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兴奋剂中心
2026-08-07 19:13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

2023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编译委员会

 

主  任

李志全

 

副主任

詹  晖  王新宅  林海岩

 

编  委

程  遥  温洪涛  栾兆倩

 

翻  译

韩  冰

 

审  校

程  遥  毕  玉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下的《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标准,是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组成部分。本国际标准经征求签约方、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后制定而成。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执委会于2019年11月7日在卡托维兹举行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首次通过并批准了《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本国际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本版本的《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包含少量修订,以使《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与WADA其他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 WADA 执委会于2021年5月20 日予以批准,并自该日起生效。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出版:

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

维多利亚广场800号证券交易所大楼(1700房间)

邮政信箱:120

邮编:H4Z 1B7

网址:www.wada-ama.org

电话:+1 514 904 9232

传真:+1 514 904 8650

电子邮箱:code@wada-ama.org

 

目   录

第一部分   导言、《条例》规定、国际标准规定和定义

1.0  导言和适用范围

2.0  《条例》规定

3.0  定义和解释

第二部分   结果管理的一般原则

4.0  一般原则

第三部分   结果管理——预审

5.0  结果管理的第一阶段

6.0  临时停赛

7.0  指控

第四部分   结果管理——裁决

8.0  听证程序

9.0  决定

10.0  上诉

11.0  违反禁赛期间禁止参赛的规定

附件 A   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

附件 B   对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结果管理

附件 C   运动员生物护照结果管理的要求及程序

 

第一部分   导言、《条例》规定、国际标准规定和定义

1.0 导言和适用范围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标准,是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组成部分。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旨在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在结果管理方面的核心职责。除了概述结果管理的某些一般原则(第4节)外,本国际标准还规定了适用于结果管理各阶段的核心义务,从对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的初审和通知(第5节)到临时停赛(第6节)、指控兴奋剂违规和提出后果(第7节)、听证程序(第8节),直到作出决定和决定通知(第9节)以及上诉(第10节)。

尽管本国际标准具有强制性,而且反兴奋剂组织偏离本国际标准可能会导致《签约方遵守条例国际标准》规定的不遵守后果,但偏离本国际标准不会使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的证据无效,也不会构成对兴奋剂违规的抗辩,除非《条例》条款3.2.3有明确的规定。

本国际标准引用《条例》的术语定义均以斜体标注。本国际标准定义的、或引用其他国际标准的术语用下划线标注。

2.0 《条例》规定

《条例》中的下列条款与《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直接相关, 可参照《条例》原文:

  • 《条例》第2条:兴奋剂违规
  • 《条例》第3条:使用兴奋剂的举证
  • 《条例》第5条:检查和调查
  • 《条例》第7条:结果管理:职责、初审、通知和临时停赛
  • 《条例》第8条:结果管理:获得公平听证和听证决定通知的权利
  • 《条例》第9条:个人成绩的自动取消
  • 《条例》第10条:对个人的处罚
  • 《条例》第11条:集体项目运动队违规的后果
  • 《条例》第13条:结果管理:上诉
  • 《条例》第14条:保密和报告
  • 《条例》第15条:决定的执行
  • 《条例》第20条:签约方和WADA的附加责任与义务

3.0 定义和解释

3.1  在《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使用的引自《条例》的术语

ADAMS:反兴奋剂管理系统是一个基于网络的数据库管理工具,用于数据的录入、储存、共享和报告,旨在协助各利益相关方和WADA结合数据保护法律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施用:提供、供应、指导、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他人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但是,该定义不包括真正的医务人员将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用于真实合法的治疗目的或其他可接受的合法理由,也不包括涉及赛外检查中不禁用的禁用物质的行为,除非整体情况表明这些禁用物质不是用于真实合法的治疗目的或旨在提高运动能力。

阳性检测结果:WADA认可的实验室或其他WADA批准的实验室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出具的,证明样本中存在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或存在使用禁用方法的证据的报告。

生物护照阳性结果:适用的国际标准中所述的确定为生物护照阳性结果的报告。

反兴奋剂组织:WADA或负责制定规则以启动、实施或执行兴奋剂管制过程中任何部分工作的签约方,例如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在其赛事中实施兴奋剂检查的其他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运动员:任何参加国际级(以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定义为准)或国家级(以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定义为准)体育比赛的当事人。反兴奋剂组织有权对既不是国际级也不是国家级的运动员适用反兴奋剂规则,从而将其纳入“运动员”的定义范围。对既不是国际级也不是国家级运动员, 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决定:实施有限的检查或根本不检查;样本可以不对所有禁用物质进行检测;要求提供部分行踪信息或不要求提供行踪信息;或不要求事先申请TUE。但是,如果反兴奋剂组织选择行使检查权的运动员参加了低于国际级或国家级的比赛,并且构成了条款2.1 、2.3 或 2.5的兴奋剂违规,则必须适用《条例》规定的后果。为实现条款2.8和2.9的目的以及为进行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参加承认《条例》的任何签约方、政府或其他体育组织管辖下的体育运动的任何当事人都是运动员。

[运动员的释义:参加体育运动的个人可以属于以下五类中的一种:(1)国际级运动员,(2)国家级运动员,(3)非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员,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选择对其行使权力的个人,(4)大众运动员,以及 (5)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没有管辖权或均未选择对其行使管辖权的个人。所有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都应当遵守《条例》的反兴奋剂规则,国际级和国家级运动员的确切定义将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中予以规定。]

运动员生物护照: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以及《实验室国际标准》,收集和整理数据的项目和方法。

企图:有目的地参与从兴奋剂违规策划到实施过程中构成实质性步骤的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被未卷入该企图的第三方发现之前放弃了该企图,则不应当构成兴奋剂违规。

非典型性结果:WADA认可的实验室或其他WADA批准的实验室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或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出具的,要求在确定阳性检测结果前开展进一步调查的报告。

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适用的国际标准所述的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报告。

CAS:国际体育仲裁院。

《条例》:《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比赛:单一的竞赛、比赛或单场体育竞技,例如一场篮球比赛或奥运会田径100米跑决赛。对于每日或其他间隔颁奖的分段赛和其他体育比赛而言,比赛和赛事的区别将以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为准。

兴奋剂违规的后果(“后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兴奋剂违规可能导致以下一种或多种后果:(a)取消比赛成绩,即运动员在某一特定比赛或赛事中的成绩无效,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取消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b)禁赛,即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由于兴奋剂违规而在特定时间内禁止参加条款 10.14 规定的任何比赛、其他活动或资助;(c)临时停赛,即在第 8 条规定的听证会作出最终决定前,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暂时被禁止参加任何比赛或活动;(d)经济后果,即因兴奋剂违规而受到的经济处罚或偿付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费用;以及(e)公开批露,即向公众或依照第14条有权提前得到通知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员传递或发布信息。集体项目中的运动队还可能面临第11条规定的后果。

受污染产品:含有禁用物质但在产品标签中未注明,或通过适当的网络搜索未发现该信息的产品。

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反兴奋剂组织委托、承担兴奋剂管制或反兴奋剂教育项目的任何方面工作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为反兴奋剂组织进行样本采集或其他兴奋剂管制服务或反兴奋剂教育项目的第三方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或作为独立承包人为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兴奋剂管制服务的个人(例如非雇员的兴奋剂检查官或陪护员)。该定义不包括CAS。

取消比赛成绩:参见上述“兴奋剂违规的后果”。

兴奋剂管制:从兴奋剂检查计划的制定直到最终处理上诉和执行后果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中间阶段的全部步骤和过程,例如检查、调查、行踪信息、TUE、样本采集和处理、实验室检测、结果管理以及与违反条款10.14(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的身份)有关的调查和程序。

赛事:由一个管理机构同时主办的一系列单项比赛的组合(例如奥运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世界锦标赛或泛美运动会)。

经济处罚:参见上述“兴奋剂违规的后果”。

赛内:从运动员参赛的前一天晚11:59开始,直至该比赛和与之相关的样本采集程序结束为止的一段时间。但是,如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对其运动项目有必要采用不同的定义,则WADA可为某一特定运动项目批准一个替代定义;经WADA批准后,该运动项目的所有重大赛事组织机构都应当遵循该替代定义。

[赛内的释义:为赛内检查制定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可以为所有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提供更大程度的一致性,消除或减少运动员对赛内检查相关时间范围的困惑,避免在赛事的比赛之间因疏忽而出现阳性检测结果,并有助于防止赛外禁用的物质在比赛期间产生提高运动能力的作用。]

禁赛:参见上述“兴奋剂违规的后果”。

机构独立性:上诉听证小组应当在机构上完全独立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因此,上诉听证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由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对其进行管理,也不得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有任何关联关系或受其制约。

国际赛事:由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重大赛事组织机构或其他国际体育组织作为赛事的管理机构,或为其任命技术官员的赛事或比赛。

国际级运动员:与《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一致,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定的参加国际赛事的运动员。

[国际级运动员的释义:与《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一致,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自由确定划分国际级运动员的标准,例如,按照排名、参加特定的国际赛事、注册类型等。但是,这些标准必须以清晰准确的形式公布,以便运动员能够快速方便地确定他们将要成为国际级运动员。例如, 如果标准包括参加某些国际赛事,则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公布这些国际赛事的清单。]

国际标准:WADA为支持《条例》而制定的标准。遵守国际标准(而不是其他可替代的标准、实践或程序)意味着该国际标准规定的程序得到了适当的执行。国际标准应当包括依照该国际标准发布的任何技术文件。

重大赛事组织机构:由国家奥委会和其他国际综合性体育组织组成,担任洲际赛事、地区性赛事或其他国际赛事管理机构的洲际联合会。

标记物:显示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化合物、复合化合物或生物变量。

未成年人:未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由各国指定的、具有在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规则、指导样本采集、管理检查结果和实施结果管理的主要权力和职责的实体。如果政府主管机构尚未指定该实体,则该实体应当为该国的国家奥委会或其指定人员。

国家级运动员:符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由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确定的,参加国家级比赛的运动员。

运行独立性:这意味着(1)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或其关联机构(例如成员协会或联合会)的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委员会成员、顾问和官员,以及参与事件调查和预审的任何人员不得被任命为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听证小组的成员和/或记录员(如果该记录员参与审议过程和/或决定的起草);以及(2)听证小组应当能够在不受反兴奋剂组织或任何第三方干涉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和决策过程。运行独立性旨在确保听证小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作出听证会结论的个人不参与案件的调查或推动案件进程的决定。

