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兴奋剂中心
2026-08-23 12:17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

2021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编译委员会

 

主  任

陈志宇

 

副主任

王新宅

 

编  委

林海岩  赛  飞  杨晓晔

闫青萍  程  遥

 

翻  译

检查处

 

审  校

王新宅  杨晓晔  温洪涛

栾兆倩  杨  慧  韩  冰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下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标准,是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组成部分。本国际标准经征求签约方、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后制定而成。

《检查国际标准》于2003年首次通过,2004年1月1日生效。随后对其进行了六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第三次更名为《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第四次于2017年1月生效,第五次于2019年3月生效,第六次于2020年 3月生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执委会于2019年11月7日在卡托维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批准了本修订版,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出版: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

维多利亚广场800号证券交易所大楼( 1700 房间)邮政信箱:120

邮编:H4Z 1B7

网址:www.wada-ama.org

电话:+1 514 904 9232

传真:+1 514 904 8650

电子邮箱:code@wada-ama.org

 

目   录

第一部分   导言、《条例》规定、国际标准规定和定义

1.0  导言和适用范围

2.0  《条例》规定

3.0  定义和解释

第二部分   检查标准

4.0  制定有效的检查计划

5.0  通知运动员

6.0  样本采集环节的准备工作

7.0  实施样本采集环节

8.0  安全措施及检查后的管理工作

9.0  样本及文件的传送

10.0  样本的所有权

第三部分  情报收集和调查的标准

11.0  情报的收集、评估和使用

12.0  调查

附件A  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

附件B  适用于未成年运动员的修改

附件C  尿样的采集

附件D  血样的采集

附件E  尿样:尿量不足

附件F  尿样:关于尿样比重不符合检测要求的规定

附件G  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要求

附件H  赛事检查

附件I  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样的采集、储存和传送

 

第一部分   导言、《条例》规定、国际标准规定和定义

1.0 导言和适用范围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首要目的是规划以情报为导向的、有效的赛内和赛外检查,并保证从通知运动员被选中接受检查到将样本送达实验室检测这一过程中所采集样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为此,《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包括其附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用于检查计划(包括收集和使用运动员行踪信息)、通知运动员、准备并实施样本采集、样本和文件的安全或检查后管理,以及将样本传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第二个目的是制定强制性标准,从而高效并有效地收集、评估和使用反兴奋剂情报,并对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开展高效和有效的调查。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以下简称“WADA”)编制的技术文件配套,以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协助反兴奋剂组织履行世界反兴奋剂体系对其规定的职责。技术文件是强制性的。以前载于《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中的结果管理程序现已纳入《结果管理国际标准》。

本国际标准引用《条例》的术语均以斜体标注。本国际标准定义的、或引用其他国际标准的术语用下划线标注。

2.0 《条例》规定

《条例》中的下列条款与《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直接相关,可参照《条例》原文:

  • 第2条 兴奋剂违规
  • 第5条 检查和调查
  • 第6条 样本检测
  • 第8条 结果管理:获得公平听证和听证决定通知的权利
  • 第10条 对个人的处罚
  • 第12条签约方对其他体育团体的处罚
  • 第13条 结果管理:上诉
  • 第14条 保密和报告
  • 第20条 签约方和WADA的附加责任与义务
  • 第21条 运动员和其他当事人的附加责任与义务
  • 第23条 承认和实施

3.0 定义和解释

3.1  在《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中使用的引自《条例》的术语

ADAMS:反兴奋剂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网络的数据库管理工具,用于数据的录入、储存、共享和报告,旨在协助各利益相关方和 WADA 结合数据保护法律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阳性检测结果:WADA认可的实验室或其他WADA批准的实验室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出具的,证明样本中存在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或存在使用禁用方法的证据的报告。

生物护照阳性结果:适用的国际标准中所述的确定为生物护照阳性结果的报告。

反兴奋剂组织:WADA或负责制定规则以启动、实施或执行兴奋剂管制过程中任何部分工作的签约方,例如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在其赛事中实施兴奋剂检查的其他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运动员:任何参加国际级(以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定义为准)或国家级(以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定义为准)体育比赛的当事人。反兴奋剂组织有权对既不是国际级也不是国家级的运动员适用反兴奋剂规则,从而将其纳入“运动员”的定义范围。对既不是国际级也不是国家级运动员,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决定:实施有限的检查或根本不检查;样本可以不对所有禁用物质进行检测;要求提供部分行踪信息或不要求提供行踪信息;或不要求事先申请TUE。但是,如果反兴奋剂组织选择行使检查权的运动员参加了低于国际或国家级的比赛,并且构成了条款2.1、2.3或2.5的兴奋剂违规,则必须适用《条例》规定的后果。为实现条款2.8和2.9的目的以及为进行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参加承认《条例》的任何签约方、政府或其他体育组织管辖下的体育运动的任何当事人都是运动员。

[运动员的释义:参加体育运动的个人可以属于以下五类中的一种:(1)国际级运动员,(2)国家级运动员,(3)非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员,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选择对其行使管辖权的个人,(4)大众运动员,以及(5)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没有管辖权或均未选择对其行使管辖权的个人。所有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都应当遵守《条例》的反兴奋剂规则,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的确切定义将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中予以规定。]

运动员生物护照: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以及《实验室国际标准》,收集和整理数据的项目和方法。

运动员辅助人员:同运动员一起工作、治疗或协助运动员参加或准备体育比赛的任何教练员、体能教练、领队、经纪人、运动队工作人员、官员、医疗和医护人员、家长或其他当事人。

企图:有目的地参与从兴奋剂违规策划到实施过程中构成实质性步骤的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被未卷入该企图的第三方发现之前放弃了该企图,则不应当构成兴奋剂违规。

非典型性结果:WADA认可的实验室或其他WADA批准的实验室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或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出具的,要求在确定阳性检测结果前开展进一步调查的报告。

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适用的国际标准所述的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报告。

CAS:国际体育仲裁院。

《条例》:《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比赛:单一的竞赛、比赛或单场体育竞技,例如一场篮球比赛或奥运会田径100米跑决赛。对于每日或其他间隔颁奖的分段赛和其他体育比赛而言,比赛和赛事的区别将以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为准。

兴奋剂违规的后果(“后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兴奋剂违规可能导致以下一种或多种后果:(a)取消比赛成绩,即运动员在某一特定比赛或赛事中的成绩无效,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取消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b)禁赛,即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由于兴奋剂违规而在特定时间内禁止参加条款10.14规定的任何比赛、其他活动或获得资助;(c)临时停赛,即在第8条规定的听证会作出最终决定前,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暂时被禁止参加任何比赛或活动;(d)经济后果,即因兴奋剂违规而受到的经济处罚或偿付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费用;以及(e)公开批露,即向公众或依照第14 条有权提前得到通知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员传递或发布信息。集体项目中的运动队还可能面临第11条规定的后果。

判定限:样本中某一阈值物质的结果值,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的规定,超过该阈值应当报告为阳性检测结果。

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反兴奋剂组织委托、承担兴奋剂管制或反兴奋剂教育项目的任何方面工作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为反兴奋剂组织进行样本采集或其他兴奋剂管制服务或反兴奋剂教育项目的第三方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或作为独立承包人为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兴奋剂管制服务的个人(例如非雇员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该定义不包括CAS。

兴奋剂管制:从兴奋剂检查计划的制定直到最终处理上诉和执行后果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中间阶段的全部步骤和过程,例如检查、调查、行踪信息、TUE、样本采集和处理、实验室检测、结果管理以及与违反条款10.14(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的身份)有关的调查和程序。

教育:通过学习,树立价值观,培养弘扬和保护体育精神的行为,并防止故意和非故意地使用兴奋剂的过程。

赛事:由一个管理机构同时主办的一系列单项比赛的组合(例如奥运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世界锦标赛或泛美运动会)。

赛事场馆:赛事管理机构指定用于赛事的场馆。

赛内:从运动员参赛的前一天晚11:59开始,直至该比赛和与之相关的样本采集程序结束为止的一段时间。但是,如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对其运动项目有必要采用不同的定义,则WADA可为某一特定运动项目批准一个替代定义;经WADA批准后,该运动项目的所有重大赛事组织机构都应当遵循该替代定义。

[赛内的释义:为赛内检查制定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可以为所有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提供更大程度的一致性,消除或减少运动员对赛内检查相关时间范围的困惑,避免在赛事的比赛之间因疏忽而出现阳性检测结果,并有助于防止赛外禁用的物质在比赛期间产生提高运动能力的作用。]

独立观察员项目:由观察员和/或审核员组成的小组,在WADA的监督下,负责在某些赛事之前或期间观察兴奋剂管制过程、提供指导并报告观察结果,作为WADA遵守《条例》监控程序的一部分。

禁赛:参见上述“兴奋剂违规的后果”。

国际赛事:由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重大赛事组织机构或其他国际体育组织作为赛事的管理机构,或为其任命技术官员的赛事或比赛。

国际级运动员:与《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一致,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定的参加国际赛事的运动员。

国际标准:WADA为支持《条例》而制定的标准。遵守国际标准(而不是其他可替代的标准、实践或程序)意味着该国际标准规定的程序得到了适当的执行。国际标准应当包括依照该国际标准发布的任何技术文件。

标记物:显示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化合物、复合化合物或生物变量。

未成年人:未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由各国指定的、具有在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规则、指导样本采集、管理检查结果和实施结果管理的主要权力和职责的实体。如果政府主管机构尚未指定该实体,则该实体应当为该国的国家奥委会或其指定人员。

国家级赛事: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员参加的、非国际赛事的体育赛事或比赛。

国家级运动员:符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由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确定的,参加国家级比赛的运动员。

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一词还应当包括在反兴奋剂领域承担国家奥委会特有职责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

赛外:任何非赛内的时间段。

当事人:自然人、组织或其他实体。

禁用方法:《禁用清单》上所述的任何方法。

禁用物质:《禁用清单》上所述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类别。

受保护人员:兴奋剂违规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i)未年满16周岁;(ii)未年满18周岁,并且未被列入任何注册检查库,也从未参加过任何国际赛事的公开组别比赛;或(iii)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因年龄以外的原因被认定缺乏法律行为能力。

[受保护人员的释义:在某些情况下,《条例》对受保护人员与对其他运动员或当事人进行区别对待,这基于以下理解,即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不满年龄或智力能力的情况下可能不具备理解和领会《条例》所述的禁止某些行为的思考能力。例如,这可以包括有文件证明因智力缺陷而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残奥会运动员。“公开组别”一词是用来排除仅限于青少年或年龄组类别的比赛。]

临时停赛:参见上述“兴奋剂违规的后果”。

大众运动员:由相关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确定的自然人。但是,该术语不应当包括在兴奋剂违规前5年内曾是国际级运动员(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界定)或国家级运动员(由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界定),曾代表任何国家参加国际赛事公开组别比赛或已被列入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维护的任何注册检查库或其他行踪信息库的任何当事人。

[大众运动员的释义:“公开组别”一词是用于排除仅限于青少年或年龄组别的比赛。]

注册检查库:分别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建立的国际级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建立的国家级最为优先监管的运动员库。作为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检查计划的一部分,注册检查库运动员必须重点接受赛内和赛外检查,因此这些运动员应当依照《条例》条款5.5和《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定提供行踪信息。

结果管理:从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5条的规定发出通知,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非典型性结果、运动员生物护照、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从《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5条明确规定的预通知步骤,再到指控,直到最终解决问题,包括初审或上诉(如果提起上诉)听证程序结束的全过程的时间范围。

样本或标本:为进行兴奋剂管制而采集的任何生物材料。

[样本或标本的释义:有时有人声称采集血样违反某些宗教教义或文化团体的信条。现已确定这种说法毫无依据。]

签约方:依照第23条的规定,承认《条例》并同意执行《条例》的实体。

切实协助:为了条款10.7.1的目的,提供切实协助的当事人必须:(1)在有署名的书面声明或录音访谈中,充分透露其所掌握的与兴奋剂违规或条款10.7.1.1所述其他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以及(2)充分配合与该信息有关的任何案件或事项的调查和裁决,例如包括在反兴奋剂组织或听证小组的要求下,在听证会上作证。此外,提供的信息必须可信,必须是已经启动的案件或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如果案件或程序尚未启动,则提供的信息必须提供能够提起该案件或程序的充分依据。

篡改: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但不属于禁用方法定义范畴的故意行为。篡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收受贿赂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阻止样本采集,影响样本检测或使样本检测无法进行,伪造提交给反兴奋剂组织或TUE委员会或听证小组的文件,获取证人的虚假证词,对反兴奋剂组织或听证机构实施其他欺诈行为以影响结果管理或实施后果,以及其他类似的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管制任何方面的行为。

[篡改的释义:例如,本条款禁止在检查过程中涂改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的识别号码、在B样本检测时打碎B瓶、向样本中添加异物而改变样本,或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证人或已在兴奋剂管制过程中提供证词或情报的证人。篡改包括在结果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见条款10.9.3.3)。但是,当事人在对兴奋剂违规指控所作的合法抗辩中采取的行动不应当视为篡改。对兴奋剂检查官或参与兴奋剂管制的其他人员的攻击性行为不构成篡改,应当依照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目标检查: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规定的标准挑选特定运动员实施检查。

集体项目:指比赛过程中允许替换队员的运动项目。

技术文件:WADA适时制定并发布的,包括国际标准中规定的对特定反兴奋剂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的文件。

检查:兴奋剂管制过程的组成部分,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样本采集、样本收存,以及将样本传送至实验室。

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3.2  引自《实验室国际标准》的术语

自适应模型:用于识别运动员异常纵向结果的数学模型。该模型在假定运动员生理状态正常的情况下,计算标记物值的纵向档案的异常概率。

分析检测:实验室实施的兴奋剂管制程序的各部分,包括样本收存、检测和报告结果。

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APMU): 由一名或多名人员组成的,代表护照监管方及时管理ADAMS中的运动员生物护照的团队。

确证程序(CP):一种旨在确定样本中是否含有一种或多种特定禁用物质、禁用物质的代谢物、或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标记物,和/或在适用的情况下确定其浓度/比率/分数和/或证明其来源(外源或内源)的分析检测程序。

实验室:WADA认可的,采用检测方法和程序为发现和/或识别《禁用清单》上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提供证据性数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兴奋剂管制活动中的尿样和其他生物基质的阈值物质的量化提供证据性数据的实验室。

WADA 批准的运动员生物护照实验室:未经WADA认可的,采用检测方法和程序支持ABP项目血液模块,并符合未经认可的ABP实验室批准标准的实验室。

3.3  引自《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术语

不正当行为:用于描述《条例》条款2.3和/或条款2.5的兴奋剂违规。

填报失败:运动员(或受运动员委托的第三方)未能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条款4.8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B的规定,提供准确、完整的行踪信息申报,致使无法在其申报的时间和地点找到运动员接受检查,或运动员(或受运动员委托的第三方)未能在必要时更新行踪信息申报, 以确保其准确、完整。

错过检查:运动员未能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条款4.8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B的规定,在其当日的行踪信息申报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

