应当以英文版本为准。
3.4.2 与《条例》一样,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在制定时权衡了比例原则、人权原则和其他适用的法律原则。应当据此解释和适用本国际标准。
3.4.3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各项规定的释义应当用于解释本国际标准。
3.4.4 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件中提及的章节和条款均指《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中的章节和条款。
3.4.5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的附件与本国际标准的其余部分一样,具有同等的强制性地位。
第二部分 处理个人信息的标准
4.0 依照本国际标准和适用法律处理个人信息
4.1 本国际标准规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反兴奋剂组织及其第三方代理在开展反兴奋剂活动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最低要求。即使本国际标准的要求超出了反兴奋剂组织所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和/或隐私法的要求,所有反兴奋剂组织也必须遵守本国际标准,这体现了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和其他当事人与反兴奋剂有关的隐私权的至关重要性。
[条款4.1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以及任何第三方代理,必须至少遵守本国际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如适用),前提是遵守本国际标准不违反其他适用法律。为更明确起见,如果遵守本国际标准可能导致反兴奋剂组织违反其他适用法律,则应当以这些法律为准。这一结果不会导致严格意义上的不遵守《条例》,但反兴奋剂组织应尽快将任何此类冲突告知WADA和其他相关反兴奋剂组织。]
4.2 如果数据保护和隐私法的要求超出了本国际标准的要求,反兴奋剂组织应当遵守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在这种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必须确保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遵守所有此类数据保护和隐私法。
[条款4.2的释义:某些国家的反兴奋剂组织可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处理除参赛者以外的自然人,例如他们自己的雇员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的雇员的个人信息,或者施加超出本国际标准的额外限制。在所有此类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应当遵守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
4.3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能够证明,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符合本国际标准,尤其是通过制定适当的内部政策和程序,以体现其遵守本国际标准。
[条款4.3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只有通过制定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书面内部政策、程序和信息管理标准,才能有效地遵守本国际标准的要求。]
4.4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保存其负责处理个人信息的记录,其中应当说明处理的一般目的、个人信息的类型、潜在接收方的类别、向其他反兴奋剂组织、第三方或第三方代理披露个人信息时使用的保护措施、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或确定该期限的标准,以及适用于个人信息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的总体情况。
[条款4.4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必须保留其处理活动的记录,以更好地确保对这些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促进遵守本国际标准。对于WADA管理的 ADAMS数据库,WADA应当全权负责维护反映数据库中个人信息处理类型的记录。]
4.5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指定人员,履行遵守本国际标准和所有当地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的职责。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依照第7条向参赛者提供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
5.0 处理相关和相称的个人信息
5.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仅在相关和相称的情况下,处理依照《条例》和国际标准开展反兴奋剂活动的个人信息,前提是此类处理不得与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相冲突,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法律程序另有要求。
5.2 反兴奋剂组织不得在条款5.1所述的反兴奋剂活动中处理无关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条款5.2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审查其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同情况,以确保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都是必要的,从而实现条款5.1的目的。如果反兴奋剂组织不能保证这种处理是必要的,则应当避免处理个人信息。]
5.3 特别是,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a)反兴奋剂组织为确定运动员使用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是否符合TUE的规定,而处理个人信息(包括处理与运动员有关的敏感个人信息,以及处理与参赛者和潜在其他当事人有关的非敏感个人信息)时,应当依照《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规定,仅处理与作出这一决定相称且相关的个人信息。
b)反兴奋剂组织为实施检查,而处理与参赛者和其他当事人有关的个人信息时,应当依照《条例》和/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定,仅处理与检查(例如检查计划、样本采集、样本收存、将样本传送至实验室或相关事宜)相称且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行踪信息和TUE。
c)反兴奋剂组织为开展调查和实施结果管理(包括相关的纪律处罚听证会,上诉和裁决),而处理与参赛者和其他当事人有关的个人信息时,应当依照《条例》和/或《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和《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定,仅处理与开展调查和确定一起或多起兴奋剂违规相称且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踪信息、TUE、检查结果以及非检测性情报或信息。