赛外:任何非赛内的时间段。

当事人:自然人、组织或其他实体。

持有:实际的、实质的持有,或推定持有(只有在该当事人对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对存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处所具有排他性控制或拟行使控制时才应当认定为推定持有)。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对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对存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处所不具有排他性控制,则只有在该当事人知道存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并打算对其实施控制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推定持有。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在收到兴奋剂违规通知前,已采取实际行动表明自己从未打算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并明确向反兴奋剂组织宣布放弃持有,则不得仅以持有为由判定其兴奋剂违规。尽管本定义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购买(包括以任何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即构成购买者的持有。

[持有的释义:根据本定义,在运动员的汽车内发现合成代谢类固醇即构成违规,除非该运动员证明他人曾使用过这辆车。在这种情况下,反兴奋剂组织必须证明,尽管该运动员对该车没有排他性控制,但运动员知道合成代谢类固醇的存在并打算对其进行控制。同样,在运动员及其配偶共同控制的家用药箱中发现合成代谢类固醇,反兴奋剂组织必须证明,该运动员知道合成代谢类固醇在药箱中并且打算对其进行控制。仅购买禁用物质的行为即构成持有,甚至即使产品尚未送达,由他人接收或送到第三方地址也构成持有。]

禁用清单:确定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清单。

禁用方法:《禁用清单》上所述的任何方法。

禁用物质:《禁用清单》上所述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类别。

临时听证会:依照条款7.4.3的规定,在第8条规定的听证会之前举行的快速简短的听证会,向运动员发出通知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听证机会。

[ 临时听证会的释义:临时听证会只是一个初步程序,可能不涉及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核。临时听证会之后,运动员仍有权就案件的案情召开随后的全面听证会。相比之下,条款7.4.3中使用的“快速听证”是指在快速的时间安排下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充分听证。]

临时停赛:参见上述“兴奋剂违规的后果”。

公开披露:参见上述“兴奋剂违规的后果”。

注册检查库:分别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建立的国际级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建立的国家级的最为优先监管的运动员库。作为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检查计划的一部分,注册检查库运动员必须重点接受赛内和赛外检查,因此这些运动员应当依照《条例》条款5.5和《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定提供行踪信息。

结果管理:从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5条的规定发出通知,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非典型性结果、运动员生物护照、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从《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5条明确规定的预通知步骤,再到指控,直到最终解决问题,包括初审或上诉(如果提起上诉)听证程序结束的全过程的时间范围。

样本或标本:为进行兴奋剂管制而采集的任何生物材料。

[样本或标本的释义:有时有人声称采集血样违反某些宗教教义或文化团体的信条。现已确定这种说法毫无依据。]

签约方:依照第23条的规定,承认《条例》并同意执行《条例》的实体。

特定方法:参见条款4.2.2。

特定物质:参见条款4.2.2。

滥用物质:参见条款4.2.3。

切实协助:为了条款10.7.1的目的,提供切实协助的当事人必须:(1)在有署名的书面声明或录音访谈中充分披露其所掌握的与兴奋剂违规或条款10.7.1.1所述其他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以及(2)充分配合与该信息有关的任何案件或事项的调查和裁决,例如包括在反兴奋剂组织或听证小组的要求下,在听证会上作证。此外,提供的信息必须可信,必须是已经启动的案件或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如果案件或程序尚未启动,则提供的信息必须提供能够提起该案件或程序的充分依据。

篡改: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但不属于禁用方法定义范畴的故意行为。篡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收受贿赂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阻止样本采集,影响样本检测或使样本检测无法进行,伪造提交给反兴奋剂组织或TUE委员会或听证小组的文件,获取证人的虚假证词,对反兴奋剂组织或听证机构实施其他欺诈行为以影响结果管理或实施后果,以及其他类似的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管制任何方面的行为。

[篡改的释义:例如,本条款禁止在检查过程中涂改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的识别号码、在B样本检测时打碎B瓶、向样本中添加异物而改变样本、或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证人或已在兴奋剂管制过程中提供证词或情报的证人。篡改包括在结果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见条款10.9.3.3)。但是,当事人在对兴奋剂违规指控所做的合法抗辩中采取的行动不应当视为篡改。对兴奋剂检查官或参与兴奋剂管制的其他人员的攻击性行为不构成篡改,应当依照体育组织的纪律规定予以处理。]

目标检查: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规定的标准挑选特定运动员实施检查。

技术文件:WADA不定期制定并发布的,包括国际标准中规定的对特定反兴奋剂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的文件。

检查:兴奋剂管制过程的组成部分,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样本采集、样本收存,以及将样本传送至实验室。

治疗用药豁免(TUE):治疗用药豁免允许运动员有医疗需求时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但必须满足条款4.4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条件。

使用:以任何方式使用、应用、摄入、注射或消耗的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3.2  引自《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术语

兴奋剂检查官(DCO):经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并授权,执行《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赋予DCO职责的官员。

样本采集机构:负责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采集样本的机构,无论是(1)检查机构自身;还是(2)被授权或外包实施检查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始终依照《条例》对遵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中有关样本采集的要求承担最终责任。

样本采集环节: 自运动员最初得到检查通知,直到其提供样本后离开兴奋剂检查站,在此过程中直接涉及运动员的所有连续活动。

检查机构:授权对其管辖下的运动员实施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检查机构可以授权受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反兴奋剂组织的授权并根据其规则实施检查。此类授权应当记录在案。授权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仍为检查机构,并依照《条例》承担最终责任,以确保受委托的第三方在实施检查时遵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

未查到报告:一份详细说明未能成功采集到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运动员样本的报告。报告应当明确列出试图检查的时间、地点、确切的抵达时间和离开时间、在该地点试图寻找运动员而采取的步骤(包括与第三方联系的细节),以及与此次试图检查相关的任何其他细节。

行踪信息申报:依照条款4.8的规定,由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如适用)运动员或其代表提供的该运动员在下一个季度的行踪信息。

3.3  引自《实验室国际标准》的术语

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APMU): 由一名或多名人员组成的,代表护照监管方及时管理ADAMS中的运动员生物护照的团队。

确证程序(CP): 一种旨在确定样本中是否含有一种或多种特定禁用物质、禁用物质的代谢物、或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标记物,和/或在适用的情况下确定其浓度/比率/分数和/或证明其来源(外源或内源)的分析检测程序。

独立证人:受检查机构、实验室或WADA的邀请,见证部分分析检测程序的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独立证人应独立于运动员及其代表、实验室、样本采集机构、检查机构/结果管理机构或WADA。独立证人可因其工作而获得补偿。

实验室:WADA 认可的实验室利用检测方法和程序,为发现和/或识别《禁用清单》上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提供证据性数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兴奋剂管制活动中的尿样和其他生物基质的阈值物质的量化提供证据性数据。

实验室数据包 : 实验室为支持检测结果,例如WADA《实验室数据包技术文件》(TD LDOC)中规定的阳性检测结果而制作的材料。

定量限(LOQ):检测方法技术性能的检测参数。在给定的检测条件下,能以可接受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即可接受的测量不确定度)定量测定样本中检测物的最低浓度。

阈值物质:外源性或内源性禁用物质、代谢物或禁用物质的标记物的识别和量化测定(例如浓度、比率、分数)超过预先确定的判定限,或在适用的情况下证明外源性来源,即构成阳性检测结果。《判定限技术文件》(TD DL)照此规定了阈值物质。

3.4  引自《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术语

治疗的:用治疗药物或方法治疗某种身体状况的,或与之相关的治疗;或提供或协助治疗。

3.5  引自《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的术语

个人信息:与已确定或可确定的参赛者或其他当事人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敏感的个人信息。该信息仅在反兴奋剂组织的反兴奋剂活动中处理。

[个人信息的释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的姓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和隶属的体育组织、行踪信息、指定的治疗用药豁免(如有)、兴奋剂检查结果和结果管理(包括纪律听证会、上诉和处罚) 。个人信息还包括与其他当事人有关的个人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例如在反兴奋剂活动中与运动员合作、为其治疗或提供协助的医疗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此类信息始终为个人信息,并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受本国际标准的监管,无论相关个人是否仍参与有组织的体育活动。]

3.6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的专用术语

自适应模型:用于识别运动员异常纵向结果的数学模型。该模型在假定运动员生理状态正常的情况下,计算标记物值纵向档案的异常概率。

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为支持阳性检测结果而汇编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数据、专家组意见、干扰因素证据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报告: 由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维护、可在ADAMS的运动员生物护照中查阅的报告。该报告全面总结专家审核意见,并为护照监管方实施有效、适当的后续检查提供建议。

专家: 由反兴奋剂组织和/或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遴选、具备相关领域知识,负责评估护照信息的专家和/或专家组。专家必须是反兴奋剂组织外部的人员。

不正当行为:用于描述《条例》条款2.3和/或条款2.5的兴奋剂违规。

填报失败:运动员(或受运动员委托的第三方)未能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条款4.8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B.2的规定,进行准确、完整的行踪信息申报,致使无法在其行踪信息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对其实施兴奋剂检查,或运动员(或受运动员委托的第三方)未能在必要时更新行踪信息申报以确保其行踪信息准确完整。

听证程序:包含从将某一事项提交给听证小组或仲裁庭,直到听证小组发布决定并通知该决定(无论是初审听证还是上诉)这一时间段内的过程。

错过检查:运动员未能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条款4.8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附件B.2的规定,在其当日行踪信息申报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

护照:对运动员个人独有的所有相关数据,其中可能包括标记物的纵向档案、该运动员特有的异质性因素以及有助于评估标记物的其他相关信息的整合。

护照监管方:负责对运动员生物护照实施结果管理,并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共享与该运动员生物护照相关的任何信息的反兴奋剂组织。

结果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案件实施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填报失败或错过检查。

3.7  解释

3.7.1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正式文本应当以英文和法文公布。如果英文版和法文版之间出现任何冲突,应当以英文版本为准。

3.7.2   与《条例》一样,《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在制定时权衡了比例原则、人权原则和其他适用的法律原则。应当据此解释和适用本国际标准。

3.7.3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各项规定的释义应当用于解释本国际标准。

3.7.4   除非另有说明,本文件中提及的章节和条款均指《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的章节和条款。

3.7.5   除非另有说明,《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使用的“天数”均为日历日。