护照:对运动员个人独有的所有相关数据,其中可能包括标记物的纵向档案、该运动员特有的异质性因素以及有助于评估标记物的其他相关信息的整合。

护照监管方:负责对运动员生物护照实施结果管理,并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共享与该运动员生物护照相关的任何信息的反兴奋剂组织。

结果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案件实施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填报失败或错过检查。

3.4  引自《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的术语

处理(及其同源词处理和被处理):收集、获取、保留、储存、披露、转让、传送、修改、删除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个人信息。

3.5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中的专用术语

血检官(BCO):有采血资质并经样本采集机构授权,采集运动员血液样本的官员。

传送链:从样本提供到将样本送达至实验室检测的过程中,对样本负有监管责任的个人或组织的次序。

陪护员:经样本采集机构适当培训和授权,执行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定任务(由样本采集机构指定)的官员:通知运动员被选中接受样本采集;全程陪同并见证运动员到达兴奋剂检查站;陪同和/或观察在兴奋剂检查站的运动员;和/或如培训后具有资格,可以监督并核实运动员提供样本。

《条例》条款2.4行踪信息要求:条款4.8规定的行踪信息要求,适用于被列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

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反兴奋剂组织或代表反兴奋剂组织协调兴奋剂管制任何方面的受委托的第三方。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始终依照《条例》,对遵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等各项要求承担最终责任。

兴奋剂检查官(或DCO):经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并授权,执行《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授予DCO职责的官员。

兴奋剂检查站:依照条款6.3.2实施样本采集环节的地点。

专家:由反兴奋剂组织和/或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选定的、具有相关领域知识,负责对护照信息进行评估的专家和/或专家组。专家必须是反兴奋剂组织的外部人员。

就血液模块而言,专家组应当由至少三(3)名在临床和实验室血液学、运动医学或运动生理学等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资格的专家组成,因为这些领域适用于血液兴奋剂。就类固醇模块而言,专家组应当由至少三(3)名在实验室类固醇检测、类固醇兴奋剂及代谢和/或临床内分泌学等领域具有资格的人员组成。对于这两个模块,专家组应当由具有互补知识的专家组成,以代表所有相关领域。专家组可以包括至少三(3)名指定专家,和应指定专家或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的要求可能需要的其他特设专家。

赛内日期:如条款4.8.8.4所述。

事先无通知的检查:事先不通知运动员,从通知那一刻起到样本提供期间运动员一直受到陪护的样本采集。

随机挑选:挑选运动员进行非目标检查。

风险评估:反兴奋剂组织依照条款4.2对某一运动项目或小项中使用兴奋剂的风险进行的评估。

样本采集机构:负责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采集样本的机构,无论是(1)检查机构自身;还是(2)被授权或外包实施检查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始终依照《条例》对遵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中有关样本采集的要求承担最终责任。

样本采集器材:在样本采集环节和之后的任何时间,用于采集、保存或储存样本、且满足条款6.3.4要求的A瓶和B瓶、器材或容器、取样杯、采血管或其他器材。

样本采集人员:经样本采集机构授权、有资格在样本采集环节履行或协助履行职责的人员的总称。

样本采集环节:自运动员最初得到检查通知,直到其提供样本后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在此过程中直接涉及运动员的所有连续活动。

样本比重符合检测要求:对于容量大于或等于90毫升但小于150毫升的样本,如果使用比重仪测量,大于或等于1.005的比重值;如果使用实验室试纸条测量,大于或等于1.010的比重值。对于容量大于或等于150毫升的样本,只能使用比重仪测量,且大于或等于1.003的比重值。

适于检测的尿量:不少于90毫升的尿样容量,无论实验室是否对样本进行全部或部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检测。

防篡改:指在样本采集器材中加入一个或多个压力指示器或进入阻碍装置,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将其整合到样本采集器材中。一旦压力指示器或进入阻碍装置遭到破坏、丢失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影响,可以提供可见的证据,证明样本采集器材已遭到篡改或企图篡改。

集体活动:运动员作为运动队的一员集体开展的体育活动(如训练、外出、技术课),或在运动队的监督下开展的体育活动(如队医治疗)。

运动项目特定检测技术文件(TDSSA):规定了最低检测标准的技术文件。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将某些禁用物质和/或禁用方法的最低检测标准适用于运动项目和小项,因为这些禁用物质和/或禁用方法最有可能在特定的运动项目和小项中滥用。

检查:在一次样本采集环节对一名运动员采集(和检测)的任何样本的组合。

检查计划:反兴奋剂组织制定的,计划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第4条对运动员实施检查的文件。

检查机构:授权对其管辖的运动员实施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检查机构可以授权受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反兴奋剂组织的授权并根据其规则实施检查。此类授权应当记录在案。授权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仍为检查机构,并依照《条例》承担最终责任,以确保受委托的第三方在实施检查时遵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

未查到报告:一份详细说明未能成功采集到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运动员样本的报告。报告应当明确列出试图检查的时间、地点、确切的抵达时间和离开时间、在该地点试图寻找该运动员而采取的步骤(包括与第三方联系的细节),以及与此次试图检查相关的任何其他细节。

行踪信息申报:依照条款4.8的规定,由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如适用)运动员或其代表提供的该运动员在下一个季度的行踪信息。

3.6  解释

3.6.1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正式文本应当以英文和法文公布。如果英文版和法文版之间出现任何冲突,应当以英文版本为准。

3.6.2   与《条例》一样,《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在制定时权衡了比例原则、人权原则和其他适用的法律原则。应当据此解释和适用本国际标准。

3.6.3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各项规定的释义应当用于解释本国际标准。

3.6.4   除非另有规定,本文件中提及的章节和条款均指《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中的章节和条款。

3.6.5   除非另有规定,《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中使用的“天数”均为日历日。

3.6.6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附件与本国际标准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同等的强制性地位。

第二部分   检查标准

4.0 制定有效的检查计划

4.1   目的

4.1.1   各反兴奋剂组织要对其管辖下的运动员制定并实施以情报为导向的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与使用兴奋剂的风险成一定比例,从而有效发现和遏制此类行为。第4条旨在规定必要的步骤,以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符合这一要求的检查计划。《条例》条款23.3要求签约方投入足够资源,以便在所有领域实施遵守《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检查计划。

4.1.2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运动员辅助人员和任何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不参与制定与其运动员有关的检查计划,也不参与挑选运动员接受检查的过程。

4.1.3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将其风险评估和检查计划记录在案,并根据WADA要求向其提供风险评估和检查计划。反兴奋剂组织必须能够证明,其已对相关风险进行了适当评估,并根据该评估结果制定和/或实施了适当的检查计划,且使WADA满意。

4.1.4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年度/周期内对其风险评估和检查计划进行监督、评估和更新。

4.2  风险评估

4.2.1   检查计划的出发点应当是真实、客观、审慎地进行风险评估。这一评估应当(至少)考虑以下信息:

a)相关运动项目(和/或项目中的小项)的体能和其他要求,特别要考虑该运动项目/小项的生理需求;

b)运动员认为何种禁用物质和/或禁用方法最有可能提高相关运动项目/小项的运动能力 ;

c)在不同级别的运动项目/小项以及参加此类项目/小项的国家,可获得的奖励和/或潜在使用兴奋剂的动机;

d)运动项目/小项、参赛国家和/或赛事使用兴奋剂的历史;

[条款4.2.1(d)的释义:除非在某一运动项目中已开展了有效的赛内和赛外检查,否则,没有或几乎没有阳性检测结果的历史并不能说明该运动项目没有使用兴奋剂的风险。]

e)关于兴奋剂使用趋势的现有统计和研究(例如,WADA公布的兴奋剂检查数据和兴奋剂违规报告、同行评审的文章);

f)依照第11条收到的关于某个运动项目中可能使用兴奋剂的信息或掌握的相关情报(例如,实验室和APMU的建议、样本采集人员报告、运动员证词、刑事调查的信息,和/或依照WADA《信息收集和情报共享指南》所收到/掌握的其他信息/情报);

g)以往检查计划周期的结果,包括以往的检查策略;

h)在运动员从事某运动项目/小项的生涯中,在哪个节点上运动员最有可能从使用禁用物质和/或禁用方法中受益;和

i)考虑到相关运动项目/小项的赛季结构特点(包括标准的比赛日程和训练模式),在年度/周期中的哪个时段运动员最有可能从使用禁用物质和/ 或禁用方法中受益。

4.2.2   反兴奋剂组织在制定检查计划时,应当善意地考虑检查权存在交集的另一个反兴奋剂组织对相关运动项目或小项进行的风险评估。但是,对于特定运动项目和小项的兴奋剂使用风险评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不相互制约。

4.2.3   制定检查计划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在年度/周期内定期审核检查计划,必要时根据所收集和掌握的新信息和情报,综合考虑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开展的检查进行调整。

4.2.4   反兴奋剂组织在制定检查计划时,应当纳入TDSSA的要求。

4.3  界定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

4.3.1  《条例》条款5.2授权不同的反兴奋剂组织对大量潜在的体育运动参加者实施检查。然而,考虑到反兴奋剂组织的资源有限,《条例》对“运动员”的定义允许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将列入国家反兴奋剂计划(特别是检查)的男女运动员限定在参加国家最高级别比赛的运动员(即,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定义的国家级运动员)。《条例》还允许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将其反兴奋剂计划(包括检查)侧重于经常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定义的国际级运动员)。

[条款4.3.1的释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例如,运动员参加国际赛事) ,对其管辖下的非国际级运动员实施检查。此外,根据《条例》中“运动员”的定义,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将其反兴奋剂计划(包括检查)扩大到参加国家级以下比赛的运动员。然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检查计划的重点应当是国际级运动员,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检查计划的重点应当是国家级及国家级以上的运动员。]

4.3.2   因此,一旦完成条款4.2所述的风险评估和检查计划,下一步就是确定接受反兴奋剂组织检查的国际级运动员(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而言)或国家级运动员(对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而言)的准确定义:

a)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自行决定划分国际级运动员的标准,例如,通过排名、参加特定国际赛事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当根据其在国际层面上保护体育诚信的职责(向公众展示该运动项目),客观公正地确定国际级运动员的定义。定义应当至少(并根据对相关运动项目/小项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包括那些经常达到国际比赛水平和/或可能创造世界纪录的运动员。

[条款4.3.2(a)的释义:《条例》要求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简要公布划分国际级运动员的标准,以便每个人都清楚地知道其划分依据和分类方式。例如,如果标准包括参加某些国际赛事,则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公布这些国际赛事的名称。]

b)同样,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自行决定划分国家级运动员的标准。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根据其在国家层面上保护体育诚信的职责(不同运动项目中民族自豪感的来源,参加国际比赛的跳板,包括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赛事或比赛),客观公正地确定国家级运动员的定义。定义应当至少(并根据对相关运动项目/小项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包括那些参加相关运动项目的国家最高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例如,在决定或有助于决定该国本项目成绩排名最好的运动员,和/或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赛事或比赛的运动员的全国锦标赛或其他赛事),还应当包括经常达到国际比赛水平和/或参加国际赛事或比赛(而不是国家级)但其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尚未将其列入国际级的运动员。

4.4  确定运动项目和/或小项的优先级

4.4.1   接下来,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各种因素,需要将检查资源优先分配给某个运动项目或小项或国家(如适用)。这项工作在完成相关兴奋剂风险评估后进行:

a)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而言,根据赛事日程表在其运动项目内的不同小项和国家之间分配检查。

b)对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而言,在不同运动项目之间分配检查,以及国家反兴奋剂政策可能优先考虑的某些运动项目之间分配检查。

[条款4.4.1(b)的释义: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有不同的国家政策要求和优先事项。例如,某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能有正当的理由优先考虑(部分或所有)奥运项目,而另一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由于该国体育项目的不同特点,也有合理的理由优先考虑“本国民族体育项目”。这些政策选项是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在制定检查计划时考虑的相关因素。同时,还需评估其国家管辖下各运动项目使用兴奋剂的相关风险。例如,在制定特定时期的检查计划时,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以采取这些政策选项决定:(1)将检查分配给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些运动项目,而不分配给其他运动项目;(2)某些运动项目优先于其他项目,不是因为这些项目使用兴奋剂的风险更高,而是因为这些项目颇受国民关注,更需确保其纯洁性。]

c)就重大赛事组织机构而言,在其赛事所涉及的不同运动项目和/或小项之间分配检查。

d)在检查计划中与分配检查资源相关的另一个因素是相关运动项目和/或小项和/或国家在相关级别的运动员人数。如果经评估,两个不同的运动项目或小项或国家使用兴奋剂的风险相同,则应当将更多的资源分配给运动员人数较多的一方。

4.5  确定不同运动员的优先级

4.5.1   界定国际级运动员和国家级运动员(见条款4.3),以及运动项目/小项/国家的优先级(见条款4.4)后,以情报为导向的检查计划就是要通过目标检查,将检查资源集中于整个检查库中最需要关注的运动员身上。因此,目标检查应当成为优先考虑的事项,即反兴奋剂组织检查计划的大部分检查应当是对其库中的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

[条款4.5.1的释义:由于随机检查、甚至是加权随机检查不能保证对所有适当的运动员进行足够数量的检查,因此目标检查成为优先考虑的事项。尽管《条例》未对目标检查提出任何要有合理怀疑或正当理由的要求,但是目标检查不得用于合法的兴奋剂管制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4.5.2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考虑对以下类别的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

a)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而言,根据排名或其他适当标准确定的、经常参加最高级别国际比赛(如有望在奥运会、残奥会或世锦赛获得奖牌的运动员)的运动员(尤其是来自优势小项或国家的运动员)。

b)对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而言,以下来自优势运动项目的运动员:

(i)参加重大赛事(如奥运会、残奥会、世锦赛和其他综合性体育赛事)国家队的运动员,或其他国家高优先级项目国家队(或可能入选此类运动队)的运动员;

(ii)独立训练但参加重大赛事(如奥运会、残奥会、世锦赛和其他综合性体育赛事)和可能入选此类赛事的运动员;

(iii)接受公共资助的运动员;

(iv)在国外居住、训练或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

(v)是其他国家国民,但在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所在国(居住、训练、比赛或其他)的高水平运动员;以及

(vi)国际级运动员(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合作实施目标检查)。

c)对有相关检查权的所有反兴奋剂组织而言:

(i)处于禁赛期或临时停赛的运动员;和

(ii)退役前是高优先级的检查对象、现在希望复出参赛的运动员。

[条款4.5.2的释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和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协调应当依照条款4.9的规定进行。]