d)反兴奋剂组织可以为其他特定目的处理与参赛者和其他当事人有关的个人信息,但这些目的必须完全与反兴奋剂斗争相关,并且经反兴奋剂组织进行适当书面评估后,确定与反兴奋剂斗争相关。
[条款5.3.d的释义:在某些情况下,除了确定为反兴奋剂目的或法律明确规定的目的外,反兴奋剂组织还可以出于其他的目的,适当或必要地处理个人信息,从而有效参与反兴奋剂斗争。此类处理必须完全与反兴奋剂斗争相关,并且只有在反兴奋剂组织记录了进行此类处理的必要性时才能进行。条款5.1和 5.2规定的一般限制仍适用于为此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5.4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公平处理个人信息,确保处理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鉴于参赛者有责任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准确和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行踪信息,反兴奋剂组织发现个人信息不正确或不准确时,应当尽快更正或修改。
[条款5.4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告知参赛者有责任和义务直接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其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合理途径以履行这一义务。例如,这可能包括使个人利用在线工具和资源通过互联网获取其个人信息。]
6.0 依照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
6.1 反兴奋剂组织只能依照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这可以包括:
a)在必要时出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公众健康或履行合同的原因,或为保护参赛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遵守法律义务,履行公共职责;或
b)在条件允许时,获取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同意,该同意应当是本人知情、出于自愿、具体明确的,但本国际标准条款2.b、6.3和6.4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条款6.1的释义:获得运动员和/或相关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同意,或确立其他有效的法律依据,主要责任应当由当时与相关参赛者有主要关系的反兴奋剂组织承担。]
6.2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基于同意而处理个人信息(包括与WADA共享个人信息),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向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参赛者或当事人提供充分信息,以获得知情、具体、明确的同意,详见第7条。
a)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告知参赛者,拒绝参与包括兴奋剂检查在内的兴奋剂管制工作,以及拒绝同意为此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可能产生负面的后果。
[条款6.2.a的释义:为避免疑问,应当告知参赛者,在被要求参加兴奋剂管制时拒绝参加,可能会使他们无法继续参加有组织的体育运动;对运动员而言,该做法违反了《条例》,并会使比赛成绩无效。如果参赛者认为反兴奋剂组织未能遵守本国际标准,可以依照条款11.5的规定通知WADA。WADA应当在不损害参赛者依照相关法律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考虑其申诉的理由。]
b)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基于同意而处理个人信息(包括与WADA共享个人信息),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告知参赛者,无论是拒绝同意还是随后撤回同意,反兴奋剂组织仍可能需要处理其个人信息,除非适用法律另有禁止,否则必要时反兴奋剂组织能够:
a)开始或继续进行与参赛者有关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检测或调查;
b)实施或加入与参赛者有关的涉嫌兴奋剂违规的程序;或
c)证实、施行或抗辩与反兴奋剂组织和/或参赛者有关的法律要求。
[条款6.2.b的释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必须有能力在未经参赛者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这些例外是必要的,以避免发生参赛者拒绝同意或撤回同意,从而规避反兴奋剂工作和程序以及逃避兴奋剂违规调查等情况。]
6.3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基于同意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与WADA共享的个人信息),应当获得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参赛者或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应当依照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任何具体保护措施或程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条款6.3的释义:本国际标准对反兴奋剂组织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施加了额外的限制,这表明对此类信息处理更为敏感。具体而言,明确要求与此类个人信息相关的当事人采取积极、明确的行动,同意相关处理。尽管本国际标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包含不同类别的信息,但这并不表示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依照条款5.1的规定处理此类信息。]
6.4 如果参赛者因年龄、智力或法律认可的其他合法原因而无法提供知情同意,则参赛者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或其他合格的代表可以根据本国际标准代为同意,并行使下文第11条规定的参赛者的权利。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获得同意。
7.0 确保向参赛者和其他当事人提供适当信息
7.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告知有关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此类信息包括:
a)收集个人信息的反兴奋剂组织,以及依照条款5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
b)可能要处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