3.7.6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附件与本国际标准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同等的强制性地位。

第二部分   结果管理的一般原则

4.0 一般原则

4.1  结果管理的保密性

除《条例》第14条或本国际标准要求或允许的披露(包括公开披露)外,与结果管理有关的所有过程和程序均属保密。

4.2  时效性

为了公平有效地实现体育公正,应当及时起诉兴奋剂违规。不论涉及何种类型的兴奋剂违规,除涉及复杂问题或非反兴奋剂组织控制范围内的延误(例如,可归责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延误)外,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依照下文第5条的规定,自发出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结果管理(包括初审听证程序)。

[条款4.2的释义:6个月的期限是一个参考。只有在严重和/或反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导致结果管理机构实施的不遵守本国际标准的后果。]

第三部分   结果管理—预审

5.0 结果管理的第一阶段

第5条规定了适用于结果管理第一阶段的程序,如下所示:阳性检测结果(条款5.1)、非典型性结果(条款5.2)和其他事项(条款5.3),其中包括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条款5.3.1.1)、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条款5.3.1.2)和运动员生物护照案件(条款5.3.1.3)。条款5.3范围内事项的通知要求参见条款5.3.2的规定。

[第5条的释义:如果重大赛事组织机构的反兴奋剂规则规定了有限结果管理的快速解决方案,则可以只向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发出一次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比照适用第5条的规定。]

5.1   阳性检测结果

5.1.1   初审

收到阳性检测结果后,结果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a)是否依照《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规定(条款5.1.1.1)已批准或将要批准适用的治疗用药豁免(TUE);(b)是否明显偏离《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或《实验室国际标准》从而导致阳性检测结果(条款5.1.1.2)和/或(c)阳性检测结果明显是由通过允许途径摄入相关禁用物质所致(条款5.1.1.3)。

5.1.1.1  治疗用药豁免

5.1.1.1.1  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在ADAMS上查询运动员的记录,并咨询其他可能已经为运动员批准TUE的反兴奋剂组织(例如,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以确定是否存在TUE。

[条款5.1.1.1的释义:依照《禁用清单》和《阈值物质确认量化的判定限技术文件》,在任何时候或赛内(如适用),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任何数量的某些阈值物质(在《禁用清单》中确定)与利尿剂或掩蔽剂一起使用,将被视为阳性检测结果,除非运动员获得批准使用该物质的TUE以及批准使用利尿剂或掩蔽剂的TUE。因此,一旦发现此类物质,结果管理机构还应当确定运动员是否已获得被发现的阈值物质的TUE。]

5.1.1.1.2  如果初审发现运动员有适用的TUE,则结果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后续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TUE的特定要求。

5.1.1.2  明显偏离《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和/或《实验室国际标准》

结果管理机构必须审核阳性检测结果,以确定是否偏离《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和/或《实验室国际标准》。这可能包括审核实验室制作的实验室数据包以支持阳性检测结果(如审核时可用)以及相关兴奋剂检查记录单和检查文件。

5.1.1.3  明显通过允许途径摄入

如果阳性检测结果涉及依照《禁用清单》的特定途径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结果管理机构应当查阅现有相关文件(例如,兴奋剂检查记录单), 以确定该禁用物质是否通过允许途径施用。如果是,则应当咨询专家,以确定该阳性检测结果是否与明显摄入途径一致。

[条款5.1.1.3的释义:为明确起见,初审的结果不应当妨碍运动员在结果管理后面的阶段申辩其对禁用物质的使用是通过允许途径进行的。]

5.1.2   通知

5.1.2.1  如果对阳性检测结果的审核未发现适用的TUE或依照《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有权获得相同的TUE,或偏离了《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或《实验室国际标准》从而导致阳性检测结果,或阳性检测结果明显是通过允许途径摄入相关禁用物质所致,则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运动员以下事项:

a)阳性检测结果;

[条款5.1.2.1a)的释义:如果阳性检测结果涉及沙丁胺醇、福莫特罗、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或技术文件规定的符合特定结果管理要求的其他禁用物质,则结果管理机构还应当遵守条款5.1.2.2的规定。运动员应当获得相关文件,包括兴奋剂检查记录单和实验室结果的文件副本。]

b)阳性检测结果可能导致《条例》条款1的兴奋剂违规和/或条款2.2的兴奋剂违规以及适用后果;

[条款5.1.2.1b)的释义:如果涉及阳性检测结果,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在向运动员发出的通知书和指控书(第7条)中始终提及《条例》条款2.1和2.2。结果管理机构应当检索ADAMS并与WADA和其他相关反兴奋剂组织联系,确定运动员是否有兴奋剂违规前科,并在确定适用的后果时对这些信息予以考虑。]

c)运动员有权要求检测B样本。如果未提出此要求,即视为放弃B样本检测。该决定不可撤销;

[条款5.1.2.1c)的释义 : 即使运动员不要求进行B样本检测,或明示或暗示地放弃B样本检测,结果管理机构仍可要求进行B样本检测。结果管理机构可在其反兴奋剂规则中规定,B样本检测的费用应当由运动员承担。]

d)运动员和/或运动员代表可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出席B样本开启和检测;

e)运动员有权要求得到A样本实验室数据包副本,其中包括《实验室国际标准》要求的信息;

[条款5.1.2.1e)的释义:此要求应当直接向结果管理机构提出,而不是向实验室提出。

结果管理机构可在其反兴奋剂规则中规定,发出实验室数据包的相关费用应当由运动员承担。]

f)运动员有机会在短时间内作出解释;

g)运动员可依照《条例》条款7.1的规定提供切实协助,承认兴奋剂违规从而有机会依照《条例》条款10.8.1的规定缩减一年禁赛期(如适用),或依照《条例》条款10.8.2的规定签订案件解决协议;以及

h)与第6条临时停赛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运动员自愿接受临时停赛的可能性)(如适用)。

5.1.2.2  此外,如果阳性检测结果与下列禁用物质有关,结果管理机构应当:

a)沙丁胺醇或福莫特罗:在通知中提请运动员注意,运动员可以通过受控药代动力学研究证明,阳性检测结果是吸入《禁用清单》S3类下最大剂量的治疗药剂的结果。此外,还应当提请运动员注意受控药代动力学研究的主要指导原则,并向运动员提供可以进行受控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实验室名单。运动员应当在 7 天内决定是否打算进行受控药代动力学研究,否则结果管理机构可继续进行结果管理;

b)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依照2019版《男运动员尿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和促黄体生成素(LH)》第6条或技术文件的后续版本规定的程序;

c)WADA发布的技术文件或其他文件中符合特定结果管理要求的其他禁用物质:遵循WADA发布的相关技术文件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程序。

5.1.2.3  如果运动员或结果管理机构决定对B样本进行检测,结果管理机构还应当指定B样本检测的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上述内容应当在条款 5.1.2.1所述的通知中,或在运动员(或结果管理机构)提出B样本检测的要求后在随后的信函中及时说明。

[条款5.1.2.3的释义: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条款5.3.6.2.3,B样本确证应当在报告A样本阳性检测结果后尽快进行。

如果情况允许,B样本确证检测的时间可在短期内严格确定,不得延迟。对于在重大赛事期间或重大赛事前后进行的检查,或进一步推迟B样本检测可能会大大增加样本降解风险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明显,但不限于此。]

5.1.2.4  如果运动员要求B样本检测,但声称其和/或其代表在结果管理机构规定的日期无法出席B样本检测,结果管理机构应当与实验室联系,提出(至少)两个备选日期。

[条款5.1.2.4的释义:备选日期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运动员无法出席的原因;以及(2)避免样本降解和确保及时的结果管理的需要。]

5.1.2.5  如果运动员及其代表声称无法在提议的备选日期出席B样本检测,结果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实验室无论如何应当继续进行B样本检测,并指定一名独立证人核实B样本容器没有被篡改的痕迹,而且识别号码与收样文件上的一致。

[条款5.1.2.5的释义:即使运动员表示其和/或其代表可以出席B样本检测,仍可指定独立证人。]

5.1.2.6  如果B样本检测结果证实A样本检测结果,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运动员,并给运动员一个短期内提供或补充解释的机会。还应当允许运动员承认兴奋剂违规,从而有机会依照《条例》条款10.8.1的规定缩减一年禁赛期(如适用),和/或依照《条例》条款7.4.4自愿接受临时停赛。

5.1.2.7  收到运动员的解释后,结果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运动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或文件,或联系第三方以评审解释的有效性,但不限于此。

[条款5.1.2.7的释义:如果阳性检测结果涉及经允许途径(例如通过吸入、透皮或眼用)进入体内的禁用物质,且运动员声称阳性结果来自允许途径,结果管理机构应当联系第三方(包括科学界专家),评审该解释的可信度,再决定是否对该结果进行结果管理。]

5.1.2.8  依照条款5.1.2向运动员提供的任何通知,应当由结果管理机构同时提交给运动员所属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WADA,并及时在ADAMS中报告。

[条款5.1.2.8的释义:如果在给运动员的通知中未列出下列信息,本通知应当包括(如适用):运动员的姓名、国籍、运动项目和小项、检查类型(赛内检查或赛外检查)、样本采集日期、实验室报告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所需的其他信息。]

5.2  非典型性结果

5.2.1   收到非典型性结果后 , 结果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核 ,  以确定:(a)是否依照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规定已批准或将要批准适用的治疗用药豁免(参见条款5.1.1.1以此类推); (b)是否明显偏离《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或《实验室国际标准》,从而导致阳性检测结果的产生(参见条款5.1.1.2以此类推)和/或(c)显然是通过允许的途径摄入了禁用物质(参见条款5.1.1.3以此类推)。如果审核未发现适用的TUE 、明显偏离国际标准导致非典型性结果,或通过允许途径吸入,则结果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条款5.2.1的释义:如果所涉及的禁用物质符合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特定结果管理要求,则结果管理机构还应当遵循其中规定的程序。

此外,结果管理机构可联系WADA,确定应当采取哪些调查措施。WADA可以在特定的通知或其他文件中对这些调查措施加以规定。]