4.5.3   反兴奋剂组织还应当考虑与确定目标检查运动员相关的其他个别因素。相关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兴奋剂违规前科、检查历史,包括异常生物参数(如APMU建议的血液参数、类固醇档案等);

b)历史运动成绩、成绩变化规律和/或没有相应检查记录的高水平运动成绩;

c)多次不符合行踪信息要求;

d)可疑的行踪信息申报方式(例如,最后一分钟更新行踪信息申报);

e)前往偏远地区或在偏远地区训练;

f)退出或缺席原计划参加的比赛;

g)与有使用兴奋剂历史的第三方(如队友、教练或队医)合作;

h)受伤;

i)年龄/运动生涯发展阶段(如从初级到高级,合同即将到期,即将退役等);

j)成绩提高带来的经济诱惑,如奖金、赞助机会;和/或

k)第三方提供的可靠信息,或反兴奋剂组织依照第11条获得或共享的情报。

4.5.4   非目标检查应当以随机挑选的方式来确定,并应依照《实施有效检查计划指南》中的选择方案进行。随机挑选应当使用用于此类选择的文件系统。随机挑选可以是加权式随机(使用预定标准对运动员进行排名,从而增加或减少选择的机会)或完全随机(在不考虑预定标准的情况下,从运动员名单或运动员库中任意挑选运动员)。应当优先考虑加权式随机挑选,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可以考虑条款4.5.3中列出的因素(如适用),以确保挑选更大比例的“有风险的”运动员接受检查。

[条款4.5.4释义:除目标检查外,随机挑选的检查还能在遏制使用兴奋剂和保护赛事公正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5.5   为避免疑问,尽管制定了挑选运动员实施检查的标准,特别是挑选运动员接受目标检查的标准,以及检查应当在早6点至晚11点间进行的一般规则,除非 (i) 运动员指定了从早5点开始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或 (ii) 有合理的理由在夜间(即从晚11点到早6点之间)实施检查,但基本原则(见《条例》条款5.2)仍然是,任何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可以要求运动员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提供样本,无论对运动员的挑选是否符合该标准。因此,运动员不得以如下理由拒绝提交样本:该检查没有在反兴奋剂组织的检查计划中和/或该检查不是在早6点至晚11点之间进行,和/或运动员不符合检查的相关挑选标准或者本不应该被选中接受检查。

4.6  确定不同类型的检查和样本的优先级

4.6.1   基于条款4.2至4.5所述的风险评估和优先级划分原则,反兴奋剂组织必须确定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实施以下类型的检查,以便在相关的运动项目、小项和/或国家内以情报为导向,有效地发现和遏制兴奋剂的使用:

a)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

(i)对于经评估在赛外使用兴奋剂风险较高的运动项目和/或小项,应当优先考虑赛外检查,且应当在实施的检查中占较大比重。但是,也应当实施一定数量的赛内检查。

(ii)对于经评估在赛外使用兴奋剂风险较低的运动项目和/或小项(即在赛外使用兴奋剂不可能提高运动能力或获得其他不正当的优势),应当优先考虑赛内检查,且应当在实施的检查中占较大比重。但是,仍应当实施赛外检查,其数量与该运动项目中赛外使用兴奋剂的风险成一定比例。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即在少数运动项目和/或小项中,如果客观真实地确定在赛外不存在使用兴奋剂的实质风险,则可以不实施赛外检查。在这些情况中,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当根据WADA发布的任何规定,向WADA申请豁免赛外检查。

b)尿样检查;

c)血样检查;以及

d)涉及运动员纵向数据的检查,例如运动员生物护照项目。

4.7  样本检测、保存方案和进一步检测

4.7.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根据样本是赛内采集还是赛外采集,要求实验室按照标准检测清单检测样本。反兴奋剂组织还可以根据运动项目/小项/ 国家/地区的风险或可能收到的任何情报,考虑对TDSSA所含物质(或要求的标准)以外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进行更广泛的样本检测。

4.7.2   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向WADA提出申请,以灵活执行TDSSA中规定的针对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最低检测标准。

4.7.3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制定样本保存和与样本采集相关文件的书面方案,以便日后能够依照《条例》条款6.5和6.6对样本作进一步检测。该方案应当遵守《实验室国际标准》和《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并需要考虑《条例》条款6.2规定的样本检测的目的,以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实验室和APMU的建议;

b)可能需要对运动员生物护照项目进行追溯性检测;

c)未来将采用与运动员、运动项目和/或小项相关的新检测方法;

d)对符合条款5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标准的运动员采集的样本;

e)反兴奋剂组织获得的,证明其有理由对样本进行长期储存或进一步检测的任何其他信息。

4.8  收集行踪信息

4.8.1   行踪信息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即高效、有效地实施事先无通知检查。因此,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已确定对特定运动员实施检查(包括赛外检查),应当考虑需要多少有关这些运动员的行踪信息,从而能够有效实施事先无通知的检查。反兴奋剂组织必须收集所有需要的行踪信息,以便有效、高效地实施检查计划中确定的检查。此外,所要求的行踪信息量应当与行踪信息库的内容和反兴奋剂组织计划检查运动员的次数成比例。

4.8.2   依照《条例》条款5.5和14.5 ,反兴奋剂组织可收集行踪信息,并应当使用ADAMS进行有效的兴奋剂管制。因此,此类信息应通过ADAMS 自动提供给WADA和其他检查权存在交集的相关反兴奋剂组织。此类信息应当:

a)始终严格保密;

b)用于制定计划、协调或实施兴奋剂管制的目的;

c)与运动员生物护照或其他检测结果相关;

d)支持对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开展调查;和/或

e)支持指控兴奋剂违规的程序。

4.8.3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在进行风险评估(依照条款4.2)和确定优先级(条款4.3至4.7)后,决定需要对特定运动员实施赛外检查,则应当考虑需要多少这些运动员的行踪信息,从而有效实施事先无通知的检查。

4.8.4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考虑采用“金字塔法”或“分层法”,将运动员列入诸如注册检查库、检查库、或其他运动员库等不同的行踪信息库,这取决于它需要多少行踪信息来完成检查计划中分配给这些运动员的检查数量。

4.8.5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向WADA证明,其采用了适当的基于风险评估的方法,将运动员分配至不同的行踪信息库中,并依照条款4.8.6.1和4.8.10.1的要求,在其检查计划中分配了足够数量的赛外检查。

4.8.6   注册检查库

4.8.6.1  行踪信息库的顶层是注册检查库,被列入的运动员必须接受最多次数的检查,因此需要依照条款4.8.6.2提供行踪信息。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必须遵守《条例》条款2.4的行踪信息要求。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在将运动员列入注册检查库时,应当考虑以下标准:

a)符合条款5.2和4.5.3所列标准的运动员;

b)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计划每年至少对其实施3次赛外检查的运动员(可以独立实施检查,也可以与对该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协商确定检查);

c)根据TDSSA的要求,属于反兴奋剂组织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液模块项目的运动员;

d)检查库中未能遵守该库适用的行踪信息要求的运动员;

e)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没有足够的行踪信息,无法从其他来源找到并对其实施检查的运动员;

f)在一段时间(例如,休赛期)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集体项目运动员;以及

g)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

[条款4.8.6.1的释义:在考虑上述a)至g)项后,一旦确定了列入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独立或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协商制定检查计划,对每名注册检查库运动员每年至少实施三(3)次赛外检查。]

4.8.6.2   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按季度申报行踪信息,提交下一季度准确、完整的运动员行踪信息,包括确定其在该季度的居住、训练及比赛地点,并在必要时更新行踪信息,以便依照条款8.8的规定,在相关行踪信息申报中列出的时间和地点找到运动员接受检查。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可能导致填报失败;以及

b)依照条款8.8.3的规定,在下一季度行踪信息申报中,具体指定每天在特定地点可以接受检查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这并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运动员依照《条例》条款5.2的规定,在任何时间与任何地点接受对其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要求的检查的义务;也不影响运动员依照条款4.8.8.3的规定,提供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以外的行踪信息的义务。然而,如果运动员未能在其当天行踪信息申报指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出现在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可能导致错过检查。

[条款4.8.6.2(b)的释义: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的目的是在以下两方面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是找到运动员接受检查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运动员要为每次离开此前申报地点而发生的错过检查承担责任这一不切实际和不公平的问题。]

4.8.6.3   对注册检查库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使用运动员申报的行踪信息,对该运动员实施赛外检查。虽然《条例》条款2.4行踪信息要求规定了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但检查不得局限于运动员提供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为确保赛外检查对运动员是不可预知的,反兴奋剂组织还应当考虑运动员提供的其他行踪信息,如常规活动信息对运动员实施检查。

4.8.6.4   维护注册检查库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使用ADAMS以确保:

a)运动员提供的信息得到安全可靠的存储;

b)信息由以下各方访问:(i)仅在确需知情的情况下,代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如适用)行事的授权人员;(ii)WADA;(iii)依照《条例》条款2对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并且

c)信息始终严格保密,仅用于《条例》条款5规定的目的。一旦不再用于上述目的,应当依照《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予以销毁。

4.8.6.5   同在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检查权下的运动员只能列入一个注册检查库,因此应当只需申报一套行踪信息。如果运动员被同时列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国际注册检查库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国家注册检查库(或被列入不止一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或不止一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注册检查库), 则各检查库应当通知运动员其已被列入其检查库中。但是, 在通知运动员之前,各检查库应当商定哪一方负责接收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该反兴奋剂组织即成为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监管方。向运动员发出的通知应当具体说明运动员应当仅向该反兴奋剂组织提交其行踪信息申报(该反兴奋剂组织将与另一反兴奋剂组织以及对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共享该行踪信息)。

[条款4.8.6.5的释义:如果各反兴奋剂组织无法就哪个反兴奋剂组织负责接收运动员行踪信息,并将该信息提供给对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达成共识,则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WADA解释他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WADA将根据最有利于运动员的原则作出决定。WADA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4.8.7   列入和撤出注册检查库

4.8.7.1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如适用)应当将以下情况通知每位已被列入其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

a)他们已被列入其注册检查库,并将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生效;

b)因此,他们必须遵守的行踪信息的相关要求;

c)不遵守行踪信息要求的后果;以及

d)他们可能还要接受其他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的检查。

[条款4.8.7.1的释义: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认为适当或方便的情况下,可由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发出通知。通常应当在运动员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前合理地发出。通知还应当解释运动员需要如何遵守《条例》条款2.4的行踪信息要求(或向其介绍网站或其他资源,以找到这些信息)。被列入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接到告知并接受教育,使其了解必须满足的行踪信息要求,行踪信息系统如何运作,填报失败和错过检查的后果,以及运动员面对填报失败和错过检查的指控而提出异议的权利。

反兴奋剂组织也应当积极主动地帮助运动员避免填报失败。例如, 很多反兴奋剂组织会系统地提醒其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每季度申报行踪信息的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临近时,会跟进未作出必要申报的运动员。但是, 无论反兴奋剂组织是否给运动员提供此类支持,运动员都应当遵守申报要求,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8.7.2   不再符合列入注册检查库标准的运动员应当从注册检查库中撤出。

[条款4.8.7.2的释义:适用的相关规则可能还要求将退役通知发送给运动员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如果运动员退役后重返赛场,其退役期间无法接受赛外检查的时间不应计入《条例》条款2.4所述的12个月期限。]

4.8.7.3   已被列入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继续遵守《条例》条款2.4行踪信息要求,除非直到:

a)运动员已收到将其列入注册检查库的反兴奋剂组织的书面通知,告知其已不在注册检查库内;或

b)根据适用规则,运动员退役,不再参加相关运动项目的比赛,并将此消息书面通知将其列入注册检查库的反兴奋剂组织。

4.8.8   行踪信息申报要求

4.8.8.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审核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以确保行踪信息申报是依照条款4.8.8.2和4.8.8.3的规定提交。

4.8.8.2   接受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反兴奋剂组织,可在每个季度第一天(即分别为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前指定一个注册检查库内的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的日期。行踪信息申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条款4.8.8.2的释义:为便于在每季度第一天(依照条款4.8.8.2的规定)制定检查计划,准备实施检查,反兴奋剂组织可要求在每季度前一个月的15日提交行踪信息。但是,未能在该季度第一天之前提交的,不承担任何后果。]

a)完整的邮寄地址和个人电子邮件地址,以便向运动员发送正式通知的函件。任何邮寄到该地址的通知或其他物品,在投递进邮箱七(7)天后应当视为运动员已接收。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自电子邮件已发送通知生成/获得之时起(根据适用法律),应当视为运动员已接收;

[条款4.8.8.2(a)的释义:为此目的,运动员应当明确一个住址,该地址可以是运动员的住址或者该地址收到的邮件可以立即引起他们的注意。反兴奋剂组织还应当在其规则中用其他通知和/或“视同通知”的规定来补充这一基本规定(例如,允许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获批准的社交网络或应用软件或其他送达通知的方法;允许用实际接收的证明代替视同接收的证明;如果通知从运动员提供的地址被退回而无法送达,应当允许将通知送达运动员所属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缩短用于结果管理的时间。]

b)清楚地确认运动员理解其行踪信息申报将与对其有检查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共享;

c)下一个季度的每一天,运动员过夜地点(例如家、临时住所、酒店等)的详细地址;

d)下一个季度的每一天,运动员训练、工作或进行其他常规活动(如上学)的每个地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此类常规活动的通常时间段;以及

[条款4.8.8.2(d)的释义:此项要求只适用于运动员常规活动的一部分。例如,如果运动员的常规活动包括在体育馆、游泳池或田径场训练,以及定期的理疗,则运动员需要在其行踪信息申报中提供体育馆、游泳池、田径场和理疗室的名称和地址,然后列出他们的日常活动安排,例如,“周一:9-11点体育馆,13-17点体育馆;周二:9-11点体育馆,16-18点体育馆;周三:9-11点田径场,3-5点理疗室; 周四:9-12点体育馆,16-18点田径场; 周五:9-11点游泳池,3-5点理疗室;周六:9-12点田径场,13-15点游泳池;周日:9-11点田径场,13-15点游泳池”。如果运动员近期没有训练,他们应该当其行踪信息申报中予以说明,并提供下一季度其常规活动的详细信息,例如,他们的日常工作,或学校时间表,或日常康复,或其他日常活动,并且确定进行每一项常规活动的名称、地址和时间段。

如果是集体项目或以集体为单位进行比赛和/或训练的其他运动项目,运动员的常规活动可能包括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集体活动。]

e)运动员下一季度计划参加的比赛/赛事安排,包括运动员每个参赛地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运动员计划在该地点参赛的日期和时间。

4.8.8.3   依照条款4.8.8.4的规定,行踪信息申报还必须包括下一季度每一天从早5点至晚11点间的一个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运动员可以在该时间段在特定地点接受检查。

[条款4.8.8.3的释义:为实现以上目的,运动员可以在早5点至晚11点间选择一个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条件是兴奋剂检查官能够在此期间到达某个地点找到运动员。该地点可以是运动员的住所、训练地点或比赛场地,也可以是其他地点 ( 如工作场所或学校 )。运动员有权指定一个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在此期间,兴奋剂检查官可以在酒店、公寓楼、有门禁的社区或其他可以通过前台或保安人员找到运动员的场所。运动员有责任确保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出现在其指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的地点。此外,运动员在参加集体项目时,可以指定一个时间段。但是,无论是何种情况,如果运动员不能在指定时间段出现在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将判定为错过检查。]