c)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d)个人信息潜在接收方的类别,包括可能位于参赛者参加比赛、培训或旅行的其他国家的反兴奋剂组织(如WADA)、第三方和第三方代理;
e)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和情况(例如披露检查结果和审理决定);
f)参赛者依照本国际标准享有的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途径;
g)依照条款5提出申诉的程序,以及向数据保护主管机构提出申诉的可能性(如有);
h)个人信息的保留时限,或确定该期限的标准;以及
i)确保公平处理个人信息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例如监督反兴奋剂组织处理个人信息的监管部门或机构的有关信息。
7.2 反兴奋剂组织在收集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之前或之时,应当依照条款7.3规定的方式方法,向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告知以上信息;对参赛者提出的与反兴奋剂组织处理其个人信息有关的问题或关切,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作出回应。如果反兴奋剂组织从第三方而不是直接从参赛者那里得到个人信息,应当尽快告知其上述信息,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其他方已事先向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提供了此类信息。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有理由认为通知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可能会危害反兴奋剂调查或以其他方式破害反兴奋剂程序的完整性,则可以延迟或暂缓发出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当记录延迟的理由,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将信息提供给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
[条款7.2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认识到公平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反兴奋剂活动中处理参赛者的个人信息时,参赛者应当能够收到或获得有关信息,简单解释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程序。本国际标准旨在确保参赛者基本了解参与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的不同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都不得为了处理个人信息而误导参赛者或向其提供错误信息。除了直接向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提供此类信息外,反兴奋剂组织还可能希望在其运营的任何网站或其他在线平台提供此类信息。
各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确保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向参赛者透明公开,尽管为了维护反兴奋剂程序的完整性,与反兴奋剂活动有关的某些信息,特别是有关计划实施检查以及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调查和程序的信息,可能需要暂时向参赛者保密。同样,如果有理由认为提供信息可能会危及反兴奋剂组织或执法机构正在进行的或预期实施的对兴奋剂的相关调查,也可能需要暂时向参赛者保密。考虑到参赛者被发现构成兴奋剂违规而可能产生的严重不利后果,依照第7条的规定及时向参赛者提供适当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7.3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通过有关参赛者或当事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和格式(无论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考虑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年龄和智力,以及当地处理个人信息的做法、习俗和的特殊情况。
[条款7.3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需要确定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信息的最有效手段,并认识到在可行的条件下向参赛者提供书面通知是首选方式。这还可以包括单独通过普遍可用的渠道,例如宣传册和网站进行通知,或最好结合向参赛者提供的表格和其他文件进行更直接简洁的通知。反兴奋剂组织还必须考虑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诸如年龄或智力等影响其理解反兴奋剂组织提供的信息的因素。]
8.0 向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和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
8.1 反兴奋剂组织不得向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披露个人信息,除非该披露能够使接收个人信息的反兴奋剂组织履行《条例》和国际标准规定的义务,并符合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
[条款8.1的释义:在《条例》和国际标准要求的许多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有必要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共享参赛者的有关个人信息,以便他们可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检查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条例/国际标准规定的职责。例如,这可能发生在让运动员接受赛内和赛外检查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互相合作,确保参赛者参与此类检查的情况对其保持适当公开,并遵守本国际标准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8.2 在以下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不得向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披露个人信息:(i)接收信息的反兴奋剂组织无法证明具有获得个人信息的权利、权限或需要;(ii)有证据表明接收信息的反兴奋剂组织未能或无法遵守本国际标准;(iii)适用的法律或监督主管部门施加的限制禁止反兴奋剂组织披露个人信息;或者(iv)披露信息将严重危及当前对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如果反兴奋剂组织担心另一反兴奋剂组织无法遵守本国际标准,应当尽快将其担心通知该反兴奋剂组织和WADA。
8.3 除了上文条款8.1和8.2提及的披露之外,反兴奋剂组织可在以下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