5.2.2   结果管理机构在完成调查并决定是否将非典型性结果作为阳性检测结果处理之前,无需提供非典型性结果的通知,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a)如果结果管理机构决定在调查结束前对B样本进行检测,则结果管理机构可在通知运动员后检测B样本。通知应当包括对非典型性结果的描述以及条款1.2.1c)至e)和条款5.1.2.3中所述信息;

b)如果结果管理机构收到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在其举办的国际赛事前不久发出的请求,或收到负责为某国际赛事挑选运动员的体育组织在截止日期前发出的请求,要求披露在重大赛事组织机构或体育组织提交的运动员名单中是否有未决的非典型性结果,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先将非典型性结果通知运动员,再向上述组织提供这些运动员的身份;或者

c)如果有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专家认为非典型性结果可能与急需医疗救治的严重病理有关。

5.2.3   如果调查结束后 , 结果管理机构决定将非典型性结果作为阳性检测结果处理 , 则该程序应当比照适用条款5.1的规定。

5.3  不涉及阳性检测结果或非典型性结果的事项

5.3.1   具体情况

5.3.1.1  报告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对可能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结果管理的预审阶段应当依照附件A(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进行。

5.3.1.2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对可能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进行结果管理的预审阶段应当依照附件B(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结果管理)的规定进行。

5.3.1.3  运动员生物护照案件

对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进行结果管理的预审阶段,或如果未发现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由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将护照提交给专家进行结果管理的预审阶段,应当依照附件C(运动员生物护照结果管理要求和程序)的规定进行。

5.3.2   依照条款5.3对具体情况和其他兴奋剂违规发出的通知

5.3.2.1  如果结果管理机构认为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可能已构成兴奋剂违规 , 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以下事项通知运动员:

a)相关兴奋剂违规及适用后果;

b)指控所依据的相关事实情况;

c)结果管理机构认定支持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可能已构成兴奋剂违规的相关证据;

d)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解释;

e)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可提供《条例》条款7.1所述的切实协助、承认兴奋剂违规,从而有机会依照《条例》条款10.8. 1的规定缩减一年禁赛期(如适用), 或依照《条例》条款10.8.2的规定签订案件解决协议;以及

f)与第6条临时停赛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自愿接受临时停赛的可能性)(如适用)。

5.3.2.2  收到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解释后,结果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或文件,或联系第三方以评审解释的有效性,但不限于此。

5.3.2.3  结果管理机构向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供的通知应当同时提供给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所属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WADA,并及时在ADAMS中报告。

[条款5.3.2.3的释义:如果在给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通知中未列出下列信息,本通知应当包括(如适用):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国籍、运动项目和小项。]

5.4  不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从结果管理的任何阶段至依照第7条提出指控的期间内,如果结果管理机构决定不继续处理某一事项,则必须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前提是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已经获悉结果管理正在进行中), 并通知依照《条例》条款13.2.3有上诉权的反兴奋剂组织(说明理由)。

6.0 临时停赛

6.1  范围

6.1.1   原则上,临时停赛是指在依照第8条举行的听证会作出最终决定前,依照《条例》条款10.14.1的规定,暂时禁止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以任何身份参加任何比赛或活动。

6.1.2   如果结果管理机构是赛事的主管机构或负责运动队挑选,则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规则中规定,临时停赛仅分别限于该项赛事和运动队挑选的范围。收到依照第5条发出的通知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当负责赛事范围以外的临时停赛。

6.2  实施临时停赛

6.2.1   强制性临时停赛

6.2.1.1  依照《条例》条款7.4.1,本规定所指的签约方应当采用规则,规定在收到非特定物质或非特定方法的阳性检测结果或生物护照阳性结果(完成生物护照阳性结果审核程序后)后,并且在依照《条例》条款7.2要求进行审核和通知时或通知后,应当及时实施临时停赛。

[条款6.2.1.1的释义:《条例》条款7.2要求的审核和通知载于第5条。]

6.2.1.2  在以下情况中,强制性临时停赛可以取消:(i)运动员向听证小组证明该违规可能涉及受污染产品,或(ii)违规涉及滥用物质,并且运动员证明有权依照《条例》条款10.2.4.1的规定缩减禁赛期。对于运动员提出的涉及受污染产品的主张,如果听证机构作出不取消强制性临时停赛的决定,该决定不得上诉。

6.2.2   选择性临时停赛

依照《条例》条款7.4.2 ,签约方可采用相关规则,在检测运动员的B样本或召开第8条所述的最终听证会之前,允许对《条例》条款7.4.1未涵盖的兴奋剂违规实施临时停赛。这些规则适用于签约方作为管理机构的赛事,或签约方负责运动队挑选程序,或签约方为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签约方对涉嫌兴奋剂违规有结果管理权。除非另有规定,结果管理机构还可以在听证小组依照第8条作出决定前,随时取消选择性临时停赛。

[条款6.2.2的释义:是否实施选择性临时停赛,是结果管理机构在考虑所有事实和证据后酌情决定的问题。结果管理机构应当注意,如果运动员在被告知和 / 或被指控兴奋剂违规后继续参赛,并随后被发现已构成兴奋剂违规,则该运动员在此期间所获得的任何成绩、奖金和称号都可能被取消。

本规定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听证小组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应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要求取消临时停赛)。]

6.2.3   一般规定

6.2.3.1  尽管有条款6.2.1和6.2.2的规定,除非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则为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供以下机会,否则不得实施临时停赛:(a)在临时停赛之前或之后,一次及时召开临时听证会的机会;或(b)临时停赛后,依照《条例》第8条,一次及时召开快速听证会的机会。依照《条例》第 13条,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则还应当提供对实施临时停赛或不实施临时停赛的决定提起快速上诉的机会。

6.2.3.2  临时停赛应当自结果管理机构通知(或视为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之日起开始执行。

6.2.3.3  临时停赛期应当在听证小组依照第8条作出最终决定后结束,除非依照第6条提前取消临时停赛。但是,临时停赛期不得超过因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兴奋剂违规而可能对其实施的禁赛期的最长期限。

6.2.3.4  如果基于A样本的阳性检测结果而实施临时停赛,而随后的B样本检测无法证实A样本的检测结果,则不应当以《条例》条款2.1的违规为由给予运动员任何进一步的临时停赛。

[条款6.2.3.4的释义:尽管如此,结果管理机构仍可决定根据已通知运动员的另一项兴奋剂违规,例如《条例》条款2.2的违规,维持和 / 或重新对运动员实施临时停赛。]

6.2.3.5  如果以《条例》条款2.1的违规为由取消了运动员(或其所在的运动队,根据相关重大赛事组织机构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的参赛资格,而随后的B样本检测不能证实A样本的检测结果,在对赛事无其他影响的情况下,如果该运动员或其运动队仍有可能被重新安排参赛,则该运动员或运动队可以继续参加该赛事。

6.3   自愿接受临时停赛

6.3.1   依照《条例》条款7.4.4,运动员可以主动在下列较晚发生的时间前,自愿接受临时停赛:(i)自收到B样本报告(或放弃B样本)起10天内或自收到任何其他兴奋剂违规通知起10天内,或(ii)运动员在收到该报告或通知后首次参加比赛之日。其他当事人可在主动收到兴奋剂违规通知之日起10天内自愿接受临时停赛。自愿接受临时停赛后,临时停赛应当具有完全的效力,并与依照条款6.2.1或6.2.2实施的临时停赛以相同的方式处理。但是,自愿接受临时停赛后的任何时候,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可撤回接受的临时停赛。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已执行的临时停赛不应当获得任何折抵。

6.4  通知

6.4.1   除非已依照本国际标准的另一条规定发出通知,无论是对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通知临时停赛,或自愿接受临时停赛,或取消二者之一,结果管理机构都应当及时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所属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WADA,并应当及时在ADAMS中报告。

[条款6.4.1的释义:如果在给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通知中未列出下列信息,本通知应当包括(如适用) :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国籍、运动项目和小项。]

7.0 指控

7.1  在收到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解释或解释期限届满后,如果结果管理机构(仍)确信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已构成兴奋剂违规,应当及时对其认定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出指控。在指控书中,结果管理机构应当:

a)列出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被指控违反的反兴奋剂规则;

[条款7.1a)的释义:结果管理机构不受第5条规定的通知中所列的兴奋剂违规的限制。结果管理机构可适当在其指控通知中指控更多的兴奋剂违规。

尽管有上述规定,尽管结果管理机构有责任在通知中列出针对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所有被指控的兴奋剂违规,但未正式指控运动员的某一兴奋剂违规,而该违规在原则上是更具体的(被指控的)兴奋剂违规的组成部分(例如,运动员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违规(《条例》条款2.2)是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条例》条款2.1)的一部分,或持有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违规(《条例》条款2.6)被认定是施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违规(《条例》条款2.8)的一部分),并不妨碍听证小组认定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未被发现构成明确指控的兴奋剂违规的情况下,构成了连带的兴奋剂违规。]

b)对指控所依据的相关事实提供详细的摘要,并附上依照第5条发出的通知中未提供的任何可能存在的补充证据;

[条款7.1b)的释义:但是,不得阻止结果管理机构在初审和/或上诉听证程序中,依据其他事实和/或援引不包含在第5条通知或第7条指控书中的其它证据。]

c)应当说明在被指控的兴奋剂违规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所导致的具体后果,并说明依照《条例》第15条,该后果应当对所有运动项目和所有国家的所有签约方都具有约束力;

[条款7.1c)的释义:指控书列出的兴奋剂违规后果应当至少包括相关禁赛期和取消比赛成绩。结果管理机构应当检索ADAMS,并联系WADA和其他相关反兴奋剂组织,以确认是否有任何兴奋剂违规前科,并在确定相关后果时考虑这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所建议的后果应当与《条例》的规定一致,并且根据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所作的解释或结果管理机构认定的事实而提出适当的后果。为此,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在提出任何结果前,审核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所作的解释,并评审其可信度(例如,从科学的角度审核文件证据的真实性及解释的合理性)。如果审核严重延误了结果管理阶段,结果管理机构应当通知WADA,说明严重延误的原因。]

d)规定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收到指控书的20天(只可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内,承认被指控的兴奋剂违规,并在指控书所附的“接受后果表”上签名、注明日期、交回该表格,以示接受所建议的后果。

e)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不接受所建议的后果,则应当有机会在结果管理机构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最后期限内(自收到指控书20天内,只可在特殊情况下延长), 以书面形式质疑结果管理机构的兴奋剂违规指控和/或所建议的后果,和/或在相关听证小组举行听证的书面要求;

f)应当说明 , 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未对结果管理机构的兴奋剂违规指控或所建议的后果提出质疑,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则结果管理机构有权认为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已放弃听证的权利,承认兴奋剂违规的事实,并接受结果管理机构在指控书中规定的后果;

g)应当说明 , 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依照《条例》条款7.1的规定提供切实协助,则可以暂缓后果;可以在收到指控书后20天内承认兴奋剂违规,从而有机会根据《条例》条款10.8.1的规定缩减一年禁赛期(如适用),和/或依照《条例》条款10.8.2的规定通过承认兴奋剂违规而签订案件解决协议;以及

h)应当规定与第6条临时停赛有关的任何事项(如适用)。

7.2  结果管理机构向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发出的指控通知,应当同时通知运动员所属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WADA,并及时在ADAMS中报告。