4.8.8.4   作为条款4.8.8.3的唯一特例,如果(但仅当)运动员在相关季度的某几天参加某项赛事(不包括由重大赛事组织机构举办的任何赛事),且将运动员列入注册检查库的反兴奋剂组织确信已从其他来源获取了足够的信息,能在这些天找到该运动员实施检查,则该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取消条款4.8.8.3规定的在这些天(“赛内日期”)指定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的要求。如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都将该运动员列入其注册检查库,则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是否取消赛内日期建议检查时间段的决定为准。如果在赛内日期取消了规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而运动员已在其行踪信息申报中指定其预计参赛的一系列日期和地点(且因此没有指定这些天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 且运动员在这些日期结束前被淘汰出局,则剩下的日期不再是赛内日期,运动员必须更新其行踪信息申报,提供这些日期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条款4.8.8.3规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

4.8.8.5   运动员有责任确保依照条款4.8.8.2和4.8.8.3的规定,准确、详细地提供行踪信息申报所需的所有信息,并提供足够细节,使反兴奋剂组织能够在该季度的任何一天,在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找到运动员接受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行踪信息申报中列出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

a)更确切地说,运动员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使兴奋剂检查官找到该地点,进入该地点,并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找到运动员本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被认定为填报失败和/或(按实际情况认定为)《条例》条款3规定的逃避样本采集,和/或《条例》条款2.5规定的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无论如何,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考虑对该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

[条款4.8.8.5(a) 的释义:例如,如果行踪信息申报中出现“在黑森林中跑步”,则所提供的信息不足,很可能导致填报失败。同样,指定一个兴奋剂检查官无法进入的地点(如“禁止通行”的建筑物或区域)也可能导致填报失败。反兴奋剂组织也许能根据行踪信息申报确定信息的不足,也可能在试图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时才发现信息不足,以至于无法找到运动员。无论是何种情况,都应当判定为明显的填报失败,和/或(按实际情况认定为)《条例》条款2.3规定的逃避样本采集,和/或《条例》条款2.5规定的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有关行踪信息申报要求的更多信息,可参见WADA的《实施有效的检查计划指南》。如果运动员不能准确知晓其在下一季度所有时间的行踪,则必须根据自己在相关时段的预计行踪提供最佳信息,然后依照条款4.8.8.5在必要时更新这些信息。]

b)如果运动员在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接受兴奋剂检查,则运动员必须在兴奋剂检查官的持续观察下,直到样本采集结束,即使这段时间要长于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未能做到这一点将被认定明显的《条例》条款3的违规(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

c)如果运动员在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开始时未能接受兴奋剂检查,但在建议检查时段稍晚的时候可以接受检查,兴奋剂检查官应当采集样本,不能将此视为未查到运动员,但应当在任务报告中详细记录运动员延迟接受检查的情况。此类行为应当作为可能存在的《条例》条款3或2.5的逃避样本采集的违规而加以调查。这也可能促成对该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如果运动员没有在其指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出现在特定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即使在当天晚些时候找到该运动员并成功采集了样本,该运动员也要对错过检查负责。

d)兴奋剂检查官到达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指定的地点后,如果无法立刻找到运动员,无论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还剩多少时间,兴奋剂检查官都应当留在原地等待,并在剩余的时间里,采取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措施,尽可能寻找运动员。至于在当时情况下什么做法是合理的,请参见WADA《实施有效的检查计划指南》。

[条款4.8.8.5(d) 的释义:尽管兴奋剂检查官努力寻找,但仍未找到运动员,并且在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只剩下五(5)分钟的情况下,兴奋剂检查官可以(但不一定非要)致电运动员(假设运动员在行踪信息申报中提供了自己的电话号码),查看其是否在指定地点。如果运动员接听了兴奋剂检查官的电话,并且可以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或该地点附近)接受兴奋剂检查(即在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等待运动员,照常采集样本。然而,兴奋剂检查官也应当详细记录所有情况,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特别是,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记录任何在打电话和采集样本期间显示可能篡改或非法处理运动员尿样或血样的事实。如果运动员接听兴奋剂检查官的电话,但不在指定地点,也不在附近,无法在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接受兴奋剂检查,则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填写未查到报告。]

4.8.8.6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行踪信息申报中的信息不再是条款4.8.8.5规定的准确、完整的行踪信息,则运动员应当更新其行踪信息,使其准确、完整。运动员必须始终更新其行踪信息申报,以反映该季度每一天的任何变化,特别是:(a)条款4.8.8.5规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的时间或地点;和/或(b)运动员过夜的地点。运动员应当在意识到情况发生变化后,尽快提交更新后的行踪信息,无论如何应当在其申报的当天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前更新。未能做到这一点可能被认定填报失败和/或(经情况认定)《条例》条款2.3规定的逃避样本采集,和/或《条例》条款2.5规定的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考虑对该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

[条款4.8.8.6的释义:收集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提供适当的机制(例如电话、传真、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经批准的社交网站和应用程序等),便于运动员提交更新后的行踪信息。对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有责任确保根据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采集其样本前,核对该运动员提交的任何更新信息。但为免生疑问,如果运动员在原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前更新了当天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而其在原时段仍在所申报的地点,运动员也必须确保在原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可以接受检查。]

4.8.9   确保能够接受兴奋剂检查

4.8.9.1   所有运动员必须按照对其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的要求,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接受检查。此外,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特别要在其行踪信息申报中确定每一天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在该时段和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

[条款4.8.9.1释义:为使检查能够有效发现并遏制使用兴奋剂的欺骗行为,检查应尽可能让人预料不到。因此,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的目的不是为了将检查限定在该时段,也不是为检查规定一个“默认”时段,而是:

a)明确规定,在未成功检查到运动员时将视为错过检查;

b)确保每天至少一次能够找到运动员并采集样本(这能够遏制使用兴奋剂,或至少会让使用兴奋剂更为困难);

c)提高运动员提供的其他行踪信息的可靠性,并协助反兴奋剂组织在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外找到运动员实施检查。该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将运动员每天“固定”在确定地点。结合运动员必须提供的信息, 如其当天过夜、训练、比赛和处理其他常规活动的地点,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能够在60 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外找到运动员接受检查;以及

d)生成有用的反兴奋剂情报,例如,如果运动员指定的建议检查时间段经常间隔较长,和/或在最后一刻更改时间段和/或地点。这样的情报可以作为对该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的依据。]

4.8.10   检查库

4.8.10.1   注册检查库之下的一层是检查库,列入检查库的运动员只需提供部分行踪信息,以便找到和对其实施检查。这些信息应当至少包括过夜地址、比赛/赛事日程和常规训练活动。检查库中的运动员不受《条例》条款2.4的约束。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在将运动员列入检查库时,应当考虑以下标准:

a)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计划每年至少对其进行一次赛外检查的运动员(可以独立实施检查,也可以与对该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协商确定检查);

b)所属运动项目有足够的行踪信息,可以通过定期的集体比赛/赛事和集体活动找到以实施检查的运动员。

4.8.10.2   如果某运动项目的训练是以集体而非个人的方式组织进行的,涉及集体活动,则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决定将运动队的运动员列入检查库。但是, 在没有安排集体活动的期间(例如,休赛期), 或某运动员不参加集体活动(例如受伤后正在康复), 则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则或程序可要求运动员提供更多个人行踪信息,以便在此期间对运动员实施事先无通知的检查。如果要求的行踪信息不足以在此期间实施事先无通知的检查,则应当将运动员列入其注册检查库,并适用《条例》条款2.4的行踪信息要求。

4.8.10.3   为确保检查库中的运动员申报并保持准确的行踪信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针对检查库中个别运动员或运动队,在其规则和程序中加入适当且成比例的、《条例》条款2.4以外的后果:

a)未在规则规定的日期申报行踪信息;或

b)在试图对运动员实施检查后,发现行踪信息不准确;或

c)获得的信息与提供的行踪信息不符。

[条款4.8.10.3的释义:如条款4.8.6.1d)所述,此类后果还会导致将运动员提升到注册检查库中。]

4.8.10.4   检查库中运动员的行踪信息也应当在ADAMS中申报,便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更好地协调检查工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也可以在其规则或程序中要求提供更有规律的行踪信息申报截止时间,例如,每周、每月或每季度,以更好满足相关运动项目集体活动的需要和需求。

4.8.10.5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提前通知运动员已被列入检查库,并告知其行踪信息要求和相关后果。

4.8.11   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

4.8.11.1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以为不符合条款4.5.2标准的运动员建立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对库中的运动员简化行踪信息要求。该库中的运动员不受《条例》条款2.4行踪信息要求的约束。

4.8.12   为不同的行踪信息库挑选运动员,并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与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之间进行协调。

4.8.12.1   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自行选择将哪名运动员列入何种类型的行踪信息库。但是,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能够证明其已对相关风险进行了适当评估,并依照条款4.2至4.7确定了必要的优先等级,并且基于评估结果采用了适当的标准。

4.8.12.2   一旦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选择将运动员列入其注册检查库,应当通过ADAMS与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共享和维护运动员名单。

4.8.12.3   如果一名运动员既被列入其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行踪信息库,也被列入其所属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另一个行踪信息库,则其申报行踪信息应遵守行踪信息要求较高的行踪信息库的规定。

4.8.12.4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协调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选择和检查活动,以避免重复,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鉴于协调和资源效率的提高,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考虑在其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中增加更多运动员,以确保对更多“有风险”的运动员进行更高等级的检查。

4.8.12.5   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

a)定期审查并在必要时更新将运动员列入其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标准,以确保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达到其目的,例如,列入所有适当的运动员。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考虑相关期间的比赛/赛事日程,并在重大赛事(如奥运会、残奥会、世锦赛和其他综合性体育赛事)之前,调整或增加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中的运动员人数,以确保参赛运动员根据任何风险评估接受足够水平的赛外检查。

b)定期(但不少于每季度)审查其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名单,确保名单上的每一名运动员继续符合相关标准。不再符合标准的运动员应当从注册检查库和/或检查库中撤出,符合当前标准的运动员应当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或检查库。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立即告知运动员其状态的变化情况,并制定适用于新的注册检查库和/或检查库的运动员名单。

4.8.13   重大赛事组织机构

4.8.13.1   运动员处于重大赛事组织机构的检查权限下时:

a)如果运动员已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则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可以获取他们相关时期的行踪信息申报,以便对他们实施赛外检查;或

b)如果运动员未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则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可以制定特别的赛事规则,包括可能产生的后果,要求运动员或相关第三方提供其认为必要、适当的相关时期的行踪信息,以便对他们实施赛外检查。

4.8.14   行踪信息责任

4.8.14.1   尽管条款4.8还有其他规定,但是:

a)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提议,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同意,依照条款8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部分或全部行踪信息管理职责委托给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或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但须遵守下文(f)项;

b)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依照条款8 ,将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行踪信息管理职责委托给运动员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但须遵守下文(f)项;

c)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以依照条款8 ,将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行踪信息管理职责委托给运动员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或对该运动员有管辖权的其他适当的反兴奋剂组织,但须遵守下文(f)项;

d)如果没有合适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应当依照条款8的规定,承担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行踪信息管理职责;以及

e)如果WADA认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如适用)没有依照条款8的规定,履行部分或全部行踪信息管理职责,WADA可将部分或全部职责委托给其他合适的反兴奋剂组织。

f)在任何时候,如果反兴奋剂组织(无论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或对相关运动员有管辖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将其(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该组织应当对其授权的实体的行为和/或不作为承担最终责任。

4.8.14.2   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必须尽最大努力协助其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如适用),收集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管辖下的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为此目的在其规则中作出特殊规定。

4.8.14.3   运动员可以选择将其行踪信息申报(和/或更新其行踪信息)的任务委托给第三方,如教练、领队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前提是第三方同意此类委托。收集运动员行踪信息的反兴奋剂组织可要求提供一份双方同意委托的书面通知,并由相关运动员和第三方委托人共同签署。

[条款4.8.14.3的释义:例如,参加集体项目或其他以集体方式参赛和/或训练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可以授权运动队为其申报行踪信息,具体工作由教练、领队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执行。事实上,出于方便和高效的原因,集体运动的运动员可将行踪信息申报的任务委托其运动队,不仅在集体活动期间,也可以在他们不在队期间(须获得运动队批准)。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需要向运动队提供在此期间的个人行踪信息,以补充运动队提供的有关集体活动的信息。]

4.8.14.4   然而,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包括集体项目运动员:

a)注册检查库中的每一名运动员始终对准确、完整的行踪信息申报承担最终责任,无论是亲自申报还是委托给第三方申报。即使运动员将此责任委托给第三方,而第三方未能遵守相关要求,也不能成为对填报失败指控的抗辩理由;以及

b)运动员始终有责任确保在行踪信息申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检查。即使运动员将申报相关时期行踪信息的责任委托给第三方,而第三方未能申报正确信息或未能更新以前申报的信息,从而保证当天的行踪信息是最新、最准确的,也不能成为对错过检查指控的抗辩理由。

[条款4.8.14.4的释义:例如,在特定的集体活动期间指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如果领队申报了与集体活动有关的错误信息,或集体活动随后改变,但未更新先前申报的信息,导致未能成功地对运动员实施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相关规则,运动队可能要对填报失败负责并接受处罚。但运动员自身也要为其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负责。这是因为如果运动员未能在运动队申报的地点接受检查,而将其归咎于自己的运动队,那么他们就能够规避检查中的行踪信息责任。当然,在确保行踪信息申报准确和避免出现运动员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方面,运动队和运动员的利益是一致的。]

4.9  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协调

4.9.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与检查权存在交集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协调检查工作,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检查工作的整体效果,避免对特定运动员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并确保参加国际赛事的运动员提前接受适当检查。反兴奋剂组织尤其应当:

a)与其他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协商,协调检查工作(包括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选择、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可包括重大赛事前的赛外检查),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条例》条款3的规定,应当事先就赛事检查的责任和义务达成明确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WADA将依照附件H《赛事检查》中规定的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b)在样本采集后的21天内,将所有采集到的样本的兴奋剂检查记录单录入ADAMS。

c)通过ADAMS与检查权存在交集的反兴奋剂组织共享运动员行踪信息要求的相关信息。

d)通过ADAMS与检查权存在交集的反兴奋剂组织共享运动员生物护照项目的相关信息。

e)与检查权存在交集的反兴奋剂组织共享有关运动员的情报。

4.9.2   反兴奋剂组织可以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合同,由其代表反兴奋剂组织担任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在合同条款中,委托方反兴奋剂组织(就此类目的而言,即“检查机构”)可以明确规定,样本采集机构在代其采集样本时如何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条款4.9.2的释义:例如,《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规定了以下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验证运动员身份的标准(条款5.3.4);允许延迟至兴奋剂检查站报到的情况(条款5.4.4);样本采集环节的在场人员(条款6.3.3);用于确保所采集的每份样本在从兴奋剂检查站传送至实验室之前,保护其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的方式的储存标准(条款8.3.1);兴奋剂检查官在确定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时应当遵循的准则,即在未采集到比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本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取消样本采集环节(条款F.4.5),以及共享所获得的信息/情报(条款11)。]

4.9.3   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反兴奋剂组织与 WADA 之间、反兴奋剂组织与执法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应当依照本国际标准第 11 条的规定,在获取、发现和共享有助于改进检查计划的信息和情报方面,相互协商、相互协调。

