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对运动员实施准确有效的兴奋剂检查,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规则》,参照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有关条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运动员。
第二章 运动员行踪信息库
第三条 运动员行踪信息库包括注册检查库、检查库和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
第四条 注册检查库是指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以最高优先级别进行监管的国家级运动员名单。
检查库是指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以优先级别进行监管的国家级运动员名单。
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是指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需要进行监管但未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名单。
第五条 反兴奋剂中心定期公布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并通知运动员或其管理单位。管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运动员。
第六条 反兴奋剂中心依据运动员退役、禁赛、复出、运动成绩变化及有关情报信息等因素,适时调整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并通知所有调整进入及撤出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或其管理单位。
第七条 新的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公布前,原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一直有效。
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将视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和公布,有效期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八条 被列入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运动员如变更注册单位,原注册单位和现注册单位均应书面通知反兴奋剂中心。如双方对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以运动员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确认的注册单位为准。该运动员在注册单位变更期间及新单位完成注册后,均应持续申报行踪信息。
第三章 行踪信息申报要求
第九条 运动员应当通过反兴奋剂管理系统(以下简称ADAMS)或相应的手机应用程序(Athlete central)准确、及时申报行踪信息,并确保兴奋剂检查人员可以找到并进入申报的行踪信息所指明的地点,以使自己能够在该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
如第三方同意接受授权,运动员可将申报行踪信息的工作书面授权给第三方。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将以下信息及时告知运动员:反兴奋剂中心公布的有关列入和撤出运动员行踪信息库以及有关需要申报行踪信息的通知,行踪信息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未遵守行踪信息申报要求应承担的后果。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监督和协助运动员按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十条 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日之前申报下一季度行踪信息。
第十一条 新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于名单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当前季度行踪信息,之后按照第十条规定申报下一季度行踪信息。
第十二条 注册检查库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运动员每天的住宿地址;
(二)运动员每天从事规律性活动的具体地址及时间安排;
(三)运动员的比赛日程;
(四)运动员每天5点至23点之间可接受检查的任意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及特定检查地点;
(五)休假、旅途的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 作为第十二条中关于申报每天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的例外,如被列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参加该联合会举办的赛事,且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允许运动员在比赛期间不申报每天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则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可以不申报。
第十四条 检查库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运动员每天的住宿地址;
(二)运动员每天从事规律性活动的具体地址及时间安排;
(三)运动员的比赛日程。
第十五条 被列入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运动员,应按照反兴奋剂中心的有关通知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十六条 反兴奋剂中心可以收集未被列入运动员行踪信息库的运动员的行踪信息。
第十七条 当行踪信息将要发生变更时,运动员应在变更发生前申报变更后的运动员行踪信息。
第十八条 运动员行踪信息库中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仍须按规定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四章 未遵守行踪信息申报要求的后果
第十九条 运动员对申报行踪信息负有最终责任。以下行为构成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一)运动员本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未能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或更新行踪信息,运动员将被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
(二)运动员未能在指定日期的60分钟建议检查时间内出现在所申报的地点接受检查,运动员将被判定为错过检查。
第二十条 注册检查库运动员12个月内累计3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将被判定为兴奋剂违规。
检查库运动员12个月内累计2次未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准确申报行踪信息,导致未能接受兴奋剂检查,将被列入注册检查库。
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运动员未按照相关要求申报行踪信息,反兴奋剂中心将依照公布该行踪信息库的通知中的规定对其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五章 退役和退役后复出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在被列入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期间决定退役,应向反兴奋剂中心及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提交《运动员退役报告》(附件1),该报告应由运动员本人签名并加盖运动员所属注册单位公章(注册单位为个人的运动员无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反兴奋剂中心审核确认后,运动员将被从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内撤出,不再需要申报行踪信息。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确保退役运动员不再参加国际赛事或国家级赛事。运动员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监督退役运动员不再参加任何国际赛事或国家级赛事。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的运动员,退役时还应通知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除非运动员能够证明其不知道参加的是国际赛事或国家级赛事,否则退役运动员违规参赛的,应取消其比赛成绩及其他与比赛有关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 在被列入注册检查库期间申请退役的运动员如决定复出参赛,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反兴奋剂中心及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提交《退役运动员复出申请报告》(附件2),并按规定持续申报行踪信息,否则不能参加国际赛事或国家级赛事。6个月期限以运动员开始申报行踪信息之日起开始计算。
反兴奋剂中心将在收到运动员复出申请后告知运动员ADAMS账户和密码,运动员应在收到账户密码24小时内通过ADAMS或Athlete Central申报行踪信息。
如提前6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对退役后申请复出的运动员显失公平,运动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反兴奋剂中心经与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商,并提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同意后,可以不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反兴奋剂中心注册检查库运动员退役后复出,该运动员将自提交复出申请之日起,自动被调整进入反兴奋剂中心当年年度/赛季注册检查库;反兴奋剂中心检查库运动员退役后复出,该运动员将自提交复出申请之日起,自动被调整进入反兴奋剂中心当年年度/赛季检查库。
第二十六条 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运动员退役后复出,运动员自退役之日至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复出申请之间的时间应不计入第二十条所述的12个月时间段。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退役时如同时被列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以及反兴奋剂中心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决定复出时应同时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申请。
第二十八条 如果运动员在禁赛期间退役,应当参照二十一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将退役决定通知反兴奋剂中心。
如果该运动员退役后希望复出参赛,应当参照二十四条规定提前6个月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告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否则不得参加国际赛事或国家级赛事。如果该运动员禁赛期间退役后申请复出时,剩余的禁赛期长于6个月的,提前申请复出的时间应当等于所剩的禁赛期,并在所剩的禁赛期内按规定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六章 行踪信息协调合作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如同时被列入反兴奋剂中心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运动员申报或更新行踪信息时仅需通过ADAMS或Athlete Central提交一次,无需重复申报。
第三十条 运动员如同时被列入反兴奋剂中心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注册检查库或检查库,则应按照行踪信息申报要求较高的行踪信息库的规定申报行踪信息。
运动员如同时被列入多个反兴奋剂组织的注册检查库和/或检查库,且不同反兴奋剂组织规定的下一季度行踪信息申报截止时间不同,应按照最早的截止时间申报。
运动员如同时被列入反兴奋剂中心的注册检查库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检查库,或同时被列入反兴奋剂中心的检查库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注册检查库,应按照注册检查库的要求申报行踪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及其他对运动员有检查权的反兴奋剂组织有权通过ADAMS查看运动员行踪信息并对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行踪信息应严格保密,且只能用于以下目的: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兴奋剂管制、提供运动员生物护照或其他检测结果的有关信息、协助调查可能存在的兴奋剂违规或帮助证实兴奋剂违规的存在。行踪信息不再用于上述目的时应予以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兴奋剂检查库运动员申报行踪信息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7〕201号)和《关于<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7〕5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