[条款7.2的释义:如果在指控通知中未载明下列信息,本通知应当包含(在适用的情况下):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国籍、运动项目和小项、《条例》条款2.1的违规、赛内或赛外检查、样本采集日期、实验室报告的检测结果及《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要求的其他信息,以及对于任何其他兴奋剂违规,还应当包括违反的规则和指控违规的依据。]

7.3  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i)承认兴奋剂违规并接受所建议的后果, 或(ii)被视为已承认违规并接受了条款7.1f )所述的后果,则结果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第9条的规定,及时发布决定并予以通知。

7.4  如果对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出指控后,结果管理机构决定撤回该指控,则必须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以及依照《条例》条款13.2.3有上诉权的反兴奋剂组织(说明理由)。

7.5  在遵守条款7.6的前提下,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要求召开听证会,则该事项应当交由结果管理机构听证小组依照第8条的规定处理。

[条款7.5的释义:如果结果管理机构已将结果管理的裁决部分委托给受委托的第三方,则该事项应当交由受委托的第三方办理。]

7.6  直接在CAS举行一次听证

7.6.1   依照《条例》条款8.5的规定,经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结果管理机构和WADA的一致同意,对国际级运动员、国家级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兴奋剂违规指控可以依照CAS上诉程序,直接在CAS举行一次听证,无需事先听证,或各当事方另有约定。

7.6.2   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和结果管理机构同意直接在CAS举行一次听证,则结果管理机构负责与WADA进行书面联系,以确定其是否同意此项提议。如果WADA不同意(由其全权决定),则该案件应当由结果管理机构听证小组举行初审听证。

[条款7.6.2的释义:如果所有相关方同意将案件作为单一案件提交CAS,则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在启动程序后及时通知有上诉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以便后者(在愿意的情况下)可以加入程序。除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外,CAS作出的最后裁决不得上诉。]

第四部分   结果管理——裁决

8.0  听证程序

8.1  结果管理机构的规则应当向听证小组授予管辖权,以听证并确定受其反兴奋剂规则约束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是否构成兴奋剂违规,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实施相关后果。结果管理机构(或依照《条例》第20条的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向听证小组提交指控。

[条款8.1的释义:结果管理机构也可将结果管理的裁决部分委托给受委托的第三方。

《条例》并不要求亲自参加听证会。参与者也可以使用技术手段远程听证。对于可以或应当使用的技术没有任何限制,可以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技术或其他在线沟通工具。如果对后果以外的所有事实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进行口头听证,而根据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听证也可能是公平或必要的。]

8.2  为了条款8.1的目的,应当建立一个更广泛的听证小组成员库,从中提名特定案件的听证小组成员。成员库的任命必须基于反兴奋剂经验,包括法律、体育、医学和/ 或科学等专业知识。成员库中所有成员的任期不得少于两年(可连任)。

[条款8.2的释义:任命到更广泛的成员库的潜在听证小组的人数应当根据反兴奋剂组织关联结构的数量和反兴奋剂历史情况(包括过去几年的兴奋剂违规次数)而定。潜在听证小组成员人数至少应当足以确保及时进行听证程序,并保证在出现利益冲突时有替补人员的可能。]

8.3  相关规则应当规定,由一名独立人士或一个独立机构自行决定负责裁决个案的特定听证小组的人数和组成。指定的听证小组中至少有一名成员须具备法律背景。

[条款8.3的释义:例如,可以指定一名独立人士担任成员库主席。在该独立人士或独立机构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相关规则还应当规定一个处理机制(例如,发生利益冲突时,指定的副主席可以替代主席;在没有副主席或主席或副主席均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则可由无利益冲突的听证小组的最高级成员替代主席。)

根据指控的性质和提交的证据不同,听证小组的组成人数和构成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听证小组可由一名听证员组成。可任命成员库主席(或在适用情况下自行委任)担任独任听证员或听证小组成员。所任命的独任听证员应当具有法律背景。]

8.4  一经任命,听证小组成员必须签署声明,保证除声明中披露的情况外,其本人不知晓任何可能使各当事方怀疑其公正性的事实或情况。如果在听证程序后面的阶段出现此类事实或情况,听证小组的相关成员应当及时向当事方披露。

[条款8.4的释义:例如,以任何方式与案件和/或各当事方有关联的任何成员,例如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的私人关系或职业关系和 / 或对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和 / 或对特定案件的结果发表过意见的成员,必须在声明中公开披露一切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为评估听证小组成员是否公正,结果管理机构可以参考国际律师协会(IBA)在《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南》中规定的原则。该《指南》不时更新,可查阅https://www.ibanet.org。]

8.5  听证程序开始时,应当告知各当事方被指定审理和裁定该事项的听证小组成员的身份,并提供其签署的声明。如果有理由表明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则应当告知各当事方,其有权在知晓回避理由的7天内对任何听证小组成员的任命提出回避申请。任何回避均应由从更广泛的听证小组成员库中选出的独立人士或独立机构作出决定。

[条款8.5的释义:例如,可以指定一名独立人士为成员库主席。相关规则还应当规定一种处理机制,以应对该独立人士被申请回避或为该听证小组其他成员(例如,在上述情况下,指定的独立人士由一名副主席或所指定的其他听证小组高级成员替代)的情况。]

8.6  结果管理机构活动的规则应当保证听证小组成员的运行独立性。

[条款8.6的释义:依照《条例》定义,运行独立性是指:(1)结果管理机构或其关联结构(例如成员协会或联合会)的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委员会成员、顾问和官员,以及参与事件调查和预审的任何人员不得被任命为结果管理机构听证小组的成员和 / 或记录员(只要该记录员参与审议过程和 / 或决定的起草);以及(2)听证小组应当能够在不受结果管理机构或任何第三方干涉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和决策过程。运行独立性旨在确保听证小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作出听证会结论的个人不参与案件的调查或推动案件进程的决定。]

8.7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提供充足的资源,以确保听证小组能够高效、独立或以其他方式依照第8条的规定完成其任务。

[条款8.7的释义: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听证小组支付所有约定的费用和合理的开支。]

8.8   听证程序应当至少遵循以下原则:

a)听证小组必须始终保持公平、公正、运行独立;

b)听证程序应当便于参与、费用合理;

[条款8.8b)的释义 ]:程序费用(如有)不应当妨碍被告人参加听证会。必要时,结果管理机构和 / 或相关的听证小组应当考虑设立法律援助机制,以确保当事人获得此类法律援助。]

c)听证程序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

[条款8.8c)的释义:所有决定应当在当面听证后及时作出并通知;或者,如果不要求当面听证,则应当在各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后立即作出决定并通知。除复杂事项外,这一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d)以公平、及时的方式获知被指控的兴奋剂违规的权利、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自费聘请代理律师的权利、获得并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提交书面和口头陈述的权利、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权利,以及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自费在听证会上获得口译服务的权利;以及

[条款8.8d)的释义:原则上,如果是当面听证,应当包括开庭阶段(给予当事方简要陈述案情的机会)、证据阶段(评审证据并听取证人和专家(如有)的证词)和结束阶段(给予当事方根据证据提出最后论点的机会)。]

e)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开听证。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已提交书面同意,结果管理机构也可要求公开听证。

[条款8.8e)的释义:但是,如果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或保护当事方的隐私的要求,如果公开披露损害司法利益,或程序仅涉及法律问题时,听证小组可以出于道德、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利益拒绝这一要求。]

8.9  在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和听证小组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与赛事相关的听证程序可以通过快速程序进行。

9.0 决定

9.1   内容

9.1.1   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结果管理决定或裁决不应当仅限于某一特定地域或某一运动项目,而应当处理和确定以下问题:

a)管辖权依据和适用规则;

b)详细的事实背景;

[条款9.1.1b)的释义:例如,如果兴奋剂违规是基于阳性检测结果,则决定应当特别包括样本采集的日期和地点、样本采集类型(血样或尿样)、赛外或赛内检查、发现的禁用物质、进行检测的 WADA 认可的实验室,是否要求进行 B 样本检测和 / 或检测结果。对于任何其他违规,应当全面、详细地描述事实。]

c)兴奋剂违规;

[条款9.1.1c)的释义:如果兴奋剂违规是基于阳性检测结果,则决定应当特别包括未偏离国际标准,或涉嫌偏离国际标准导致或未导致阳性检测结果,并证明《条例》第2条违规成立(见《条例》条款2.1.2)。对于任何其他违规,听证小组应当评审所提交的证据,并解释为什么认为结果管理机构提交的证据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证明标准。如果听证小组认为兴奋剂违规成立,应当明确指出违反的规则。]

d)适用后果;及

[条款9.1.1d)的释义:决定应当确定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和暂缓处罚)所依据的具体规定,并说明实施相关后果的理由。特别是,如果适用的规则赋予听证小组自由裁量权(例如,《条例》条款10.6.1.1和10.6.1.2规定的特定物质或特定方法或受污染产品),则决定应当解释为什么实施的禁赛期是适当的。决定还应当明确禁赛期的起算日(如有),并且如果禁赛期的起算日早于决定日期,说明其理由(见《条例》条款10.13.1)。决定还应当明确取消比赛成绩(或资格)的期限。如果某些比赛成绩(或资格)由于公平原因而不被取消,应当说明理由(《条例》条款10.10),并说明奖牌、奖金的取消情况。决定还应当规定临时停赛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折抵最终实施的禁赛期,以及依照适用规则规定任何其他相关后果,包括经济后果。但是, 依照《条例》条款7.5.1 的规定,无需要求重大赛事组织机构确定其赛事范围之外的禁赛期或经济后果。]

e)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上诉途径和截止日期

[条款9.1.1 e)的释义:决定应当说明运动员是否属于《条例》第13条规定的上诉途径的国际级运动员。如果听证小组无法得到这个信息,应当要求结果管理机构与相关反兴奋剂组织(例如,运动员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联系。然后,决定应当规定适当的上诉途径(包括上诉应当送达的地址)和上诉截止日期。]

