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奋剂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依法依规和高质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检查,是指兴奋剂管制过程的组成部分,包括样本采集、样本收存、样本传送至实验室等环节。
第三条 兴奋剂检查人员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培训和授权,负责开展或协助开展兴奋剂检查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 检查官:是指开展兴奋剂检查的人员,可以完成兴奋剂检查环节所涉及的任何活动,包括样本采集、样本收存、样本传送至实验室等环节。
(二) 血检官:是指具有采血资质,在兴奋剂检查中采集运动员血液样本的人员,负责血液样本采集和与之相关的后续运动员护理工作等。
(三) 陪护员:是指执行兴奋剂检查中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定任务的人员,包括通知运动员、陪护运动员、见证和监督运动员提供样本等。
第四条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检查人员的招募、培训、认证、级别评定、选派、监督、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反兴奋剂中心可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兴奋剂机构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检查人员相应管理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兴奋剂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兴奋剂检查;
(二) 学习反兴奋剂专业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
(三) 遵守保密、廉洁、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四) 发现、制止和报告涉嫌兴奋剂违规、违法及犯罪行为,参与情报收集,举报检查中涉嫌违法违纪行为;
(五) 配合兴奋剂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听证、体育仲裁等工作,如实提供证言和相关证据;
(六) 服从工作安排,不挑选检查地点、检查项目及同行检查人员;
(七) 检查官每年应当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八条 检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及其辅助设施等区域;
(二) 参加反兴奋剂工作相关培训;
(三) 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
(四) 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及相关保险;
(五) 对侵害检查人员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章 招募和认证
第九条 反兴奋剂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招募检查人员。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公布检查人员招募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
重大赛事检查人员招募由赛事组委会或反兴奋剂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 1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 适应出差,有足够时间承担兴奋剂检查任务;
(四) 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服从管理、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沟通、抗压、应急处理能力;
(五) 血检官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和实践技能;
(六) 无其他不适宜担任检查人员的情形,包括有犯罪记录、兴奋剂违规记录、曾被取消检查人员资格等。
第十一条 反兴奋剂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组织实施入职培训。入职培训合格者签署检查人员工作协议后,方可获得检查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
第十二条 检查官和血检官资格认证的有效期为1年。陪护员资格认证有效期根据反兴奋剂中心授权其完成的具体兴奋剂检查任务的时限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级别评定、培训和选派
第十三条 检查官实行分级管理。检查官分为国际级检查官、国家级检查官、一级检查官和二级检查官。
第十四条 检查官级别评定,以检查官业务水平、检查工作实绩、工作年限、参加分级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等为依据。检查官级别晋升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晋升。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受到停职检查处罚、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检查官应当予以降级。
第十五条 检查官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官的分级培训,对检查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
第十六条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开展血检官的培训,确保其有足够能力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派的原则。每次兴奋剂检查任务至少选派两名检查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检查官。反兴奋剂中心指定团队中一名检查官作为团队负责人。检查人员选派执行回避制度,不得选派与当次兴奋剂检查任务有利益关系的检查人员。
第五章 监督、考核和再认证
第十八条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开展检查人员工作监督,确保检查人员高质量开展兴奋剂检查。
第十九条 反兴奋剂中心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官和血检官实施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业绩和表现,结合监督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官和血检官本人。检查官和血检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反兴奋剂中心对检查官和血检官实行再认证。检查官和血检官通过年度考核,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下一年度检查官和血检官资格认证。如果检查官在再认证之前的1年时间内未完成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检查官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认证。
第六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奖励情形包括参与查处重大兴奋剂违法违规案件,检查出兴奋剂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后及时提供有效情报信息,举报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年度检查工作表现突出,检查工作中清正廉洁有拒贿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违规违纪造成错误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取消资格等处分,还可给予扣减检查补贴和/或检查官降级等处罚;检查人员有索取、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反兴奋剂中心维护检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期间获取工作补贴及相关保险。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工作补贴按照按劳分配、岗位对应的原则进行发放。
因突发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检查人员应当获取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反兴奋剂中心发起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工作经费由反兴奋剂中心承担。
非反兴奋剂中心发起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非反兴奋剂中心发起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工作补贴标准应当参考以下标准:
(一) 赛内检查工作中,兴奋剂检查团队负责人工作补贴和待遇参照赛事裁判长标准,检查官和血检官参照赛事裁判员标准,陪护员参照赛事有关规定执行;
(二) 赛外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工作补贴和待遇依照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贴标准;
(三) 授权管理单位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时,可以参照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贴标准。
第八章 授权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授权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检查人员管理工作,包括招募、培训、选派、监督、考核、奖惩等。授权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反兴奋剂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授权管理单位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作出的检查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决定,应当报反兴奋剂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授权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暂停或撤销其检查人员管理授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反兴奋剂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反兴奋剂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六条 原《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17〕120号)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