5.0 通知运动员

5.1  目的

确保依照条款5.3.1和5.4.1的规定,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适当地通知受检运动员接受样本采集,保护运动员的权利,确保没有篡改所提供样本的机会,并确保将通知记录在案。

5.2  概述

5.2.1   通知运动员的程序从样本采集机构通知被选中的运动员开始,至运动员到达兴奋剂检查站结束,或者至运动员可能存在不正当行为时结束。这一程序的主要活动包括:

5.2.2   指派足够数量的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和其他样本采集人员,以确保事先无通知的检查,并持续观察已被通知要提供样本的运动员;

5.2.3   找到运动员并确认其身份;

5.2.4   告知运动员已被选中提供样本,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5.2.5   自通知运动员开始直至到达指定的兴奋剂检查站,始终陪护运动员;以及将通知或试图通知记录在案。

5.3  通知运动员前的要求

5.3.1   除特殊和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外,应当将事先无通知检查作为样本采集的方法。运动员应当是第一个获悉其已被选中接受样本采集的人,除非依照条款5.3.7的规定需要事先与第三方联系。为确保检查为事先无通知检查,检查机构(和样本采集机构,如果两者不同)应当确保挑选运动员的决定仅在检查前透露给必须知道以便完成检查任务的人员。向第三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进行,以确保不存在运动员提前接到被选中接受样本采集的通知的风险。对于赛内检查,此类通知应当在运动员参加的比赛结束时发出。

[条款5.3.1的释义:应当尽一切努力确保赛事场馆或训练场馆的工作人员不会提前知道可能实施检查。某些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其他机构要求事先得到对其管辖下的运动员实施检查的通知,以便其派代表出席检查过程,这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5.3.2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指派并授权样本采集人员实施或辅助实施样本采集环节。样本采集人员应当接受过履行职责的培训,与样本采集结果无利益冲突,且不能是未成年人。

5.3.3   样本采集人员应当有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证明文件,证明其有权对运动员采集样本,例如检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书。兴奋剂检查官还应当携带补充身份证明,上面要有其姓名和照片(如样本采集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驾照、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身份证明)以及该证明的有效日期。

5.3.4   检查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制定标准,核实被选中提供样本的运动员身份,以确保被选中的运动员就是被通知的运动员。如果运动员的身份不易识别,则可要求第三方对其进行辨认,并将辨认的详细情况记录在案。

5.3.5  样本采集机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应当酌情考虑运动项目/比赛/训练等特定情况以及当时的状况,确定被选中的运动员的位置,以及计划通知的方式与时间。

5.3.6   样本采集机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应当记录通知运动员的情况及结果。

5.3.7   在以下情况中,样本采集机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应当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在通知运动员之前通知第三方:

a)运动员有残疾(依照附件A 《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中的规定);

b)运动员是未成年人(依照附件B 《适用于未成年运动员的修改》中的规定);

c)通知时需要有翻译在场;

d)需要第三方协助样本采集人员确定受检运动员的身份,并通知该运动员提供样本。

[条款5.3.7的释义:如果对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运动员实施检查,允许通知第三方。但是,如果无需上述协助,就不用将兴奋剂管制任务通知任何第三方(如队医)。如果在通知运动员之前需要通知第三方,则第三方应当在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的陪同下通知运动员。]

5.4  通知运动员的要求

5.4.1   在初次接触运动员后,样本采集机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确保告知运动员和/或第三方(如果按照条款5.3.7的要求)以下内容:

a)运动员需要接受样本采集;

b)实施样本采集的机构名称;

c)样本采集的类型以及在样本采集前所需遵守的各种条件;

d)运动员的权利,包括

(i)依照条款6.3.3(a)的规定, 由一位代表和一名翻译(如有)陪同其接受检查;

(ii)了解有关样本采集程序的其他信息;

(iii)依照条款5.4.4 ,如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迟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以及

(iv)请求适用附件A《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所规定的修改条款。

e)运动员的义务,包括需要遵守的要求:

(i)从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最初接触运动员的一刻起,直到样本采集程序结束,始终处于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的直接和持续观察之下;

(ii)依照条款5.3.4的规定,出示身份证明;

(iii)遵守样本采集程序(运动员应当获悉不正当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iv)立刻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除非有条款5.4.4规定的正当理由延迟报到。

f)兴奋剂检查站的位置。

g)如果运动员决定在提供样本前进食或饮水,需自担风险;

h)不要过度补水,以免延迟提供符合要求的样本;以及

i)运动员向样本采集人员提供的尿样应当是接到检查通知后的第一份尿样,即运动员不得在提供样本前在淋浴时或在其他时间排尿。

5.4.2   与运动员接触后,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应当:

a)从与运动员接触起直到其完成样本采集环节,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始终观察运动员;

b)向运动员出示条款3.3所述的文件,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

c)依照条款3.4规定的标准确认运动员的身份。如果以其他方式确认运动员身份,或未能确认运动员的身份,都应记录在案并上报检查机构。如果无法依照条款5.3.4确认运动员的身份,检查机构将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A《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 决定是否应当采取后续行动。

5.4.3   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应当让运动员在适当的表格上签字,以确认并接受通知。如果运动员拒绝在通知环节签字,或者逃避通知,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运动员不正当行为的后果,陪护员(如果不是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立刻向兴奋剂检查官报告所有相关事实。在可能的情况下,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继续采集样本,将事实详细记录在案,并向检查机构报告该情况。检查机构应当遵循《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A《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中规定的步骤采取后续行动。

5.4.4   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可酌情考虑第三方的任何合理要求,或运动员提出的允许其在确认接受通知后延迟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和/或临时离站的请求。如果运动员在延迟报到期间一直处于不间断的陪护和观察之下,则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可以同意其请求。对于以下活动,可以允许运动员延迟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或临时离开兴奋剂检查站:

a)赛内检查:

(i)参加颁奖仪式;

(ii)履行媒体义务;

(iii)参加其他比赛;

(iv)进行放松活动;

(v)接受必要的医疗;

(vi)寻找运动员代表和/或翻译 ;

(vii)获取带相片的身份证明;或

(viii)兴奋剂检查官在考虑检查机构的指示后,确定的任何其他合理情况。

b)赛外检查:

(i)寻找运动员代表;

(ii)完成训练;

(iii)接受必要的医疗;

(iv)获取带相片的身份证明;或

(v)兴奋剂检查官在考虑检查机构的指示后,确定的任何其他合理情况。

5.4.5   如果运动员在延迟报到期间不能处于持续的观察下,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应当拒绝其提出的延迟报到的请求。

5.4.6   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或其他经授权的样本采集人员应当将延迟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的原因和/或离开兴奋剂检查站的原因记录在案。这可能需要检查机构作进一步调查。

5.4.7  如果运动员由于条款5.4.4之外的原因延迟到兴奋剂检查站报到,和/或运动员不能处于持续的观察下,但在兴奋剂检查官离开之前又返回兴奋剂检查站,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报告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如果可能的话,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继续采集样本。检查机构应当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A 《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对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开展调查。

5.4.8   如果样本采集人员观察到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样本采集的问题,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将这一情况上报并记录在案。如果兴奋剂检查官认为合适,应当考虑是否再对运动员采集一份附加样本。检查机构应当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A 《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对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开展调查。

6.0 样本采集环节的准备工作

6.1   目的

为样本采集环节做好准备,以确保能以充足的资源(如人员和器材)高效、有效地开展样本采集工作。

6.2  概述

样本采集环节的准备工作,开始于建立一套获取相关信息的系统,从而有效实施样本采集环节,结束于确认样本采集器材符合特定标准。主要活动包括:

6.2.1   建立一个收集样本采集环节各种具体信息的系统;

6.2.2   制定样本采集环节在场人员的标准;

6.2.3   确保兴奋剂检查站符合条款6.3.2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

6.2.4   确保样本采集器材符合条款6.3.4规定的最低标准。

6.3  样本采集环节准备工作的要求

6.3.1   检查机构、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系统,以收集确保样本采集环节有效实施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作出满足残疾人运动员需求(见附件A 《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以及满足未成年运动员需求的特殊规定(见附件B《适用于未成年运动员的修改》)。

6.3.2   兴奋剂检查官使用的兴奋剂检查站应当至少能保护运动员隐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样本采集环节存续期间只作为兴奋剂检查站使用。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记录任何严重偏离此类标准的情况。如果兴奋剂检查官确定兴奋剂检查站不合适,应当寻找一个符合上述最低标准的替代场所。

6.3.3   检查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制定标准,规定除样本采集人员外,其他有权出现在样本采集环节的人员。此类标准至少应当包括:

a)检查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制定标准,规定除样本采集人员外,其他有权出现在样本采集环节的人员。此类标准至少应当包括:

b)运动员有权在样本采集环节期间由一名代表和/或翻译陪同,但运动员留取尿样时除外;残疾人运动员有权依照附件A《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的规定,由一名代表陪同;

c)未成年运动员(见附件B 《适用于未成年运动员的修改》)和监督排尿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有权要求在未成年运动员排尿时,由一名代表观察监督排尿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但除非未成年运动员提出要求,否则该代表不得直接观察该运动员的排尿过程;

d)WADA独立观察员项目指定的一名观察员或WADA评审员(如适用);和/或

e)参与样本采集人员培训或评审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人员。

[条款6.3.3(d)和 (e) 的释义:WADA独立观察员/评审员和/或授权人员不得直接观察运动员的排尿过程。]

6.3.4   样本采集机构只能使用适用于尿样和血样的样本采集器材系统,该系统至少应当:

a)有一个独特的编号系统,对所有用于密封样本的A瓶、B瓶、容器,采血管或其他物品进行编号,并在适用的样本采集器材上有符合ADAMS要求的条形码或类似数据代码;

b)有一个防篡改的密封系统;

c)确保从采集器材本身无法识别运动员身份;

d)确保所有器材在运动员使用前保持清洁和密封状态。

e)器材的材料和密封系统能够承受器材使用时的操作条件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实验室检测和长期冷冻保存至规定的时效期限;

f)器材的材料和密封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保持用于分析检测样本的完整性(化学和物理属性);

(ii)能够使尿样和血样耐受零下80°C的温度。为确定在冷冻条件下样本完整性而进行的测试,应当使用能够储存在样本瓶、容器或采血管中的基质,即血样和尿样;

(iii)器材的材料和密封系统能够承受至少三(3)次冷冻/解冻循环;

g)A瓶和B瓶、容器和采血管应当透明,以使样本可见;

h)具有器材密封系统,允许运动员和兴奋剂检查官能够确认样本正确地密封在A瓶和B瓶或容器中;

i)具备内置的安全识别功能,可以核验器材的真伪 ;

j)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的免检人体标本(包括尿样和/或血样)的运输标准,以防止空运过程中发生渗漏;

k)根据国际公认的ISO9001认证程序制造,包括质量控制管理系统;

l)实验室初次开封后,可使用新的带有独特编号方式的防篡改密封系统重新密封,以保持样本和传送链的完整性,符合《实验室国际标准》对样本长期保存和进一步检测的要求;

m)已由独立于制造商并获得ISO17025认证的测试机构测试,确认器材至少符合以上b)、f)、g)、h)、i)、j) 和l) 项规定的标准;

n)对器材的材料或密封系统作出的任何修改均需重新测试,以确保器材继续符合上述m)项所述要求;

对于尿样采集:

o)每个A瓶和B瓶或容器至少可容纳85毫升的尿样 ;

p)A瓶和B瓶或容器以及取样杯上有视觉标记,标注:

(i)附件C《尿样的采集》中规定的A瓶和B瓶或容器所需达到的最低尿量;

(ii)在冷冻时膨胀而不损害样本瓶、容器或密封系统的最大容积水平;以及

(iii)取样杯上适于检测的尿量水平。

q)有独特编号系统的部分尿样防篡改密封系统,以便依照附件E《尿样:尿量不足》暂时密封尿量不足的样本;

对于血样采集:

r)能够用单独的采血管A和采血管B和容器采集、储存和传送血液;

s)为检测全血或血浆中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和/或记录血液参数,采血管A和采血管B必须能够容纳至少3mL的血液,并应当含有EDTA作为抗凝剂;

t)为检测血清中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采血管A和采血管B必须能够容纳至少5mL的血液,并应当含有惰性聚合血清分离胶和凝血活化因子;以及

[条款6.3.4s) 和t) 的释义:如果适用的WADA国际标准、技术文件或指南规定了特定的采血管,则在使用符合类似标准的替代采血管前,应当在相关实验室的参与下进行验证,并经WADA批准后才能用于样本采集。]

u)对于血样的传送,应当确保储存和传送装置和温度记录仪符合附件I《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样的采集、储存和传送》规定的要求。

[条款6.3.4的释义:强烈建议在向利益相关方以商业方式提供设备前,应当将此类设备分发给反兴奋剂界,其中可能包括运动员、检查机构、样本采集机构、样本采集人员和实验室,以征求反馈意见,确保该装备适合使用目的。]

7.0 实施样本采集环节

7.1  目的

在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一致性,并尊重运动员的隐私和尊严的前提下,实施样本采集环节。

7.2  概述

样本采集环节开始于明确样本采集环节的总体职责,结束于完成样本采集、封装以及样本采集文件的填写。主要活动包括:

a)准备样本采集;

b)采集样本和封装;以及

c)填写样本采集文件。

7.3  样本采集的前期要求

7.3.1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负责全面开展样本采集环节工作,并将具体职责委派给兴奋剂检查官。

7.3.2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确保运动员已获悉条款5.4.1所述的权利和义务。

7.3.3   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应当告知运动员,考虑到尿样比重必须符合检测要求,不要过度饮水。

7.3.4   反兴奋剂组织应制定标准,规定在兴奋剂检查站内禁止的事项。该标准至少应当禁止在兴奋剂检查站内提供或饮用酒精饮料。

7.3.5   运动员只能经兴奋剂检查官允许,并在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的持续观察下,才能中途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在运动员能够提供样本前,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依照条款5.4.4、5.4.5及5.4.6的规定,考虑运动员提出的中途离开兴奋剂检查站的合理请求。

7.3.6   如果兴奋剂检查官允许运动员中途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则应当与运动员就以下离开的条件达成一致:

a)运动员中途离开兴奋剂检查站的目的、返回时间(或完成某项商定的活动后返回);

b)运动员必须始终处于持续的观察之下;

c)运动员在返回兴奋剂检查站之前不得排尿;以及

d)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记录运动员离站和返回的实际时间。

7.4  样本采集的要求

7.4.1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根据以下特别规定,采集运动员的特定类型样本:

a)附件C《尿样的采集》

b)附件D《血样的采集》

c)附件I《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样的采集、储存和传送》

7.4.2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详细记录运动员和/或有关人员的任何可能影响样本采集的行为或异常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 检查机构应当适用《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A《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开展调查。

7.4.3   如果样本的来源或真实性可疑,应当要求运动员提供附加样本。如果运动员拒绝提供附加样本,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详细记录拒绝的有关情况,检查机构应当适用《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A《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开展调查。

7.4.4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向运动员提供机会,记录其在样本采集环节实施过程中关注的任何问题。

