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兴奋剂中心
2025-09-24 15:54 文件下载

运动马匹反兴奋剂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马术运动中对运动马匹使用兴奋剂,保障马匹的健康和福利,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马术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参照国际马术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Equestrian ,以下简称FEI)与国际赛马联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Horseracing Authorities,以下简称IFHA)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提及马术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场地障碍、盛装舞步、三项赛、速度赛马、耐力赛、西部马术赛、马车赛等。马术项目运动马匹的反兴奋剂工作均适用本规则。参赛运动员(以下简称骑手)的兴奋剂管制,依照《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兴奋剂,速度赛马指IFHA公布的禁用清单中所列的物质和方法 ,其他马术项目指FEI公布的禁用清单所列的物质和方法。

运动马匹兴奋剂分为两类:

(一)严禁物质或方法:不允许对马匹使用、尝试使用、不允许在马匹体内检测到的物质或有相同或类似生物作用的物质或方法。

(二)受限物质或方法:在特定时间内(一般是赛内),不允许对马匹使用、尝试使用,不允许在马匹体内检测到的物质或有相同或类似生物作用的物质或方法。

中国马术协会将根据FEI与IFHA禁用清单的更新情况,及时翻译和发布更新的中文清单。中英文不一致或未出中文版本的,以英文版为准。

第四条  反兴奋剂中心、中国马术协会、赛事组织机构和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马匹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  反兴奋剂中心、中国马术协会、赛事组织机构、马匹管理者(包括个人、俱乐部和其他单位)等应当开展对马主、骑手(比赛骑手及马车赛车手的统称,下同)、教练员(教练与速度赛、耐力赛的练马师的统称,下同)和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马术运动参加者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六条  比赛日规则

任何马匹在比赛日,直至完成兴奋剂检查前,其体内不得含有任何兴奋剂。

第七条 相关方义务

赛事组织机构、马主、骑手、教练员、马匹管理者(包括个人、俱乐部和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本规则,包括会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以下简称兴奋剂违规),以及禁用清单包括的物质和方法等;应当确保兴奋剂不进入马匹体内,不对马匹施用兴奋剂,不违规使用受限物质;应当确保马匹饲养、管理的安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其照顾的马匹接触兴奋剂或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八条 严格责任

马匹样本含有兴奋剂或马匹被施用了兴奋剂,而该兴奋剂并非源自中国马术协会或赛事组织机构授权的兽医(以下简称兽医)给予或授权的治疗,骑手、教练员、马匹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他并无施用或企图施用所发现的兴奋剂,以及已采取所有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施用或让马匹接触该兴奋剂。

 

第二章  兴奋剂违规

第九条 检测结果阳性

在马匹样本中发现兴奋剂,或该物质的代谢物,或该物质的异构体,或代谢物的异构体,或该物质的前体药物,构成兴奋剂违规。

发现曾施用兴奋剂的科学证据,如某兴奋剂的载体或悬浮剂,或曾以其他方式接受兴奋剂,均等同在马匹样本中发现该物质。

第十条 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未经兽医许可,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的,不论是否既遂,均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一条  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马匹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二条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篡改或企图篡改样本采集或其他反兴奋剂工作环节的,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干扰兴奋剂检查、破坏样本完整性等,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三条 持有或企图持有兴奋剂

除兽医外,或未经兽医许可,任何人在比赛日将兴奋剂带入比赛场地(包括马厩、亮相圈、比赛通道和赛场等)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四条 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严禁物质或方法交易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五条 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未经兽医许可,赛内对马匹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兴奋剂的;或赛外对马匹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严禁物质或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六条 组织、帮助使用兴奋剂

协助、鼓励、资助、教唆、策划、包庇兴奋剂违规,或以其他形式组织使用兴奋剂的,或帮助处于禁赛期的马匹或人员违规参加比赛或其他体育活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十七条 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辅助工作

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运动员或马匹辅助工作的,包括为运动员、马匹参加训练、比赛等提供帮助和指导,或提供与训练、比赛有关的营养、医疗、科研等支持,或作为运动员代理人或其代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 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且因兴奋剂违规而处于禁赛期的;

(二) 不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虽未处于禁赛期,但在刑事诉讼、职业或纪律处罚过程中被证实构成兴奋剂违规的;

(三)作为上述两项涉案人员的联系人或中间人的。

 