[条款 9.1.1 的释义:结果管理决定包括临时停赛,但不要求在临时停赛的结果管理决定中确定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

9.1.2   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就其某项赛事作出的结果管理决定或裁决可能在其范围内受限,但至少应当解决和确定下列问题:(i)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确定的事实依据以及违反的《条例》具体条款,及(ii)适用《条例》第9条和条款10.1规定的取消比赛成绩,以及由此导致的取消奖牌、积分和奖金。

[条款9.1.2的释义:除重大赛事组织机构作出的结果管理决定外,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每项决定都应当说明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以及违规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条例》条款10.1规定的取消比赛成绩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取消成绩或资格(由赛事主管机构决定)。依照《条例》第15条的规定,该决定及实施的后果应当在每个国家的每个运动项目中自动生效。例如,如果根据赛内采集的样本的阳性检测结果确定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则将依照第9条的规定取消该运动员在该比赛中所获得的成绩,并依照《条例》条款10.10的规定,取消该运动员自样本采集之日起至禁赛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其他比赛成绩。如果阳性检测结果来自赛事检查,则重大赛事组织机构有责任决定是否依照《条例》条款10.1的规定,取消运动员在样本采集前的赛事中所获得的其他个人成绩。]

9.2  通知

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决定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以及依照《条例》条款13.2.3有上诉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并及时在ADAMS中报告。如果该决定不是以英文或法文作出,则结果管理机构应当提供该决定及支持该决定的理由的英文或法文摘要以及决定的可检索版本。

9.2.1   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禁赛期间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禁赛状态,包括违反《条例》条款10.14规定的禁赛期间禁止参赛的后果。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禁赛期的规定得到适当遵守。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也应当知晓他们仍可提供切实协助。

9.2.2   结果管理机构还应当通知禁赛期间的运动员在此期间仍需接受兴奋剂检查。

9.2.3   结果管理机构通知决定后,如果有上诉权的反兴奋剂组织要求得到与该决定有关的完整案卷的副本,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条款9.2.3的释义:案卷应当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就检测案件而言,至少应当包括兴奋剂检查记录单、实验室结果和 /或实验室数据包(如已出具)、当事方提交的材料和物证和/或往来函件以及听证机构依据的所有其他文件。案卷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有序发送,并附有目录。]

9.2.4   如果决定涉及阳性检测结果或非典型性结果,且上诉期满后未对该决定提起上诉,则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实验室该事项已得到最终处理。

10.0 上诉

10.1 《条例》第13条规定了上诉权和上诉途径的规则。

10.2 《条例》条款13.2.2意义上的国家级上诉案件:

a)听证小组成员的任命和上诉听证程序比照适用第8条。除公平、公正和运行独立外,上诉听证小组还应当在机构上保持独立;

[条款10.2a) 的释义:就本规定而言,上诉听证小组应当在机构上完全独立于结果管理机构,因此上诉听证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由结果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也不得与结果管理机构有任何关联关系或受其制约。]

b)上诉机构作出的上诉决定应当符合条款1 的要求;

c)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上诉决定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以及依照《条例》条款2.3的规定有权对先前的决定提起上诉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

d)条款2规定的更多的通知要求应当比照适用。

10.3 向CAS提起的上诉:

a)上诉程序应当遵守《体育仲裁条例》的规定;

b)向CAS上诉的所有当事方必须确保及时向WADA和任何本有上诉权但不是CAS上诉当事方发出上诉通知;

c)未经WADA书面批准,反兴奋剂组织不得根据《体育仲裁条例》第R56条的规定,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裁决中达成和解。如果在CAS的仲裁程序中,拟通过将和解体现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裁决中以解决这一案件,则作为该程序一方当事人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立即通知WADA,并提供该方面的所有需要的信息;

d)作为向CAS提起上诉的当事方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及时将CAS的裁决提供给依照《条例》条款2.3本有权提起上诉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以及

e)条款2.2至9.2.4的要求应当比照适用。

11.0 违反禁赛期间禁止参赛的规定

11.1 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涉嫌违反《条例》条款10.14关于在禁赛期间禁止参赛的规定,对该可能存在的违规的结果管理应当比照本国际标准的原则执行。

[条款11.1的释义:具体而言,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应当收到一封比照条款5.3.2的通知、一封比照第7条的指控书,并获得第8条规定的听证权。]

附件 A   审核可能的不正当行为

A.1  职责

A.1.1   结果管理机构或检查机构(如适用)负责确保:

a) 如果发现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应当通知WADA,并根据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对可能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审核;

b) 书面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可能的不正当行为,并告知其有机会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条款3.2作出回应;

c)立即进行审核,并记录评估过程;以及

d) 如果决定不继续处理该事项,则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条款4的规定通知其决定。

A.1.2   DCO负责就可能的不正当行为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

A.2  要求

A.2.1   DCO应当向结果管理机构(或检查机构,如适用) 报告任何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和/或由检查机构采取后续行动,尽快报告给结果管理机构。

A.2.2   如果结果管理机构确定有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应当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条款5.3.2的规定,及时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并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5条及其后的规定实施结果管理。

A.2.3   应当尽快从所有相关来源(包括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获取并记录关于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的所有其他必要信息。

A.2.4   结果管理机构(和检查机构,如适用)应当建立一个体系,确保其对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的审核结果用于实施结果管理,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用于今后的计划和目标检查。

附件 B   对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结果管理

B.1  确定可能存在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B.1.1   运动员在12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即被认定为《条例》条款2.4的兴奋剂违规。依照条款B.3的规定,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可以是填报失败和/ 或错过检查的任意组合,累计3次。

[条款B.1.1的释义:单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不构成《条例》条款2.4的兴奋剂违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构成《条例》条款2.3(逃避样本采集)和/或《条例》条款2.5(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兴奋剂违规。]

B.1.2   《条例》条款2.4所指的12个月期限从运动员第一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并支持指控《条例》条款2.4的违规之日起算。如果在随后的12 个月期限内发生2起以上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无论是否在这12个月的期限内成功地采集了运动员样本,都构成《条例》条款2.4的违规。但是,如果运动员在12个月的期限内已有一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但未发生另外两起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则依照《条例》条款2.4的规定,第一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到期”,新的12个月期限将从其下一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之日起算。

B.1.3   为确定在12个月期限内是否发生了《条例》条款2.4所述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a)如果运动员未能在新季度开始前的适当时间提供完整的行踪信息,则视为在新季度的第一天发生行踪信息填报失败;以及(ii)如果运动员提供的行踪信息(无论是在新季度之前还是在更新的过程中)显示不准确,则视为在此类信息显示不准确的(第一个)日期发生行踪信息填报失败;以及

b)样本未成功采集的当天视为已发生错过检查。

B.1.4   就《条例》条款2.4而言,运动员在退役前发生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条款4.8.7.3所载)可与运动员可再次接受赛外检查后发生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合并处理。

[条款B.1.4的释义:例如,运动员退役前六个月发生过两起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而该运动员在可再次接受赛外检查的前六个月内又发生一起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则累计构成《条例》条款2.4的兴奋剂违规。]

B.2  可能存在的填报失败或错过检查的要求

B.2.1   如果结果管理机构证明满足下列条件的,即可认定运动员行踪信息填报失败:

a)运动员被正式通知:(i)已被指定纳入注册检查库;(ii)随后要求进行行踪信息申报;以及(iii)不遵守该要求的不正当行为所致的后果;

b)运动员未能在相关截止日期前遵守这一要求;

[条款B.2.1(b)的释义: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运动员未遵守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i)运动员未申报行踪信息,或未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条款4.8.8.6的规定更新其行踪信息;或(ii)运动员申报或更新的行踪信息未包含所有所需信息(例如,下一季度每天过夜的地点,或更新中未包含每天的行踪信息,或未申报或更新该季度的常规活动);或(iii)最初申报或更新的行踪信息不准确(例如,地址不存在)或信息不足(例如,“在黑森林中跑步”),致使反兴奋剂组织无法找到该运动员实施检查。]

c)如果出现第二次或第三次填报失败,依照条款3.2(d),通知运动员先前的填报失败,(该填报失败显示在行踪信息申报中存在失误,如果不改正,将导致下一次填报失败),且在通知中建议运动员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即收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进行所需的行踪信息申报(或更新),以防再次填报失败。但运动员仍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纠正填报失败;以及

[条款B.2.1(c)的释义:只需在后续填报失败可能追究运动员之前,通知运动员第一次填报失败并给他们机会避免随后的填报失败即可。特别是,在对运动员的第二次填报失败进行追究前,无需完成第一次填报失败的结果管理程序。]

d)运动员未能申报行踪信息至少是由于疏忽。为此,只要证明运动员已被告知相关要求但未遵守这些要求,即可推定运动员是由于疏忽而导致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只有运动员才能反驳这一推定,证明其疏忽行为不会导致或促成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B.2.2   《条例》条款5.2规定,所有运动员必须在对其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的要求下,随时随地接受兴奋剂检查。此外,注册检查库运动员特别要在其行踪信息申报的每天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出现在指定地点,确保能够接受兴奋剂检查。如果运动员不遵守这一要求,即被视为明显的错过检查。如果运动员在这一时段内接受兴奋剂检查,则必须与兴奋剂检查官在一起,直至样本采集结束,即使这个过程要长于一小时的建议检查时间段。未能做到这一点应当被认定为明显的《条例》条款2.3的违规(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

B.2.3   为确保对运动员公平,如果在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未成功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依照条款B.3.2(d)的规定,运动员收到先前未查到通知后,随后发生了第二次未查到事件,而(由同一个反兴奋剂组织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实施的)在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中第二次未查到事件则只可视为错过检查(或者,如果未查到是因为申报的信息量不足,无法在该时段内找到运动员,可视为填报失败)。

[条款B.2.3的释义:因随后的错过检查或填报失败而追究运动员之前,所需做的只是通知运动员已有一次错过检查或填报失败。特别是,在追究运动员第二次错过检查或填报失败之前,没有必要完成第一次错过检查或填报失败的结果管理程序。]