a)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法律程序要求的;
b)相关参赛者知情且明确同意的;或
c)能够协助执法部门或政府当局或其他机构发现、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违反职业行为规定或违反《条例》,但前提是个人信息与有关犯罪或违规存在合理的相关性,且有关部门无法以其他方式合理获得该个人信息。
[条款8.3.c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能够与执法机构和其他当局合作和交换个人信息,以及实现这一合作和交换的方式可能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此类规定有时可能要求或鼓励反兴奋剂组织在意识到个人信息可能与调查有关时,向执法部门及其他当局披露这些信息。如果相关国家存在此类义务,反兴奋剂组织必须予以遵守。]
9.0 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9.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物理、组织、技术、环境和其他措施,保护其处理的个人信息,防止违反安全规定。
[条款9.1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应确保其员工仅在履行指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必要了解的前提下,接触个人信息。应当告知接触个人信息的员工必须对其保密。]
9.2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根据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敏感性而采取安全措施。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对其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实施更高级别的安全保护,这反映出涉及此类信息的违反安全规定,会给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参赛者或当事人带来更大的风险。
9.3 反兴奋剂组织与第三方代理共享与反兴奋剂工作有关的个人信息时,应当确保第三方代理受到适当的限制,包括合同限制和技术限制,从而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隐私性,并视具体情况,确保其仅代表反兴奋剂组织或在其授权或合作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条款9.3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始终有责任保护其有效控制或占有的任何个人信息,包括由第三方代理处理的个人信息,例如信息技术(IT)服务提供商、实验室、外部专家、受委托的第三方、兴奋剂管制协调员以及外部兴奋剂检查官。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实施合同限制,可以根据情况纳入以下条款,确保第三方代理只能根据反兴奋剂组织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信息,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理或其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对个人信息采取适当的技术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在未获得事先授权或适当的合同限制之前不得让其他方处理个人信息,在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依照本国际标准或适用法律主张权利时获得协助,在完成服务或收到要求时删除或归还所有个人信息,以及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信息以证明遵守此类限制措施。如果允许第三方代理访问其系统,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考虑技术限制措施,尤其是要包括访问限制和认证要求。]
9.4 反兴奋剂组织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本国际标准,选择能够在技术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方面为个人信息处理提供充分保护的第三方代理。
9.5 如果发生违反安全规定的事件,且该事件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则负责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将此事件通知受影响的参赛者或其他自然人。一旦反兴奋剂组织了解到违反安全规定的细节,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提供这些信息,并说明违反安全规定的性质、对相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以及反兴奋剂组织已经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此外,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将违反安全规定的事件告知依照条款4.5指定的人员。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保留违反安全规定的记录,包括与违反安全规定相关的事实、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条款9.5的释义:违反安全规定的通知义务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普遍。依照本国际标准第4条,反兴奋剂组织必须遵守超出国际标准的国家法律义务(例如,一些国家的制度可能要求向主管当局或其他组织另行通知,或规定具体的通知时限)。如果涉及的个人信息得到适当的技术措施保护(例如加密),并且没有迹象表明该保护已受到损害,则违反安全规定并不会对个人造成重大影响。应以任何适当的方式(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并且考虑到违反安全规定的特殊情况,包括相关当事人可能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受到的损害。]
9.6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定期评估其对敏感个人信息和行踪信息的处理,以确定其处理的尺度和风险,并评估为降低相关参赛者风险而可能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措施。
[条款9.6的释义:要求定期对敏感个人信息和行踪信息的处理进行评估,旨在为反兴奋剂组织提供灵活性,从而以适当的频率进行此类评估,以反映相关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的要求,以及此类处理的任何改变。例如,根据《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定,反兴奋剂组织有权从不同级别的运动员处收集不同类型和数量的行踪信息。在确定行踪信息的适当类型和数量,以及对此类要求的任何更改,都有可能需要进行评估。]
9.7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处理参赛者个人信息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可充分履行的合同和/或承担法定保密义务。
10.0 相关个人信息的保留和销毁