7.4.5   关于样本采集环节,应当至少记录以下信息:

a)日期、通知时间、负责通知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的姓名和签名;

b)运动员到达兴奋剂检查站的时间,以及任何临时离开和返回的时间;

c)所采集的每个样本的密封日期和时间,以及完成整个样本采集程序的日期和时间(即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底部签字确认的时间);

d)运动员姓名;

e)运动员的出生日期;

f)运动员的性别;

g)核实运动员身份的方式(如护照、驾照或运动员参赛证),包括第三方(以同样方式核实)的确认;

h)运动员的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i)运动员从事的运动项目和小项(根据TDSSA的表述);

j)运动员的教练和医生的姓名(如适用);

k)样本编号和器材制造商;

l)样本类型(尿样,血样等);

m)检查类型(赛内或赛外);

n)监督排尿的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的姓名和签名;

o)血检官的姓名和签名(如果适用);

p)条款4.4所述的部分样本信息;

q)实验室所需的样本信息(即对尿样而言,尿量和比重值);

r)运动员申报的在最近七(7)天内使用的药品和营养品。如采集血样,运动员在过去三(3)个月内接受的输血信息;

s)针对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样,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记录附件I《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样的采集、储存和传送》所述的信息;

t)任何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例如,有事先通知;

u)运动员对于样本采集环节的意见或问题;

v)依照《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运动员对样本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处理流程的确认;

w)运动员是否同意将样本用于研究目的;

x)条款4.6所述的运动员代表的姓名和签名(如适用);

y)运动员的姓名和签名;

z)兴奋剂检查官的姓名和签名;

aa)检查机构名称;

bb)样本采集机构名称;

cc)结果管理机构名称;以及

dd)兴奋剂管制协调机构名称(如适用)。

[条款7.4.5的释义:所有上述信息无需都体现在一张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可以记录在样本采集环节和/或在其他官方文件(例如,单独的一份通知单和/ 或补充报告)中。]

7.4.6   在样本采集环节结束时,运动员和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在适当的文件上签字,表明双方确认该文件准确反映了运动员样本采集环节的详细信息,包括运动员反映的问题。运动员代表如果在场并见证了采集程序,也应当在文件上签名。

7.4.7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向运动员提供一份运动员本人以电子或其他方式签字的样本采集环节记录的副本。

8.0 安全措施及检查后的管理工作

8.1  目的

确保在兴奋剂检查站采集到的所有样本和样本采集文件在运离兴奋剂检查站前得到安全的保管。

8.2  概述

检查后的管理工作开始于运动员提供样本后离开兴奋剂检查站,结束于所有采集到的样本和样本采集文件传送事宜准备就绪。

8.3  对安全措施及检查后的管理工作的要求

8.3.1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制定标准,确保所采集的每份样本从兴奋剂检查站传送至实验室前,其储存方式可以保证其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这些标准应当至少包括详细说明和记录样本储存的地点、样本监管方,和/或什么人可以接触样本。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确保依照这些标准储存所有样本。

8.3.2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开发一套记录样本传送链和样本采集文件的体系,以确保每份样本的文件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理,这应当包括确认样本和样本采集文件均已到达预定目的地。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室国际标准》向检查机构报告样本到达时的任何异常情况。

[条款8.3.2的释义:关于样本在离开兴奋剂检查站之前如何储存的信息可以记录在例如兴奋剂检查官的报告中。]

8.3.3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开发一套体系,以确保在必要时向检测实验室提供关于样本检测类型的说明。此外,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向实验室提供条款7.4.5c)、f)、i)、k)、l)、m)、q)、r)、w)、aa)、bb)和cc)要求的信息,用于报告结果和进行统计,并包括是否需要依照条款4.7.3保存样本。

9.0 样本及文件的传送

9.1  目的

a)确保样本及相关文件妥善运抵实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以及

b)确保兴奋剂检查官安全、及时地将样本采集环节的文件送至检查机构。

9.2  概述

9.2.1   传送过程开始于样本及相关文件离开兴奋剂检查站,结束于样本及样本采集环节的文件运抵预定目的地并确认接收。

9.2.2   主要活动包括安排样本及相关文件安全传送至检测实验室,并安排将样本采集文件安全传送至检查机构。

9.3  样本及文件的传送与储存要求

9.3.1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授权某传送系统,确保样本及文件以能够保护其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的方式进行传送。

9.3.2   样本采集环节完成后,样本应当沿用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传送方法,尽快传送到检测实验室。样本的传送方式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时间延误和极端温度变化等因素导致样本品质降低的可能性。

[条款9.3.2的释义: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与检测实验室讨论特殊任务的传送要求(如在不太卫生的条件下采集到的样本,或将样本传送到实验室的途中出现延误),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满足的要求(例如,样本的冷藏或冷冻)。]

9.3.3   送交检测实验室的样本或文件中不得包含可识别运动员身份的文件。

9.3.4   样本采集环节完成后,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按照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传送方法(可包括电子传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所有样本采集环节的相关文件发送给样本采集机构。

9.3.5   如果预定目的地未收到样本及其相关文件,或未收到样本采集环节的文件,或样本的完整性或一致性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受到影响,则样本采集机构应当检查样本传送链,检查机构应当考虑是否应当将样本作废。

9.3.6   检查机构和/或样本采集机构应当依照《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期限和其他要求,保存与样本采集环节相关和/或与兴奋剂违规相关的文件。

[条款9.3的释义:虽然本国际标准对样本和文件的传送和储存要求同样适用于所有尿样、血样和运动员生物护照样本,但标准血样要求可参照附件D《血样的采集》,而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样传送的要求可参照附件I《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样的采集、储存和传送》。]

10.0 样本的所有权

10.1  负责样本采集环节的检查机构拥有所采集的样本的所有权。

10.2  检查机构可根据要求,将样本所有权转让给结果管理机构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

10.3  在某些情况下,WADA可以依照《条例》和《实验室国际标准》, 充当检查机构。

10.4  如果检查机构不是护照监管方,则发起并指导样本采集的检查机构仍承担 对样本进行额外分析检测的职责。这包括根据ADAMS中运动员生物护照自适应模型自动生成的要求实施进一步确证程序(例如,由升高的T/E触发的GC/C/IRMS)或APMU提出的要求(例如,由于尿液“纵向类固醇档案”的异常次级标记物而要求GC/C/IRMS检测,或由于可疑的血液标记物数值而要求ESA检测)。

第三部分  情报收集和调查的标准

11.0 情报的收集、评估和使用

11.1  目的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能够从各种渠道获取、评估和处理反兴奋剂情报,以遏制和发现使用兴奋剂,为制定有效的、以情报为导向的、适当的检查计划提供信息,规划目标检查,并依照《条例》条款5.7的要求开展调查。本条(第11条)旨在为高效、有效的收集、评估以及处理情报制定标准。

[条款11.1的释义:虽然兴奋剂检查一直是反兴奋剂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仅靠检查不足以发现《条例》规定的所有兴奋剂违规并达到所需的证明标准。特别是,虽然通过样本检测可以发现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但其他类型的《条例》违规(即常见的“使用兴奋剂”)通常只能通过收集、调查“非检测性”反兴奋剂情报和信息加以有效确认和追查。这意味着反兴奋剂组织需要建立高效、有效的情报收集和调查职能部门。WADA已制定了《情报和调查指南》,并提供了案例研究,以协助反兴奋剂组织更好了解可以获得的“非检测性”情报类型,并为签约方遵守《条例》和国际标准的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

11.2  收集反兴奋剂情报

11.2.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尽其所能,确保从所有可利用的渠道获取或接收反兴奋剂情报,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包括依照《条例》条款10.7.1提供的切实协助)、公众(例如通过匿名热线电话)、样本采集人员(通过任务报告、事件报告或其他方式)、实验室、制药公司、其他反兴奋剂组织、WADA、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执法机关、其他监管或纪律处罚机构和各种形式的媒体。

11.2.2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制定政策与程序,确保安全、保密地处理获取或收到的反兴奋剂情报、保护情报来源、适当处理泄密和疏忽泄密的风险,以及与执法机关、其他相关机构和/或其他第三方共享的情报只用于合法的反兴奋剂目的。

11.3  评估和分析反兴奋剂情报

11.3.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在收到反兴奋剂情报后,评估所有情报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并考虑情报来源的性质以及获取或收到情报的情况。

[条款11.3.1的释义:可使用各种模型评估并分析反兴奋剂情报。也可以使用数据库和案件管理系统帮助组织、处理、分析和交叉比对此类情报。]

11.3.2   反兴奋剂组织获取或收到的所有反兴奋剂情报都应进行整理和分析,以确定类型、趋势和相互关系,从而帮助反兴奋剂组织制定有效的反兴奋剂策略和/或确定(如果情报涉及某一特定案例)是否有理由怀疑发生了兴奋剂违规,从而有必要依照第12条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开展进一步调查。

11.4  情报的成果

11.4.1   反兴奋剂情报应当用于(但不限于)以下目的:依照第4条的规定,制定、审查和修改检查计划和/或确定开展目标检查的时间,和/或依照第12条的规定,建立目标情报档案,为调查提供参考。

11.4.2   在适当并遵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还应当制定和实施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例如,如果情报涉及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受其管辖)和/或执法机关和/或其他的监管或纪律处罚机构(例如,情报表明可能实施犯罪或违反监管规定或违反其他行为规则)共享情报的政策和程序。

11.4.3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按照WADA网站上提供的WADA保护举报人政策,制定和实施促进和鼓励举报的政策和程序。

12.0 调查

12.1  目的

本条(第12条)旨在为反兴奋剂组织依照《条例》必须开展的高效、有效的调查制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调查非典型性结果、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和生物护照阳性结果;

b)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发生了兴奋剂违规,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调查其他检测性的或非检测性信息或情报;

c)对阳性检测结果的相关情况和/或由此引发的问题开展调查,以获取有关参与使用兴奋剂的其他当事人或方法的进一步情报(例如,访谈相关运动员);以及

d)如果证实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应当依照《条例》第20条,调查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其他当事人是否与该违规有关。

12.1.1   在不同情况下,调查都要达到以下任一目的:

a)排除可能的违规或参与违规;

b)收集证据,以支持依照《条例》第8条启动兴奋剂违规程序;或

c)提供违反《条例》或适用国际标准的证据。

12.2  调查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

12.2.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其能够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对任何表明有合理理由怀疑可能构成兴奋剂违规的检测性或非检测性信息或情报保密和有效地开展调查。

[条款12.2.1的释义:如果在试图对运动员采集样本的过程中,有信息表明,运动员可能存在《条例》条款2.3逃避样本采集的违规和/或在接到适当通知后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或运动员可能存在《条例》条款2.5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任何环节的违规,则应当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开展调查。]

12.2.2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尽快收集和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以便将其转化为与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有关的、可接受的、可靠证据,和/或确定可能发现这些证据的进一步调查途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确保调查在任何时候都能公平、客观和公正地开展。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评估所发现的信息和证据,以及调查结果都应当完整地记录在案。

[条款12.2.2的释义:重要的是,应当尽快向负责调查的反兴奋剂组织提供信息,并由其尽可能详细地收集信息,因为事件发生与调查之间的间隔越长,证据消失的风险越大。不应带着闭塞僵化的思路开展调查,也不能只追求单一的结果(如对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起兴奋剂违规程序)。相反,调查人员应当持开放的态度,考虑在调查的每个重要阶段可能出现的所有结果,不仅应当努力收集任何表明有案可查的现有证据,还应当收集任何表明无案可查的现有证据。]

12.2.3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所有资源开展调查。这包括从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如其他监管部门获取信息和协助。然而,反兴奋剂组织还应当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所有调查资源,包括运动员生物护照项目,适用规则赋予的调查权力(包括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的权力,询问潜在证人和接受调查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权力), 以及由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协助而依照《条例》条款10.7.1暂缓其禁赛期的权力。

12.2.4   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依照《条例》第21条的规定,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的调查。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将依照适用规则对他们采取纪律处罚。如果他们的行为破坏了调查过程(如提供虚假、误导或不完整的信息,和/或破坏潜在证据), 反兴奋剂组织应以构成《条例》条款 2.5(篡改或企图篡改)的违规对其提起程序。

12.3  调查结果

12.3.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迅速、毫不拖延地作出决定,确定是否对认定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起程序。依照《条例》条款13.3的规定,如果反兴奋剂组织未能在WADA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WADA可直接向CAS提起上诉,视同反兴奋剂组织已经作出不构成兴奋剂违规的决定。然而,正如《条例》条款13.3的释义所述,在采取行动前,WADA将与反兴奋剂组织协商,并为其提供机会,解释未作出决定的原因。

12.3.2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根据其调查结果,决定对被认定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起程序,则应当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规定的方式通知该决定,并依照《条例》第8条对相关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起程序。

12.3.3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根据其调查结果,决定不对被认定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起程序:

12.3.3.1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依照《条例》条款14.1.4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WADA 、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并说明理由。

12.3.3.2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根据WADA和/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有关调查的其他信息,以便其确定是否对该决定提起上诉。

12.3.3.3   无论如何,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考虑是否将调查中获得的情报和/或吸取的教训用于制定检查计划和/或规划目标检查,和/或是否应当依照条款11.4.2与其他机构共享。

附件A   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

A.1. 目的

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不影响样本采集环节完整性的前提下,考虑到残疾人运动员在提供样本时的特殊需求。

A.2. 范围

确定是否有必要修改标准,首先要确定样本采集涉及残疾人运动员的情况,然后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对样本采集程序和器材进行修改。

A.3. 责任

A.3.1   检查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如适用)有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兴奋剂检查官对样本采集环节涉及残疾人运动员有必要的了解,包括可能影响实施样本采集环节所遵循程序的残疾详情,并准备必要的样本采集器材。

A.3.2   兴奋剂检查官对样本采集负责。

A.4. 要求

A.4.1   残疾人运动员的通知和样本采集的所有步骤都应当按照标准的通知和样本采集程序进行,除非由于运动员的残疾情况需要修改标准。

[条款A.4.1的释义:如果运动员有智力残疾,检查机构应当决定是否征得其代表的同意再开始通知或样本采集,并通知样本采集机构和样本采集人员。]

A.4.2   在计划和安排样本采集时,样本采集机构和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为了采集残疾人运动员的样本而对通知或样本采集的标准程序作出修改,包括样本采集器材和兴奋剂检查站。

A.4.3   样本采集机构和兴奋剂检查官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需要修改程序,前提是修改不影响样本的一致性、安全性或完整性。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与运动员协商,以便确定需要针对运动员的残疾情况进行何种修改。所有这些修改都必须记录在案。

A.4.4   经运动员授权并经兴奋剂检查官同意,有智力、身体或感官残疾的运动员可在运动员代表或样本采集人员的协助下完成样本采集环节。

A.4.5   兴奋剂检查官可以决定在需要时使用替代的样本采集器材或兴奋剂检查站,以便运动员能够提供样本,但前提是不影响样本的一致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A.4.6   正在使用尿液采集或导尿系统的运动员,在提供待检测的尿样前,必须排空系统中遗留的尿液。在可能的情况下,在采集样本前,应当将现有的尿液采集或导尿系统更换为新的、未使用过的尿液采集或导尿系统。该导管和导尿系统不是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样本采集设备的组成部分。相反,运动员有责任为此准备必要的器材。