B.2.4   如果结果管理机构证明满足下列条件的,即可认定运动员错过检查:

a)运动员被正式通知其已被选定纳入注册检查库,且被告知如果不能在其申报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出现在指定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即被认定错过检查;

b)兴奋剂检查官试图根据运动员当天的行踪信息申报,在该季度某天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在指定的地点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

c)在指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兴奋剂检查官在当时的情况下(例如,考虑到指定地点的特点)采取了合理措施,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找运动员;

[条款B.2.4(c)的释义:拨打电话是自行决定而非强制性的行为,完全由样本采集机构自行决定,因此,证明拨打电话不是错过检查的必要条件,而不打电话也不会为运动员错过检查的认定提供辩护。]

d)条款2.3不适用或已得到遵守(如适用);以及

e)运动员不能在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在指定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至少是疏忽的缘故。为此,只要证明条款2.4(a)至(d)中列出的事项,即可推定运动员是由于疏忽的原因。只有运动员才能反驳这一推定,证明其疏忽行为不会导致或促成他们未能(i)在建议检查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以及(ii)更新其最新的行踪信息申报,以便使兴奋剂检查官通知他们在当天指定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段在另一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

B.3  可能存在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结果管理

B.3. 1   可能存在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结果管理依照《条例》条款7.1.6 ,与可能存在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有关的结果管理机构应当为要求相关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条款B.3.1的释义:如果接收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的反兴奋剂组织(因而也是其负责行踪信息的结果管理机构)在记录了运动员的一次或两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情况后,将运动员从其注册检查库撤出。其后,如果运动员被纳入另一个反兴奋剂组织的注册检查库,并且该反兴奋剂组织开始接收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则该反兴奋剂组织将成为该运动员所有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结果管理机构,包括第一个反兴奋剂组织记录下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向第二个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其在相关期限内记录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所有信息。这样,第二个反兴奋剂组织再记录该运动员此后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就拥有了所有信息,可以依照条款B.3.4,对该运动员违反《条例》条款2.4的违规提起程序。]

B.3.2   如果有迹象表明发生了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结果管理应当以如下方式进行:

a)试图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时如发现明显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检查机构应当及时从兴奋剂检查官处获取未查到报告。如果检查机构与结果管理机构不是同一机构,应当立即向结果管理机构提供未查到报告,并在必要时协助结果管理机构从兴奋剂检查官处获取有关明显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信息。

b)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文档(包括兴奋剂检查官填写的未查到报告),以确定是否满足条款2.1(填报失败)或条款B.2.4(错过检查)的全部要求。必要时结果管理机构应当从第三方(例如,兴奋剂检查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填报失败或发生了错过检查)搜集的信息,协助其完成此项工作。

c)如果结果管理机构认为未能满足所有相关要求(由此不可认定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应当告知WADA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如适用),以及发现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反兴奋剂组织,并说明决定的理由。上述各方均有权依照《条例》第13条的规定,对上述决定提起上诉。

d)如果结果管理机构认为已经满足条款2.1(填报失败)和B.2.4(错过检查)的所有相关要求,应当在明显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之日起14天内通知运动员。通知应当包括明显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详细资料,以便运动员能够作出有意义的回应,还应当询问运动员是否承认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如果运动员不承认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应当解释原因。该通知还应当告知运动员,在12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即构成《条例》条款2.4的兴奋剂违规,并提请运动员注意在过去的12个月内是否还有其他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记录。如果有填报失败的情况,通知还应当告知运动员,为了避免再次填报失败,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收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补报其缺失的行踪信息。

e)如果运动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应,结果管理机构应当记录对其通知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如果运动员在截止期限内回应,结果管理机构应当考虑运动员的回应是否可以改变其原有决定,即已经满足记录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所有要求。

i. 如果改变原有决定,结果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运动员、WADA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如适用),以及发现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反兴奋剂组织,并说明其决定的理由。上述各方均有权依照《条例》第13条的规定,对上述决定提起上诉。

ii.如果不改变原有决定,结果管理机构应当告知运动员(说明理由),并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运动员可要求对该决定进行复核。如果在此过程的较早阶段没有向运动员提供未查到报告,此时应当向运动员提供该报告。

f)如果运动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的请求,结果管理机构应当记录对其通知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如果运动员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的请求,应当由一名或多名此前未参与评审该明显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人员仅根据书面文件进行复核。复核的目的是重新确认是否满足了记录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所有相关要求。

g)如果复核后认为未满足记录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所有要求,结果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运动员、WADA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如适用),以及发现此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反兴奋剂组织,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上述各方均有权依照《条例》第13条的规定,对上述决定提起上诉。此外,如果认为满足了记录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所有要求,结果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运动员,并记录已通知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B.3.3   结果管理机构应当通过ADAMS,以保密方式及时向WADA和所有其他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报告对运动员提出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

[条款B.3.3的释义:为免生疑义,结果管理机构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出于兴奋剂检查计划的目的或其他目的) ,在结果管理前面的阶段(以严格保密的方式)向其他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告知其对运动员提出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此外,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公布一份全面反映其兴奋剂管制活动的统计报告,大致披露对其管辖下的运动员在某一特定时期内记录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次数,但不得公布任何可能泄露相关运动员身份的信息。在依照《条例》条款2.4进行的程序前,反兴奋剂组织不得公开披露某一运动员有过(或没有)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记录(或某一运动项目有过或没有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运动员)。]

B.3.4   如果运动员在12个月内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记录累计达到3次,结果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运动员和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条款5.3.2的规定指控其构成《条例》条款2.4的违规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并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5条及以后的规定进行结果管理。如果结果管理机构在 WADA 收到该运动员12个月内第3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记录后的30天内未能对该运动员提起此类程序,则应当视为结果管理机构认定该运动员未构成任何兴奋剂违规,从而触发《条例》条款13.2规定的上诉权。

B.3.5   运动员被指控构成《条例》条款2.4的兴奋剂违规后,应当有权依照《条例》第8条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在充分举证听证会上确定这一指控。听证小组不受结果管理过程中作出的任何决定的约束,无论该决定对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解释是否充分。相反,提起程序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有责任证明,每一起被指控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要满足所有构成要件,从而使听证小组达到放心满意的程度。如果听证小组决定已证明一起(或两起)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案件符合规定的标准,但另一起(或两起)被指控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案件尚未证明达到标准,则不能认定构成了《条例》条款2.4的违规。但是,如果运动员在这12个月的期限内又发生一起(或两起,如适用)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已在先前程序中满足听证小组要求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依照《条例》条款3.2.3)将与运动员随后发生的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合并处理,基于此可对其提起新的程序。

[条款B.3.5的释义:条款B.3.5不妨碍反兴奋剂组织在听证会上质疑运动员方提出的论点,其依据是该论点本可以在结果管理过程前面的阶段提出,但却并未提出。]

B.3.6   判定运动员构成《条例》条款2.4的兴奋剂违规会产生以下后果:(a)依照《条例》条款10.3.2(第一次违规)或《条例》条款10.9(随后发生的违规), 实施禁赛期;以及(b)依照《条例》条款10.10(取消比赛成绩,除非为公平起见另有要求),取消运动员自《条例》条款2.4兴奋剂违规之日起直至临时停赛或禁赛期起算日所取得的所有个人成绩,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取消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为此,兴奋剂违规应当视为发生在听证小组认定的第3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之日。运动员个人构成的《条例》条款2.4兴奋剂违规对相关时间段集体项目运动队的影响,应当依照《条例》第11条的规定确定。

附件 C   运动员生物护照结果管理的要求及程序

C.1  运行管理

C.1.1   本附件所述的要求和程序适用于运动员生物护照的所有模块,上下文有明示或暗示的除外。

C.1.2   这些程序应当由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代表护照监管方实施运行管理。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将对护照档案进行初审,以便在适当的时候向护照监管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在必要时提交给相关专家。生物数据的管理和通知、团队的报告和专家审核都应当记录在ADAMS 中,由护照监管方与对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共享,以适当协调后续的生物护照检查。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和通知的一个关键因素是ADAMS 中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的报告。该报告概述了运动员生物护照的现状,包括最新的有针对性的建议和专家审核的摘要。

C.1.3   本附件概述了逐步审核运动员生物护照的方法:

a)审核从自适应模型的应用开始。

b)如果出现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或者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认为有正当理由进行审核,一名专家将进行初审,根据当时已有的信息进行评估并反馈。

c)如果初审意见为“可能使用兴奋剂”,则将由包括进行初审的专家在内的三名专家对护照进行复审。

d)如果三名专家达成“可能使用兴奋剂”的一致意见,将进入创建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的程序。

e)如果在复审该阶段的所有可用信息(包括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后专家们的意见保持不变,则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向护照监管方报告生物护照阳性结果。

f)将生物护照阳性结果通知运动员,并为其提供作出解释的机会。

g)如果在审核运动员作出的解释后,专家们一致保持该运动员极有可能使用了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意见,护照监管方将指控运动员兴奋剂违规。

C.2  初审阶段

C.2.1    由自适应模型进行审核

C.2.1.1  在ADAMS中,自适应模型自动处理运动员生物护照的生物标记物数据。这些标记物包括被定义为对识别使用兴奋剂最具特异性的主要标记物和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标记物组合使用而提供使用兴奋剂支持证据的次要标记物。自适应模型假设个体在生理条件正常的情况下,预测一系列标记物值的预期范围。异常值对应99%范围以外的值,从对应于0.5个百分位的下限到对应于99.5百分位的上限(1:100或更少的几率表明该结果是正常的生理变化所致)。用于识别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特异性采用99%。在序列偏差(序列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情况下,应用的特异性是99.9%( 1:1000或更少的几率表明该结果是正常的生理变化所致)。

C.2.1.2  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是自适应模型在ADAMS中产生的结果,用于识别以下任一情况:

a)超出运动员个体自身范围的主要标记物值,或者

b)假设在生理条件正常的情况下,(最多)由最后5个偏离预期范围( 一系列非典型性护照结果)的有效主要标记物值组成的纵向档案。

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需要进一步关注和审核。

C.2.1.3  主要标记物和次要标记物

C.2.1.3.1  对于血液模块,自适应模型在ADAMS中自动处理2个主要标记物,即血红蛋白浓度(HGB)和刺激指数OFF值(OFFS),以及2个次要标记物,即网织红细胞百分比(RET%)和异常血液类型评分(ABPS)。HGB和RET% 是在血液ABP样本中测量的标记物,而OFFS和ABPS则使用血液ABP样本中测量的标记物值计算。