第三章  医疗规定

第十八条  兽医的职责

兽医以马匹福利为行为准则,有权执行其专业意见认为需要的马匹医疗程序。

第十九条  禁止未经许可的治疗

马匹自赛区报到之日起,直至比赛结束马匹离开,未经兽医许可不得对马匹进行任何性质的治疗。

骑手、教练员或马匹管理者遇有马匹的健康状况明显影响或可能明显影响其在赛事中的表现时,应当尽快向兽医报告,以便兽医评估确定是否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

第二十条  马匹管理者应当保存马匹接受治疗或施用

药物的书面记录和相关医学资料。马匹接受兴奋剂检查时,马匹管理者应当提供其7日内马匹的治疗记录和相关医学资料。

治疗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马匹名字;

(二) 马匹进行治疗或施用药物的具体日期及时间;

(三) 治疗项目或施用药物的名称(商品名或通用名);

(四) 施用的途径,包括注射器、胃管、糊剂、外用及吸入等方式;

(五) 施用药物的剂量(如适用);

(六) 治疗项目的时长(如适用);

(七) 进行治疗或施用药物的兽医、或授权进行治疗或施用药物的人员名和签名。

第二十一条  强制退赛

根据兽医的报告或所知悉的情况,赛事组委会有权要求任何接受治疗,但不满足本章要求的马匹退出赛事。

 

第四章 检查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检查的主体和权限

马匹的兴奋剂检查,由反兴奋剂中心组织实施;反兴奋剂中心可以授权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实施检查。

马匹从接受训练开始直至最终退役之前,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可以随时随地对马匹实施兴奋剂检查,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赛外检查

根据反兴奋剂组织的要求,骑手、教练员或马匹管理者应当准确提供马匹的识别特征和确切位置,并为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检测

样本检测由反兴奋剂中心确定的具有马匹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实施。

第二十五条 B样本检测

马匹A样本检测结果阳性的马匹管理者,有权要求检测B样本。马匹管理者放弃检测B样本权利的,反兴奋剂中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检测B样本。

马匹管理者应当在收到A样本阳性通知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以书面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出是否检测B样本。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检测B样本的权利。

检测B样本的实验室,可以是检测A样本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反兴奋剂中心指定的其他具有马匹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实验室。传送和检测B样本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如B样本检测结果为阴性,那么之前发出的该样本阳性检测报告,将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检测

反兴奋剂中心可以保存样本并随时要求实验室对样本进行进一步检测。

 

第五章  结果管理和听证

第二十七条  结果管理的主体

反兴奋剂中心组织实施的兴奋剂检查,反兴奋剂中心负责进行结果管理,相关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阳性检测结果的审查和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收到阳性检测结果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马匹信息,以及是否存在兽医许可的治疗,或明显偏离国际标准从而导致阳性检测结果的情形。

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尽快将阳性检测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马匹管理者及相关方。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规的审查和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确认当事人(含直接责任人,下同)涉嫌检测结果阳性之外的其他兴奋剂违规的,应当尽快将违规事实和理由、判定依据及有关事宜通知当事人、马匹管理者及相关方。

第三十条  临时停赛

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对阳性检测结果涉及的马匹,或其他兴奋剂违规涉及的马匹和当事人实施临时停赛。

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对阳性检测结果涉及的骑手和当事人实施临时停赛。

第三十一条  临时停赛的取消

骑手或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证实其不构成兴奋剂违规,或对兴奋剂违规无过错或无疏忽的,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取消临时停赛的决定。

B样本检测结果不能证实A样本阳性检测结果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立即取消临时停赛决定,恢复马匹、骑手或当事人的参赛资格。

第三十二条  马匹退役或死亡的结果管理

马匹在结果管理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退役或死亡的,反兴奋剂中心有权继续实施结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听证

马匹检测结果阳性或当事人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兴奋剂违规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处罚程序

列入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中国马术协会作出处理决定。委托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兴奋剂检查委托方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中国马术协会或相关单位接到兴奋剂违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含B样本传送和检测时间)作出处理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接到听证会结论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反兴奋剂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兴奋剂检查委托方和相关单位逾期不作出处理或无权作出处理的,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将案件移交中国马术协会处理。

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经反兴奋剂中心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

马匹赛内检查发生兴奋剂违规的,应当取消马匹和骑手在该项比赛中所取得的成绩,并收回奖牌、奖杯、奖金和证书等。

在赛事期间发生的或与赛事有关的兴奋剂违规,赛事组织机构应当取消马匹、骑手或当事人的参赛资格,以及在该赛事中取得的所有个人成绩及涉及的团体成绩,并收回奖牌、奖杯、奖金和证书等。骑手骑乘的其他马匹检测结果为阴性,或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对违规无过错或无疏忽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不取消该赛事其他比赛的个人成绩。