A.4.7   对于有视力残疾或智力残疾的运动员,兴奋剂检查官和/或运动员可以决定在样本采集环节是否应当有一名代表在场。在样本采集环节期间,运动员代表和/或兴奋剂检查官代表可在运动员留取尿样时观察监督排尿的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除非运动员提出要求,否则该代表不得直接观察运动员的排尿过程。

A.4.8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记录针对残疾人运动员而对标准样本采集程序所作的修改,包括以上所述的任何适用的修改。

附件B   适用于未成年运动员的修改

B.1. 目的

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不影响样本采集环节完整性的前提下,满足未成年运动员在提供样本时的特殊需求。

B.2. 范围

确定是否有必要修改标准,首先要确定样本采集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情况,然后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对样本采集程序进行修改。

B.3. 责任

B.3.1   检查机构有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兴奋剂检查官了解样本采集环节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所有必要信息。这包括在必要时确认对未成年参赛运动员实施检查前获得其父母的同意。

B.3.2   兴奋剂检查官对样本采集负责。

B.4. 要求

B.4.1   未成年运动员的通知和样本采集的所有步骤都应当按照标准的通知和样本采集程序进行,除非由于运动员未成年而需要修改标准。

B.4.2   在计划和安排样本采集时,样本采集机构和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为了采集未成年运动员的样本而对通知或样本采集的标准程序作出修改。

B.4.3   兴奋剂检查官和样本采集机构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需要修改程序,前提是修改不会影响样本的一致性、保密性或完整性。所有修改都必须记录在案。

B.4.4   未成年运动员应当在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以外的运动员代表(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得到通知,并可以选择由一名运动员代表陪同完成整个样本采集环节。即使未成年运动员拒绝代表陪同,样本采集机构或兴奋剂检查官也应当酌情考虑在通知运动员时是否应该有另一第三方在场。

B.4.5   如果未成年运动员拒绝其代表陪同完成样本采集环节,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明确记录在案。这不会使检查无效,但应当予以记录。

B.4.6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确定在采集未成年运动员样本时,除了应当在场的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代表外,还有哪些人员可以在场。未成年运动员代表可以在运动员提供样本时在场(包括在未成年运动员排尿时观察兴奋剂检查官,但不得直接观察运动员的排尿过程,除非未成年运动员提出要求)。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代表只能观察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不得直接观察运动员的排尿过程。

B.4.7   对未成年运动员实施赛外检查的最佳场所应当是样本采集环节运动员代表(成年人)最有可能在场的地点,如训练场馆。

B.4.8   如果对未成年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时没有运动员代表(成年人)在场,检查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如适用)应当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例如,确保在该未成年运动员的样本采集环节中有至少两名样本采集人员在场),并在该未成年人运动员提出要求时,为其寻找代表提供便利。

附件C   尿样的采集

C.1. 目的

采集运动员尿样时,应当确保:

a)卫生条件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预防措施的相关原则,以确保运动员和样本采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影响;

b)样本符合检测比重要求和尿量要求,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样本不意味着不能检测。样本是否适于检测由相关实验室与样本采集环节相关的检查机构协商后决定;

[条款C.1.b) 的释义:当场测量尿样比重和尿量实际上是初步的,以评估样本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由于实验室设备的精度,现场读数与实验室最终读数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应当以实验室读数为准,而这种差异(如有)不构成运动员试图推翻阳性检测结果或以其它方式质疑该结果的依据。]

c)样本未被改变、替换、污染或以其他方式篡改;

d)样本标识清晰、准确;并且

e)样本安全地密封在防篡改器材中。

C.2. 范围

尿样采集开始于确保运动员获悉样本采集要求,结束于在运动员样本采集环节完成时废弃所有残留尿样。

C.3. 责任

C.3.1   兴奋剂检查官有责任确保每份样本都以正确的方式采集、标识和密封。

C.3.2   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有责任直接监督排尿过程。

C.4. 要求

C.4.1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确保运动员已获悉样本采集环节的要求,包括附件A《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规定的任何修改。

C.4.2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确保运动员可以选择用于样本采集的取样杯。如果运动员因其残疾情况必须使用符合附件A《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规定的附加器材或其他器材,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检查该器材,并确保其不会影响样本的一致性或完整性。

C.4.3   运动员在选择取样杯以及直接容纳尿样的所有其他样本采集器材时,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指导运动员检查所选器材上的所有密封是否完好无损,器材是否被篡改。如果运动员对所选器材不满意,可以选择另一器材。如果运动员对所有备选器材均不满意,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如果兴奋剂检查官不认同运动员对所有备选器材的不满,应当指导该运动员继续进行样本采集环节。如果兴奋剂检查官认同运动员的不满,则应当终止样本采集环节,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

C.4.4   运动员应当保留对取样杯和所提供样本的控制,直到样本(或部分样本)密封为止, 除非依照附件A 《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的规定,残疾人运动员因其残疾情况而需要帮助。在特殊情况下,经运动员授权和兴奋剂检查官同意,运动员代表或样本采集人员可以在样本采集环节向运动员提供帮助。

C.4.5   负责监督排尿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应当与提供样本的运动员性别相同,且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运动员参加的赛事的性别确定。

C.4.6   在可行的情况下,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应当确保运动员仅在提供样本前用水彻底洗手,或在提供样本期间佩戴合适的(如一次性)手套。

C.4.7   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和运动员应当前往私密区域采集样本。

C.4.8   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应当确保视线不受阻碍地看到运动员尿液离体的过程,且应在采集样本后继续观察样本,直到样本安全封装。为确保清楚无阻地看到排尿过程,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应当指导运动员脱掉或调整衣物,以免阻碍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清楚看到样本提供的过程。

C.4.9   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应当确保运动员将尿液排在取样杯中,并达到最大容量后,再让运动员在卫生间排空膀胱中的尿液。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在运动员看清楚的情况下,确认运动员已经提供适于检测的尿量。

C.4.10   如果运动员提供的尿量不足,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执行附件E《尿样:尿量不足》中规定的部分样本采集程序。

C.4.11   如果运动员提供了足够的尿量,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依照附件C.4.3,指导运动员选择一套包含A瓶和B瓶或容器的样本采集器材。

C.4.12   运动员选定样本采集器材后,兴奋剂检查官和运动员应当检查确认所有样本编号一致,并由兴奋剂检查官将该编号准确记录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如果运动员或兴奋剂检查官发现编号不一致,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依照附件C.4.3 ,指导运动员选择另一套器材。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

C.4.13   运动员应当将适于检测的最低限度容量的尿样倒入B瓶或容器(至少30毫升),然后将剩余尿样倒入A瓶或容器(至少60毫升)。适于检测的尿量应当视为绝对最低量。如果运动员提供的适于检测的尿量多于最低量,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确保运动员将尿样倒入A瓶或容器,直至达到器材生产商建议的最大容量。如果仍有剩余尿样,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确保运动员将尿样倒入B瓶或容器,直至达到器材生产商建议的最大容量。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指导运动员确保在取样杯中留有少量尿样,并向其说明这是为了使兴奋剂检查官能够依照附件C.4.15测量剩余尿样的比重值。

C.4.14   随后,运动员应当在兴奋剂检查官的指导下,密封A瓶和B瓶或容器。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在运动员看清楚的情况下,检查并确认样本瓶或容器密封正确。

C.4.15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测量取样杯中的剩余尿样,以确定样本比重是否符合检测要求。如果兴奋剂检查官的现场读数显示样本比重不符合检测要求,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依照附件 F《尿样:关于尿样比重不符合检测要求的规定》处理。

C.4.16   只有在A瓶和B瓶或容器已经密封,并依照附件C.4.15对剩余尿样进行测量后,才能废弃剩余尿样。

C.4.17   运动员可以选择见证不被送检的剩余尿样的废弃过程。

附件D   血样的采集

D.1. 目的

采集运动员血样时,应当确保:

a)卫生条件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预防措施的相关原则,血样采集人员要有适当资质,以确保运动员和样本采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影响;

b)样本的质量和数量均符合相关的检测指南;

c)样本未被改变、替换、污染或以其他方式篡改;

d)样本标识清晰、准确;并且

e)样本安全地密封在防篡改器材中。

D.2. 范围

血样采集开始于确保运动员获悉样本采集要求,结束于在将样本传送至实验室之前对其妥善储存。

D.3. 责任

D.3.1   兴奋剂检查官负责确保:

a)每份样本都以适当的方式采集、标识和密封;并且

b)所有样本都按照相关的检测指南适当地储存并运送。

D.3.2   血检官负责采集血样,回答样本采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妥善处理用过的、样本采集环节不再需要的采血器材。

D.4. 要求

D.4.1   涉及血液的程序应当符合当地医疗卫生预防措施的标准和监管要求,如果这些标准和要求比以下规定更为严格。

D.4.2   血样采集器材应当包括

a)符合条款3.4要求的采血管;和/或

b)用于安全传送的采血管A和采血管B/容器;和/或

c)带有样本编号的采血管唯一标签;和/或

d)条款3.4和WADA《样本采集指南》中规定的与采血有关的其他类型的器材。

D.4.3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确保运动员获悉样本采集要求,包括附件A《适用于残疾人运动员的修改》规定的任何修改。

D.4.4   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和运动员应当前往指定区域完成样本采集。

D.4.5   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当确保为运动员提供适宜的受检环境,并要求运动员在提供样本前双脚着地,保持正常坐姿至少10分钟。

D.4.6   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当指导运动员挑选采集样本所需的样本采集器材,并检查确认所选器材未经篡改,所有密封完好无损。如果运动员对所选器材不满意,可以选择另一器材。如果运动员对所有备选用器材均不满意且没有其他器材可供选择,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如果兴奋剂检查官不认同运动员对所有备选器材的不满,应当指示该运动员继续样本采集环节。如果兴奋剂检查官认同运动员的不满,则应当终止样本采集环节,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

D.4.7   运动员选定样本采集器材后,兴奋剂检查官和运动员应当检查确认所有样本编号一致,并由兴奋剂检查官将该编号准确记录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如果运动员或兴奋剂检查官发现编号不一致,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指导运动员选择另一套器材。兴奋剂检查官应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

D.4.8   血检官应当评估确定不会对运动员或其运动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最佳部位进行静脉采血。应当在非惯用手臂上采血,除非血检官认为另一个手臂更合适。血检官应当使用无菌消毒纸巾或药签来清洁皮肤,必要时使用止血带。血检官应当从浅表静脉抽取血样进入采血管。如果使用了止血带,应当在静脉穿刺完成后立即取下止血带。

D.4.9   依照WADA《样本采集指南》的规定,采血量应当满足有待进行的样本检测的相关要求。

D.4.10   如果第一次尝试从运动员身上抽取的血量不够,血检官应当重复抽血程序,最多只能尝试三(3)次。如果尝试三(3)次后仍然无法抽取足够的血量,血检官应当告知兴奋剂检查官。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终止血样采集,并将终止采血的原因记录在案。

D.4.11   血检官应当在运动员穿刺部位使用敷料。

D.4.12   血检官应当根据当地规定的血液处理标准,处理用过的、样本采集环节不再需要的采血器材。

D.4.13   如果血样需要现场进一步处理,例如离心或分离血清(例如,对于准备用于运动员生物护照项目的样本,血液停止流入采血管后,血检官应当从管夹上取下采血管,轻轻倒转采血管至少三(3)次,使管内的血液均匀)。运动员应当留在采血区,观察其样本,直到样本密封在防篡改器材中。

D.4.14   运动员应当在兴奋剂检查官的指导下,将其血样密封在防篡改器材中。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在运动员看清楚的情况下,检查密封是否严格。运动员和血检官/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签名。

D.4.15   在将样本从兴奋剂检查站传送至检测样本实验室前,密封样本应当以确保其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的方式储存。

D.4.16   血样的传送应当依照第9条和WADA《样本采集指南》的规定。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对传送程序负责。无论外部气温如何发生变化,传送血样的装置都应当置于凉爽和恒定的环境中,能够长时间保持样本的完整性,并由温度记录仪测量温度。传送装置应当使用检查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方法,以安全的方式传送。

[条款4.0的释义:本附件的要求适用于为标准检测和运动员生物护照而采集的血样。仅适用于运动员生物护照的其他要求载于附件I 。]

附件E   尿样:尿量不足

E.1. 目的

确保在提供的尿量不满足检测要求时,采用适当的程序。

E.2. 范围

该程序开始于通知运动员其提供的样本量不满足检测要求,结束于运动员提供足量的样本。

E.3. 责任

兴奋剂检查官负责告知运动员样本量不足,并负责采集补充样本,以得到一份足量的混合样本。

E.4. 要求

E.4.1   如果采集的样本量不足,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告知运动员,必须再提供一份样本以满足适于检测的尿量要求。

E.4.2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依照附件C.4.3,指导运动员选择部分样本采集器材。

E.4.3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指导运动员打开相关器材,将不足量的样本倒入新容器中(除非样本采集机构的程序允许将不足量的样本保留在原取样杯中),并在兴奋剂检查官的指导下,使用部分样本密封系统将其密封。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在运动员看清楚的情况下,检查该容器(或原取样杯,如适用)是否已适当密封。

E.4.4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记录部分样本编号和部分样本的容量,并与运动员确认其准确性。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保留对密封的部分样本的控制。

E.4.5   在等待提供补充样本期间,运动员必须处于持续观察下,并可以依照条款7.3.3,适量补充水分。

E.4.6   一旦运动员能够提供补充样本,应当按照附件C《尿样的采集》规定的程序,重复样本采集程序,直到得到一份由初次样本和补充样本混合的足量样本。

E.4.7   每次提供样本后,兴奋剂检查官和运动员应当检查先前提供的部分样本容器上的密封条是否完整。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记录下密封条不完整的任何异常情况,并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A《调查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开展调查。兴奋剂检查官可要求对运动员采集附加样本。如果样本采集量未能满足最低要求,运动员拒绝检查官的要求继续提供样本,则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将此事记录在案,并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作为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处理。

E.4.8   随后,兴奋剂检查官应当指导运动员打开密封条并将样本混合在一起,确保按照采集的顺序将补充样本添加到先前采集的初始部分样本中,直到满足适于检测的尿量要求。

E.4.9   随后,兴奋剂检查官和运动员应当酌情继续执行附件条款C.4.12或条款C.4.14 的程序。

E.4.10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依照附件C.4.15 ,测量剩余尿样,确保其比重符合附件F规定的检测比重要求。

E.4.11    只有A瓶和B瓶或容器中的尿样达到了附件C.4.14规定的容量,并依照附件C.4.15对剩余尿样进行测量后,才能将剩余尿样废弃。适于检测的尿量应当视为绝对最低量。

附件F   尿样:关于尿样比重不符合检测要求的规定

F.1. 目的

确保在尿样比重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程序。

F.2. 范围

该程序开始于兴奋剂检查官告知运动员需要再次提供样本,结束于采集到比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本,或在必要时由检查机构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F.3. 责任