10.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遵守附件A《保留时限》最新版中规定的保留时限。对于附件A中未规定保留时限的个人信息,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根据以下原则保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依照这些原则制定明确的保留时限,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
[条款10.1的释义:WADA应当全权负责在其管理的ADAMS数据库中执行附件A规定的保留时限。]
10.2 一般来说,保留敏感个人信息比保留非敏感个人信息需要更有力或更令人信服的原因和理由。
10.3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仅在履行《条例》或国际标准规定的与个人信息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或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法律程序另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保留个人信息。一旦个人信息不再用于上述目的,应当将其删除、销毁或永久匿名化。
10.4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制定具体的计划和程序,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保留和最终销毁。
10.5 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可适用不同的保留时限。保留时限应当考虑到在反兴奋剂活动中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包括批准TUE、实施检查、调查兴奋剂违规以及对兴奋剂违规实施处罚等。
11.0 参赛者和其他当事人在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
11.1 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参赛者或当事人有权从反兴奋剂组织获得以下信息:(a)确认反兴奋剂组织是否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b)条款 7.1规定的信息;以及(c)在一(1)个月内(如可行)或之后尽快获得相关个人信息的副本。副本的格式应当易于理解, 且不产生额外费用,但以下情况除外:法律规定的有限例外情况,或在特定情况下这么做明显与反兴奋剂体系的完整性相冲突,或者这么做与反兴奋剂组织计划或实施事先无通知的检查,或能够调查和证明兴奋剂违规或其他法律要求相冲突。
[条款11.1的释义:根据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还可能享有其他权利,反兴奋剂组织在回应有关此类其他权利的请求时,应当根据情况遵循本条款规定的程序。接收和回应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请求的主要责任,应当由当时与相关参赛者/当事人有主要关系的反兴奋剂组织承担。收到任何此类请求时,WADA将与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协调做出回应。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巨大,且需要不成比例的收集工作),反兴奋剂组织通常应当在收到适当提出的请求之日起的四(4)周内作出回应。反兴奋剂组织有权要求参赛者或当事人提供补充信息和说明,以便回应其请求,包括根据情况提供补充信息,以确认提出请求的参赛者或当事人的身份。]
11.2 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回应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参赛者或当事人提出的获取其个人信息的请求,除非由于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的性质,这么做在费用或工作量方面会给反兴奋剂组织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
11.3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拒绝参赛者或当事人获取其个人信息,应当尽快告知参赛者/当事人,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绝请求的原因。如果参赛者/当事人试图依照第11条获取个人信息,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其只能获取与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而不是与其他参赛者或第三人有关的个人信息。
11.4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准确、不完整或不适度,应当尽快纠正、修改、锁定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已将有关个人信息披露给另一个反兴奋剂组织,而据其所知或其认为该组织仍在处理该个人信息,则应当尽快将这一变化通知该反兴奋剂组织,除非事实证明这不可行或涉及的工作量不成比例。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向要求提供信息的参赛者或当事人通报这些反兴奋剂组织的情况。
11.5 在不损害参赛者或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参赛者或当事人如果合理、善意地认为反兴奋剂组织未能遵守本国际标准,可以对其提出申诉,并且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制定书面程序,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此类申诉。如果申诉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参赛者或当事人可以通知WADA,WADA将依照《签约方条例遵守国际标准》处理申诉。如果确认未遵守《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WADA 将要求相关反兴奋剂组织依照《签约方条例遵守国际标准》解决不符合项。本国际标准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参赛者或当事人向任何负责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反兴奋剂组织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该申诉的调查。
附件A 保留时限
ADRV:兴奋剂违规
AAF:阳性检测结果
ATF:非典型性结果
APF:生物护照阳性结果
ATPF: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
I.以下提到的数据将在所述保留期限届满后,不晚于该日历季度末删除。
II.保留时限分为两类:十二(12)个月和十(10)年。十(10)年指可以依照《条例》对兴奋剂违规采取行动的期限。十二(12)个月是指累计三(3)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而导致兴奋剂违规的期限,也适用于某些不完整的文件和与TUE相关的信息。
III.如果兴奋剂违规、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未决或有预期的合理时限,保留时限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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