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兴奋剂中心
2025-09-24 15:57 文件下载

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

(2022年7月7日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公布,2024年10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相关条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概念

本细则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时,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运动员出现检测结果阳性、使用或企图使用、持有、施用或企图施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情形,与其依照本细则获得的治疗用药豁免相一致的,不按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级运动员、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或省级单项赛事的运动员、其他在全国性或省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以及与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约定可以受理其申请的运动员等。上述运动员均可以依照本细则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国际级运动员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向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第二章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第四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职责

反兴奋剂中心设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和批准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二)制定、发布治疗用药豁免指南,针对不同伤病所需的医学信息,提供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示范文本,规范和便利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三)组织开展治疗用药豁免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研究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承担与治疗用药豁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组成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组成。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由医学、药学和反兴奋剂专家担任,其中医学专家不少于五人,且应当具备丰富的临床医学、运动医学等专业知识以及残疾人护理和治疗等方面的经验。

第六条  委员的任职条件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由反兴奋剂中心聘任,并签订聘任协议,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

(二)熟悉《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和《禁用清单》等相关规定;

(三)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具备与反兴奋剂相关的专业知识。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不在反兴奋剂中心担任任何正式职务。

第七条  委员的职责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一)审核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二)参与研究制定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程序、治疗用药豁免相关工作指南;

(三)出席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参加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举办的教育、培训、咨询和研究等活动;

(五)履行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每届任期四年,人选由反兴奋剂中心提名,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主持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审核治疗用药豁免相关工作指南;

(三)审核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

(四)代表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出席相关活动;

(五)履行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秘书的职责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人选由反兴奋剂中心指定,秘书不兼任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秘书的职责是:

(一)受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接受并解答相关咨询;

(二)及时通过反兴奋剂管理系统(ADAMS)报送治疗用药豁免的相关信息;

(三)筹备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全体会议,并撰写会议纪要;

(四)安排、核销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

(五)负责文件收发、传送和保管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全体会议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通过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工作报告;

(二)研究治疗用药豁免的政策规范、国际标准和指南;

(三)研究治疗用药豁免受理审批过程中的相关案例;

(四)研究治疗用药豁免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全体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章   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运动员申请赛外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应当及时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使用仅在赛内禁用的物质,应当在该赛事开始之日的至少三十天前提交申请,紧急或特殊情况除外。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或持有申请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且只能用于本人治疗目的。

第十二条  追溯性申请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允许运动员提交追溯性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一)有必要对某种医疗状况进行急救或紧急的治疗;

(二)由于特殊情况,运动员在接受兴奋剂检查前没有足够时间或机会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无法受理审批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三)基于对某些运动项目状况的评估,反兴奋剂中心不要求该项目运动员事先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四)反兴奋剂中心决定对某既非国际级又非国家级的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而该运动员出于治疗目的正在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五)运动员因治疗原因在赛外使用了某种仅在赛内禁用的禁用物质;

(六)其他为公平起见允许运动员出于治疗目的提交追溯性申请的特殊情形。对于此种特殊情形,只有在获得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反兴奋剂中心才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允许国际级运动员和国家级运动员申请并获得追溯性的治疗用药豁免,同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可以审查反兴奋剂中心作出的决定。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运动员,应当在使用该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之后尽快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追溯性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资料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资料(包括检查、实验室化验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使用该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必要性、适当性,以及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治疗方法的文字说明。

(四)信息使用授权:申请人同意将其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所有信息提交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专家,以及涉及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管理、审查或仲裁等所有环节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工作人员;同意运动员的辅助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要求提供必要的运动员健康信息;同意对该运动员具有兴奋剂检查权和结果管理权的反兴奋剂组织获取该申请结果。

(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

需要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可以登录反兴奋剂中心网站查阅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完整程序、相关注意事项和下载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

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资料,可以采用当场提交、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交,申请人都应当保存所有提交资料的原件以备查询。

 

第四章   治疗用药豁免的受理审批

第十五条  处理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规定不需要获得治疗用药豁免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应当由其他相关组织或机构负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其他相关组织或机构申请。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

每份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由三名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审核。如果涉及到残疾人运动员,至少应当包括一名具有残疾人运动员的护理和治疗经验,或具有运动员肢体残疾相关经验的委员。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运动员完整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移送参与审核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尽快作出审核意见,秘书应当提前告知。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批准,应当按照审核该申请的委员的多数意见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反兴奋剂治疗用药豁免委员审核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时,可以互相交流意见,可以征求其认为合适的医学或其他学科专家的意见。

审核该申请的委员出现重大分歧,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秘书应当报送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作出决定;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征求其认为合适的医学和其他学科专家的意见,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讨论,协助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标准

批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有诊断和相关临床证据支持,证明是治疗该伤病所需要的方法;

(二)确实没有其他合理的、可以替代该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治疗方法;

(三)使用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不应使运动员通过治疗恢复正常健康状况后,运动能力有任何额外提高;

(四)使用该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原因,不是由于之前(在未获得治疗用药豁免的情况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造成的。