F.3.1   样本采集机构有责任制定程序,如果采集的初始样本的比重不符合检测要求,要能确保采集到合适的样本。

F.3.2   兴奋剂检查官负责采集附加样本,直到采集到合适的样本为止。

F.4. 要求

F.4.1   兴奋剂检查官确认样本比重不符合检测要求。

F.4.2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告知运动员,要求其再次提供样本。

F.4.3   在等待提供附加样本期间,运动员必须始终处于持续观察下,并被告知不要饮水,因为这可能会延迟其提供合适的样本。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不合适的样本后继续饮水可以作为《条例》条款2.5的违规而被追究。

[条款F.4.3的释义:提供比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本是运动员的责任。样本采集人员应当在通知时酌情将这一要求告知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不鼓励运动员在提供第一份样本前过度饮水。如果运动员的第一份样本比重不符合检测要求,应当建议运动员不要继续饮水,直到提供比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本。]

F.4.4   运动员能够提供附加样本时,兴奋剂检查官应当重复附件C《尿样的采集》规定的样本采集程序。

F.4.5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继续采集附加样本,直到样本比重符合检测要求,或直到兴奋剂检查官确定,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样本采集环节。兴奋剂检查官应当相应地将此类特殊情况记录在案。

[条款F.4.5的释义:确保有足够的、符合附件F要求的器材。兴奋剂检查官有必要长时间等待,以采集比重符合检测要求的附加样本。检查机构可以规定兴奋剂检查官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继续样本采集环节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F.4.6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记录所采集的样本属于同一名运动员以及样本的提供顺序。

F.4.7   随后,兴奋剂检查官应当依照附件C.4.17,继续样本采集环节。

F.4.8   兴奋剂检查官应当将所有采集到的样本送至实验室检测,无论其比重是否符合检测要求。

F.4.9   如果在同一个样本采集环节中对一名运动员采集了两(2)份样本,实验室应当对这两份样本都进行检测。如果在同一个样本采集环节中采集了三(3)份或更多的样本,实验室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优先检测第一份和随后采集的比重值最高的样本。实验室可与检查机构协商,决定是否需要检测其他样本。

附件G   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要求

G.1. 目的

确保样本采集人员无利益冲突,并有适当的资格和经验实施样本采集环节。

G.2. 范围

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要求开始于对其进行必要能力的培训,结束于提供可识别的样本采集资格认证。

G.3. 责任

样本采集机构对本附件界定的所有活动负责。

G.4. 资格和培训要求

G.4.1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

a)确定兴奋剂检查官、陪护员及血检官职位所必需的能力、履历和资格要求;以及

b)为所有样本采集人员制定详细说明各自职责的说明。至少应包括:

(i)样本采集人员不得为未成年人;以及

(ii)血检官应当具备从事静脉采血所需的合格资质和实践技能。

G.4.2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确保样本采集人员签署处理利益冲突、保密和行为守则的协议。

G.4.3   不得指派与样本采集结果有利益冲突的样本采集人员参加样本采集环节的相关活动。至少在下列情况中,样本采集人员应当视为有利益冲突:

a)参与过该运动项目的受检级别或其管理工作;

b)与任何在样本采集环节提供样本的运动员有关系,或参与其私人事务;

c)有家庭成员积极参与该运动项目的受检级别的日常活动(例如,管理、教练、训练、裁判、竞赛对手、医疗等);

d)与受检运动员的运动项目有业务往来、经济利益或个人权益;

e) 由于本人在履行公务时所作出的决定,直接或间接从第三方获取或可能获取个人和/或专业利益或好处的;和/或

f)疑似有私人或个人利益,影响其独立、目的明确、诚实地履行其职责。4.4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建立体系,确保样本采集人员得到充分培训,以履行其职责。

G.4.4.1   血检官的培训项目应当至少包括学习检查程序的所有相关要求,并熟悉医疗卫生相关的标准预防措施。

G.4.4.2   兴奋剂检查官的培训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a)与兴奋剂检查官职责相关的兴奋剂管制活动的综合理论培训;

b)观摩符合本国际标准要求的、兴奋剂检查官负责的所有样本采集环节,最好是实地观摩;以及

c)在有资质的兴奋剂检查官或类似人员的观察下,成功地实地完成一次完整的样本采集环节。但与实际排尿有关的要求不在现场观摩中。

G.4.4.3   陪护员的培训项目应当包括样本采集环节的所有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不正当行为、未成年运动员和残疾人运动员等情况。

G.4.4.4   如果受检运动员与样本采集人员的国籍不同(例如,在国际赛事中或在赛外检查中),样本采集机构应当确保样本采集人员接受过充分的培训,以履行对他国运动员实施样本采集的职责。

G.4.4.5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保存所有样本采集人员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记录。

G.5. 认证、再认证和委托的要求

G.5.1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制定对样本采集人员的认证和再认证制度。

G.5.2   样本采集机构在授予认证资格前,应当确保样本采集人员已完成培训项目,并熟悉本国际标准的各项要求(包括,在适用附件G.4.4.4的情况下,对与样本采集人员国籍不同的运动员采集样本相关的要求)。

G.5.3   资格认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如果样本采集人员在重新认证前一年内未参加任何样本采集活动,则其在重新认证前应当接受(理论和/或实践)评估,且需要再接受一次全面的培训。

G.5.4   样本采集人员只有在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资格认证后,才有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实施样本采集活动。

G.5.5   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制定体系,以监督样本采集人员在认证期内的履职表现,包括确定和撤销认证的实施标准。

G.5.6   兴奋剂检查官可以亲自完成样本采集环节所涉及的任何活动,但如果没有特定资质,不得采集血样。或者,兴奋剂检查官可以要求陪护员完成由样本采集机构确定的、属于陪护员职责范围内的特定活动。

附件H   赛事检查

H.1. 目的

确保在反兴奋剂组织未能与赛事管理机构就赛事期间实施的检查达成一致,向WADA申请批准其检查的情况下有程序可循。WADA审查此类申请的目的如下:

a)鼓励各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开展合作和协调,以优化各自检查计划的有效性;

b)确保各反兴奋剂组织的职责得到适当履行;以及

c)避免在实施检查时干扰和妨碍运动员。

H.2. 范围

该程序开始于不负责发起或指导赛事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以书面形式联系赛事管理机构,要求允许其在赛事期间实施检查,结束于WADA就谁负责实施赛事期间的检查作出决定。

H.3. 责任

要求允许其在赛事期间实施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和赛事管理机构应当合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协调赛事期间的检查。但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两个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WADA提交各自的理由。WADA负责对该情况进行审查,并依照本附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H.4. 要求

依照《条例》条款5.3.2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不负责启动和指导赛事检查,但又希望在赛事期间实施检查,则应当在联系WADA前,以书面形式向赛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提供充分的理由。

H.4.1   至少应当在赛事开始前三十五(35)天(即主管该运动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规定的赛内阶段开始前三十五(35)天)向赛事管理机构提出该请求。

H.4.2   如果赛事管理机构拒绝该请求,或在收到请求后七(7)天内未作出回复,则提出请求的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向WADA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抄送该赛事管理机构),并提供充分的理由、详细的情况说明以及赛事管理机构和申请方之间所有通信往来。该申请必须在赛事开始的至少二十一(21)天前送达WADA。

H.4.3   WADA收到该申请后,应当立即询问赛事管理机构对该申请的看法和拒绝的理由。该赛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WADA问询的七(7)天内作出答复。

H.4.4   WADA收到赛事管理机构的答复后,或如果赛事管理机构未在七(7)天内作出答复,WADA将在接下来的七(7)天内作出合理的决定。在作出决定时,除其他因素外,WADA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a)赛事的检查计划,包括赛事期间预计检查的数量和类型;

b)检测样本所用的禁用物质清单;

c)适用于该运动项目的整个反兴奋剂体系;

d)同意提出申请的反兴奋剂组织在赛事期间实施检查所涉及的后勤问题;

e)提出申请的反兴奋剂组织和/或拒绝其实施检查的赛事管理机构提出的任何其他理由;以及

f)WADA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可用信息。

H.4.5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不是赛事举办国的赛事管理机构,但掌握或收到了即将参加该赛事的某运动员可能使用兴奋剂的情报,则该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尽快与赛事管理机构共享该情报。如果赛事管理机构没有计划实施检查,而反兴奋剂组织有能力自行实施检查,则赛事管理机构应当评估其自身或反兴奋剂组织能否实施检查,而不论情报是否由反兴奋剂组织在赛事开始的三十五(35)天前内提供。如果赛事管理机构未能与提供情报的反兴奋剂组织联系,或认为其自身无法实施检查,或未授权反兴奋剂组织在赛事期间实施检查,则该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立即通知WADA。

H.4.6   如果WADA根据反兴奋剂组织的请求或其自行决定,认为应当允许在赛事期间实施检查,WADA可以让赛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检查,除非WADA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样做不现实和/或不合适。

附件I   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样的采集、储存和传送

I.1. 目的

用于采集运动员的血样,在运动员生物护照项目框架内,以适当的方式测量个别运动员的血液变量。

I.2. 要求

I.2.1   检查计划应当考虑运动员的行踪信息,以确保样本采集不在运动员训练、参赛或其他类似体育活动结束后两(2)小时内进行。如果在通知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前,运动员的比赛或训练结束时间不足两(2)小时,兴奋剂检查官或其他指定的样本采集人员应当陪同运动员,直到这两小时结束。

I.2.2   如果样本是在训练或比赛结束的两(2)小时内采集的,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记录训练或比赛的性质、时长和强度,以便将该消息提供给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并随后提供给专家。

I.2.3   尽管在运动员生物护照框架内采集一份血样就已经足够,但建议再采集一份B样本,以便随后可能对全血中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进行检测(例如,检测同源血液回输(HBT)和/或促红细胞生成素(ESAs))。

I.2.4   对于赛外检查,A瓶和B瓶的尿样应当与血样一起采集,以便对促红细胞生成素进行分析检测,除非采取其他特定的情报信息策略。

[条款I.2.4的释义:WADA的《血样采集指南》中包含这些规定,包括将运动员生物护照检查纳入“常规”检查活动的实用信息。《样本采集指南》中包含一张表格,确定在合并特定检查类型(即,运动员生物护照和生长激素(GH)、运动员生物护照和同源血液回输(HBT)等)时,哪些传送时间范围是合适的,以及哪些类型的样本适合同时传送。]

I.2.5   样本从采集至检测前应当冷藏,除非样本当场立刻检测。兴奋剂检查官负责样本储存程序。

I.2.6   储存和传送装置应当能够在储存期间将血样保持在低温状态。全血样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冷冻。在选择储存和传送装置时,兴奋剂检查官应当考虑储存时长、储存设备中的样本数量以及当时的环境条件(高温或低温)。储存设备应为以下之一:

a)冰箱;

b)隔热冷却箱;

c)等温袋;或

d)具有上述功能的任何其他设备。

I.2.7   应当使用温度数据记录仪记录从样本采集开始到样本检测的温度,除非样本当场立即检测。温度数据记录仪应当能够:

a)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温度(摄氏度);

b)记录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c) 以文本格式显示一段时间内的温度记录,每次测量占一行,格式为“年—月—日 小时:分钟 T”;以及

d)具有至少六个字符的独特识别标识。

I.2.8   通知运动员接受样本采集,并在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向运动员解释其在样本采集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后,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当要求运动员在提供血样前双脚着地,保持正常坐姿至少十(10)分钟。

[条款I.2.8的释义:在样本采集前十(10)分钟内的任何时间,运动员都不得站立。让运动员在等候间坐等十(10)分钟后再进入采血间是不可取的。]

I.2.9   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当在运动员生物护照补充报告、运动员生物护照专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或其他相关报表上收集和记录以下补充信息,并由运动员和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签字:

a)采血前,运动员是否双脚着地,保持正常坐姿至少十(10)分钟?

b) 样本采集是否在至少持续三(3)天的强耐力比赛(例如自行车分段赛)后立即进行?

c)运动员在采血前两(2)小时内是否进行了训练或比赛?

d) 运动员在过去两(2)周内是否曾在海拔1500米以上的地方训练、比赛或居住?如果是,或存疑,应当记录运动员曾经去过的地名和位置,以及停留时间。如果能估计海拔高度,也应当记录在案。

e)运动员在过去两(2)周内是否使用过任何类型的高度模拟装置,如低压氧仓、面罩等?如果是,应当尽可能记录设备类型以及使用方式(如频率、持续时间、强度)。

f) 运动员在过去三(3)个月内是否接受过输血?是否在过去三(3)个月内由于事故、病理原因或献血而出现过失血的情况?如果是,应当记录下估计的血量。

g) 运动员在血检前的两(2)个小时内是否处于极端环境条件下,包括任何人工热环境,例如桑拿?如果是,应当记录下详细情况。

I.2.10   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当启动温度数据记录仪,并将其放在储存设备中。重要的是,要在样本采集前开始记录温度。

I.2.11   储存设备应当放置在兴奋剂检查站内,并妥善保管。

I.2.12   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当依照附件D.4.6,指导运动员挑选样本采集器材。如果采血管没有粘贴标签,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当在抽血前粘贴唯一的样本编号标签,运动员应当检查编号是否一致。

I.3. 样本采集程序

I.3.1   用于运动员生物护照目的的血样采集的样本采集程序与附件D.4规定的程序一致,包括保持坐姿十(10)分钟(或以上),以及以下附加要求:

a)血检官确保采血管适当装满;以及

b)血液停止流入采血管后,血检官应当从管夹上取下采血管,轻轻倒转采血管至少三(3)次,使管内的血液均匀。

I.3.2    运动员和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和运动员生物护照补充报告(如适用)上签字。

I.3.3   密封血样并存放在装有温度数据记录仪的储存设备内。

I.4. 传送要求

I.4.1   血液样本的传送装置应当能够在外部温度变化的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样本的完整性。

I.4.2   兴奋剂检查官负责传送程序。传送装置应当使用检查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方法,以安全的方式传送。

I.4.3   血液稳定值(BSS)低于85时,运动员生物护照血液模块中使用的标记物的完整性可以得到保证,其中BSS的计算公式为:

BSS = 3 * T + CAT

其中,CAT是从样本采集至检测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温度数据记录仪记录的从样本采集到检测之间的平均温度(以摄氏度为单位)。

I.4.4   在BSS的框架内,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可以使用下表估算在特定平均温度(T)下,将运动员生物护照样本传送至实验室或WADA批准的运动员生物护照实验室的最长传送时间,即“样本采集到接收时间”(CRT):

T [°C]CRT [h]
1535
1241
1046
948
850
753
655
558
460

I.4.5   兴奋剂检查官/血检官应当尽快将样本传送至实验室或WADA批准的运动员生物护照实验室。

I.4.6   检查机构或样本采集机构应当及时将以下信息录入ADAMS:

a)条款9.1b) 所述的兴奋剂检查记录单;

b)运动员生物护照补充报告,和/或相关报表上记录的运动员生物护照专用补充信息;

c)传送单上温度数据记录仪编号(无须任何时间参照标准)和检查地点的时区(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www.wada-ama.or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