赛外检查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还应当取消自样本采集之日或其他违规发生之日起,至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前马匹、骑手或当事人所取得的所有其他比赛成绩,并收回奖牌、奖杯、奖金和证书等,但为公平起见需另作决定的情形除外。

因马匹死亡或其他原因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所取得的比赛成绩无效。

第三十六条 基准禁赛期

马匹赛内检查中发生受限物质阳性,马匹禁赛期为6个月;有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人的禁赛期为1至2年,骑手、教练员禁赛期为6个月;未发现直接责任人的,骑手、教练员禁赛期为1至2年。

马匹发生严禁物质阳性,马匹禁赛期为6个月;有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人的禁赛期为4年,骑手和教练员禁赛期为1至2年;未发现直接责任人的,骑手和教练员禁赛期为2至4年。

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逃避、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当事人禁赛期为4年,马匹禁赛期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当事人能证明不是故意的,马匹和骑手可免予禁赛,当事人的禁赛期为1至2年。

持有或企图持有兴奋剂,当事人的禁赛期为2年。

交易或企图交易、施用或企图施用,组织、帮助使用兴奋剂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禁赛期为2年以上,直至终身禁赛。

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当事人的禁赛期为1至2年。

第三十七条 经济处罚

当事人被禁赛4年以上的,可以并处负担20至4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的处罚;被禁赛2至4年的,可以并处负担10至2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的处罚;被禁赛2年以下或免予禁赛的,可以并处负担不超过1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的处罚。

马匹检测结果阳性,并受到禁赛处罚的,对马匹管理者给予警告和每例阳性负担20至4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的处罚。

当事人和马匹管理者负担的兴奋剂检测费用可以按照违规例数予以累计。

赛内检查时的马匹管理者为代表单位或个人;赛外检查时的马匹管理者为实际拥有或管理马匹的单位或个人。

拒不交纳上述兴奋剂检测费用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参加中国马术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举办或授权举办的比赛或其他体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无过错或无疏忽

如当事人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未施用或企图施用所发现的兴奋剂,而且他已采取所有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施用或让马匹接触该兴奋剂,可减轻处罚,最高至免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

如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禁赛期,但减少后的禁赛期不得少于原先禁赛期的一半;终身禁赛减少后的禁赛期不得少于8年。

第四十条 减轻处罚

当事人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切实协助,或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参照《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相关条款减轻处罚或暂缓禁赛期。

第四十一条 其他计算方式

涉及两匹以上马匹检测结果阳性的,当事人的禁赛期按照数次违规并罚的标准确定。

综合减免、多次违规、数次违规并罚等情形的禁赛期,参照《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相关条款确定。

骑手为未成年人的,教练员加重处罚。

重大赛事期间发生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禁赛期的起算和折抵

禁赛期自中国马术协会实施禁赛处罚之日起算。

当事人接到其涉嫌兴奋剂违规的通知后,立即承认兴奋剂违规的,马匹和当事人的禁赛期可以提前至样本采集之日或其他兴奋剂违规发生之日起算。

兴奋剂管制过程中出现不应归责于当事人的延误的,禁赛期可以提前至样本采集之日或其他兴奋剂违规发生之日起算。

马匹或当事人被临时停赛,并遵守临时停赛规定的,临时停赛期应当折抵禁赛期。

第四十三条  禁赛期禁止参加有关比赛和体育活动

处于禁赛期的马匹和当事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会员单位举办或授权举办的比赛或其他体育活动,反兴奋剂组织开展或授权开展的反兴奋剂教育项目除外。处于禁赛期的马匹应当继续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四十四条 违规参赛的后果

处于禁赛期的马匹或当事人违反上一条规定的,应当取消其比赛成绩及其他收益,继续执行剩余的禁赛期,并追加与原禁赛期相同的新禁赛期。新禁赛期可以由反兴奋剂中心酌情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规则的协调统一

本办法下发前马匹反兴奋剂有关规定与本规则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有规定的,按照《办法》和《通则》执行。无规定的,参照FEI和IFHA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一) 赛内:除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赛事组织机构另有规定,赛内指从马匹在赛场报到之日起,到比赛和与比赛有关的样本采集结束的期间。

(二) 比赛日:按从首次验马前一日(0:00起)至比赛完全结束日(24:00止)计算,时间取整。

(三) 重大赛事:国内综合性运动会、亚运会、奥运会等全国、洲际、全球性赛事。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