C.2.1.3.2  类固醇模块包含在尿液样本和/或血液(血清)样本中测量的类固醇标记物。对于尿液样本,自适应模型在ADAMS中自动处理 一 个主要标记物, 即睾酮与表睾 酮的比值(T/E), 以及 4 个次要标记物,即雄酮与睾酮的比值(A/ T),雄酮与胆烷醇酮的比值(A/Etio),5α-雄烷-3 α,17β-二醇与5β-雄烷-3α,17β-二醇的比值(5αAdiol/5βAdiol)和 5α-雄烷-3α,17β-二醇与表睾酮比值(5αAdiol/E)。对于血液样本,自适应模型在 ADAMS中自动处理一个主要标记物,即睾酮与雄烯二酮的比值(T/A4)。

C.2.1.3.3  对于内分泌模块,自适应模型在ADAMS中依据包含2个次要标记物(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 (IGF-I)和Ⅲ型胶原N端前肽(P-III-NP)在血液(血清)样本中的浓度)的公式, 自动计算一个主要标记物即GH-2000的分值。

C.2.1.4  偏离WADA运动员生物护照要求

C.2.1.4.1  如果样本采集、传送和检测偏离了WADA运动员生物护照要求,则在自适应模型计算中,不应当考虑从受不符合项影响的样本中获得的生物标记物结果(例如,在某些传送条件下,RET%可能会受到影响,但HGB不会受到影响)。

C.2.1.4.2  在自适应模型计算中,仍可考虑不受不符合项影响的标记物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提供支持采纳结果的具体说明。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样本都应当记录在运动员的生物护照上。专家们可以将所有结果纳入其审核,但前提是在考虑不符合项的影响时,其结论可得到有效支持。

C.2.2    一名专家进行初审

C.2.2.1  对于产生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护照,或认为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审核的护照,应当由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在ADAMS中发送给一名专家进行审核。这项工作应当在产生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后的7天内在ADAMS中进行。护照审核应当根据护照和其他可能获得、但专家无法获取运动员身份的基本信息(例如比赛日程)进行。专家应当在收到请求后7天内在ADAMS中提供个人报告。

C.2.2.2  如果护照近期已由专家审核,并且护照监管方正在对运动员实施特定的多次采样检查策略,则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可以在完成一系列计划检查前,推迟审核在这种情况下由采集的其中一个样本触发的、产生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护照。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在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报告中明确说明推迟护照审核的原因。

C.2.2.3  如果护照中第一个且唯一一个结果被自适应模型标记为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则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可建议在启动专家初审前采集额外的样本。

C.2.2.4  在没有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C.2.2.4.1  在没有发现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的情况下,如果护照包含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要素,也可将护照送交专家审核。

这些要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a)自适应模型未考虑的数据;

b)标记物的任何异常水平和/或变化;

c)血液护照中血液稀释的迹象;

d)标记物水平低于检测方法的相应定量限;或者

e)与该运动员相关的情报。

C.2.2.4.2    在上述情况下启动的专家审核可能产生与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触发的专家审核相同的后果。

C.2.2.5.1    在评估护照时,专家要权衡护照是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所致的可能性与护照是正常生理或病理状态所致的可能性,从而提供下列一种意见 :“正常”“可疑”“可能使用兴奋剂”或“可能是医疗状况”。对于“可能使用兴奋剂”的意见,专家应当得出结论,即护照是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所致的可能性大于护照是正常生理或病理状态所致的可能性。

[条款C.2.2.5.1的释义:在评估有争议的专家意见时,专家根据该意见现有证据评估每条意见的可能性。众所周知,最终决定专家意见的是有争议的意见的相对可能性(即似然比)。例如,如果专家认为某一护照极有可能是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所致,则有必要进行“可能使用兴奋剂”的评估,即专家认为该护照不可能是由正常生理或病理情况所致。同样,如果专家认为护照有可能是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所致,则有必要进行“可能使用兴奋剂”的评估,即专家认为这极不可能是正常的生理或病理状况所致。]

C.2.2.5.2    要在没有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情况下得出“可能使用兴奋剂”的结论,专家应当认为该护照极有可能是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所致,极不可能是正常生理或病理状态所致。

C.2.3    初审结果

根据初审的结果,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将采取以下措施:

专家评估意见

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采取的措施

“正常 ”

继续常规的检查计划。

“可疑 ”

向护照监管方提供关于进行目标检查、样本检测的建议和 / 或要求提供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可能使用兴奋剂 ”

依照本附件 C.2 节的规定,将护照送交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包括初审专家。

“可能是医疗状况 ”

如果专家提出此意见,尽快通过护照监管方通知运动员(或发送给其他专家)。

[条款C.2.3的释义:运动员生物护照是发现可能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工具,不用于健康检查或医学监测。重要的是,护照监管方应当教育运动员定期接受健康监测,而不是依赖运动员生物护照达此目的。然而,如果专家确定生物护照显示可能有病理状况,护照监管方应当通知运动员。]

C.3  三名专家进行复审

C.3.1   如果指定专家在初审时认为“可能使用兴奋剂”,则在稍后提供其他解释前,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将护照送交另外两名专家复审。这项工作应当在初审报告后7天内进行。此类进一步的复审应当在另外两名专家不知道进行过初审,或不知道初审结果的情况下进行。这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包括初审中指定的专家和其他两名专家。

C.3.2   三名专家必须遵循本附件C.2.2节规定的相同程序(如适用)进行复审。三名专家应当在ADAMS中分别提交各自的报告。这项工作应当在收到请求后7天内进行。

C.3.3   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负责联系专家,并就随后的专家评审结果向护照监管方提出建议。专家可要求得到其认为与复审相关的进一步信息,特别是与医疗状况、比赛日程和/或样本检测结果的相关信息。此类请求应当由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向护照监管方提出。

C.3.4   三位专家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一步认定生物护照阳性结果,这意味着三名专家均提交“可能使用兴奋剂”的意见。三名专家必须使用相同的数据评审运动员的护照,进而得出专家结论。

[条款C.3.4的释义:三名专家的意见不能根据不同的数据长期积累得出。]

C.3.5   要在没有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的情况下得出“可能使用兴奋剂”的结论,专家组应当一致认为,护照极有可能是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所致,并且不存在合理的可以想见的假设表明护照是正常生理状况所致,并且极不可能是病理状况的结果。

C.3.6   如果两名专家将护照评估为“可能使用兴奋剂”,而第三名专家评估为“可疑”,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在专家组达成最终意见前,及时与其进行协商。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还可适当地寻求外部专家的建议,但必须对运动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C.3.7   如果三名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及时将护照报告为“可疑”,更新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报告,并建议护照监管方适当地对运动员追加检查和/或收集情报(参见《信息收集和情报共享指南》)。

C.4  电话会议、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的汇编和专家联名报告

C.4.1   如果三名专家就“可能使用兴奋剂”达成一致意见,则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及时在ADAMS中的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报告中认定“一致认为可能使用兴奋剂”的评估结果,并组织专家组召开电话会议,启动案件的后续工作,包括着手汇编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参见《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技术文件》),并起草专家联名报告。在筹备本次电话会议时,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协调护照监管方,汇编任何潜在相关信息(例如,可疑的检测结果、相关情报和相关病理生理学信息),以便与专家分享。

C.4.2   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汇编完成后,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将该文件包发送给专家组。专家组将进行审核并提交一份由三名专家签名的专家联名报告。专家联名报告的结论不应当受到护照监管方的干涉。如有必要, 专家组可以要求生物护照管理团队补充资料。

C.4.3   此阶段不能提及运动员的身份,但允许提供某些可以识别运动员身份的具体信息。这不应当影响该程序的有效性。

C.4.4   如果专家组在审核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后,不再一致认为“可能使用兴奋剂”,专家组应当在ADAMS中更新各自意见,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更新相应的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报告。

C.5  发出生物护照阳性结果

C.5.1   如果专家组确认其一致作出的“可能使用兴奋剂”的结论,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及时在ADAMS中发布生物护照阳性结果,其中包括生物护照阳性结果的书面意见、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和专家联名报告。

C.5.2    审核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和专家联名报告后,护照监管方应当:

a)依照条款3.2的规定,通知运动员生物护照阳性结果;

b)向运动员提供运动员生物护照数据包和专家联名报告;

c)要求运动员及时对提交给护照监管方的材料作出解释。

C.6  审核运动员的解释和纪律程序

C.6.1   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运动员提供的解释和支撑材料后,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将上述材料,连同专家组与护照监管方和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协商后认为其提出意见所需要的任何补充资料,转交给专家组审核,并在ADAMS中将其建议更新为 “已向专家组提供运动员解释”。在此阶段,不再实行匿名审核。专家组应当及时再次评审或重新审查案件,并得出以下结论:

a)专家根据护照信息和任何运动员的解释,一致认为“可能使用兴奋剂”;或

b)专家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就上述“可能使用兴奋剂”达成一致意见。

[条款C.6.1的释义:即使运动员不提供任何解释,也应当重新进行此类评审。]

C.6.2   如果专家组表达了C.6.1(a)节所述的意见,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及时在ADAMS中将其建议更新为“已确认为生物护照阳性结果”,并通知护照监管方,由护照监管方依照正文第7条的规定向运动员提出指控,并依照本国际标准进行结果管理。

C.6.3   如果专家组表达了C.6.1(b)节所述的意见,专家组应当及时在ADAMS中更新各自意见,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应当更新相应的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报告,并建议护照监管方适当地对运动员追加检查和/或收集情报(参见《信息收集和情报共享指南》)。护照监管方应当将审核结果通知运动员和WADA。

C.7  重置护照

C.7.1   如果已经根据护照发现运动员构成了兴奋剂违规,护照监管方应当在相关禁赛期开始时重置运动员生物护照,并在ADAMS中为运动员分配新的生物护照编号。这样可以在将来可能进行的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和专家组审核中保证运动员的匿名性。

C.7.2   如果发现运动员构成运动员生物护照以外的兴奋剂违规,护照继续有效,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可能已改变护照标记物(例如,报告为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的阳性检测结果可能影响类固醇档案标记物,使用影响红细胞生成制剂或血液回输可能改变血液标记物)。护照监管方应当在发现阳性检测结果后与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团队协商,确定是否有必要重置护照。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的档案将从处罚开始之日起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