第十八条  申请和批准的排他性

运动员不能因同一事由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反兴奋剂组织申请使用同一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运动员也不能因同一事由而同时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同一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治疗用药豁免。任何新的治疗用药豁免都将取代之前的治疗用药豁免,相关反兴奋剂组织也会撤销之前的治疗用药豁免。

第十九条  回避原则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公正处理的,应当在该申请审批过程中回避。

第二十条  作出审批决定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审批决定应当由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反兴奋剂中心不干预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过程。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作出批准使用的决定,并发给申请人《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批准书》”)。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审批决定的通知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一天内,尽快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或其所在单位。如果运动员在赛事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尽可能在赛事开始前作出决定。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秘书应当在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二十一天内,将该决定上传至反兴奋剂管理系统(ADAMS)。对于批准使用的决定,上传的资料应当包括是否为追溯性申请,批准使用的物质或方法,允许的剂量、频率、施用途径,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医学资料等。对于不予批准决定,还应当包括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

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未获批准的运动员可以依照《反兴奋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接受检查时的注意事项

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当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清楚地写明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名称、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需要重新申请的情形

每份《批准书》均有明确的有效期,到期后《批准书》将自动失效。运动员在《批准书》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治疗伤病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重新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批准书的后果

运动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书》的要求使用。如果使用药物或方法的品种、剂型、频率、剂量、给药途径和起止时间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使用。

未按照《批准书》要求使用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撤销对该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批准。

如果运动员样本中发现的,或运动员使用、持有、施用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与运动员获得的《批准书》中的规定不一致,运动员将涉嫌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的审查处理

如果在《批准书》过期、被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撤销或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撤销后的短时间内,运动员出现之前批准使用的禁用物质的检测结果阳性,反兴奋剂中心在初步审查该阳性时应当考虑其是否是《批准书》到期之前、被撤销之前使用的禁用物质导致的。如果审查确认是上述原因导致的,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以及由此导致的检测结果阳性不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五章   一些有特殊规定药物的治疗用药豁免

第二十七条  β2激动剂类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运动员吸入使用沙丁胺醇(salbutamol)、福莫特罗(formoterol)、沙美特罗(salmeterol)及维兰特罗(vilanterol)不超过现行有效的《禁用清单》规定的最大摄入剂量的,不需要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当在检查记录单上写明用药情况。使用上述四种药物的其他剂型或吸入使用超出规定剂量的,或使用其他β2激动剂包括其全部相应的光学异构体均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第二十八条  糖皮质激素类的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赛内通过任何注射、口服(包括口腔粘膜给药,如口颊、牙龈、舌下给药)或直肠给药途径使用糖皮质激素,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赛内通过吸入或外用等途径(包括牙科-根管内、皮肤、鼻内、眼科、耳科和肛周)使用糖皮质激素,不需要申请治疗用药豁免,但应当在接受赛内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药物名称、使用时间、方式、频率和剂量。

运动员赛外使用糖皮质激素类物质(尤其是在相关物质的洗脱期内使用),应当注意相关物质的使用途径及其洗脱期。

第二十九条  利尿剂和掩蔽剂类的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在所有场合使用利尿剂和掩蔽剂应当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使用眼科局部用药的碳酸酐酶抑制剂(如布林佐胺、多佐胺),不需要申请治疗用药豁免,但应当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药物名称、使用时间、方式、频率和剂量。

 

第六章   治疗用药豁免的承认和审查

第三十条  国际级运动员的备案要求

国际级运动员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向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上款规定的运动员应当在获得相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批准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书》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承认

反兴奋剂中心的《批准书》仅在国家层面有效。已获得反兴奋剂中心《批准书》的运动员,如果成为国际级运动员,应当向其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申请对该《批准书》的承认。

如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拒绝承认该《批准书》,运动员和反兴奋剂中心有权在收到拒绝承认通知之日起的二十一天内将该情况提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审查。在提交审查期间,反兴奋剂中心批准的治疗用药豁免仍然在国家级比赛和赛外检查中有效(但是在国际级比赛中无效),直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作出决定。如果未提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审查,该《批准书》在二十一天的时限结束时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重大赛事组织机构的承认

运动员如果在国际赛事期间需要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应当根据重大赛事组织机构的要求,向该机构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如果已经获得反兴奋剂中心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治疗用药豁免,运动员应当将该批准提交重大赛事组织机构予以承认。

对于重大赛事组织机构不承认或不批准的治疗用药豁免决定,运动员可以向重大赛事组织机构为此专门成立或指定的独立机构申请仲裁。如果运动员不申请仲裁或申请仲裁不成功,则不能在赛事期间使用该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但该治疗用药豁免在赛事之外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审查

如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拒绝承认反兴奋剂中心批准的治疗用药豁免,运动员或反兴奋剂中心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出审查申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必须审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决定。

如果反兴奋剂中心认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不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出审查申请,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必须审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治疗用药豁免。

无论何种情况,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均可以随时审查反兴奋剂中心的治疗用药豁免决定。如果被审查的治疗用药豁免决定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将维持原决定。如果治疗用药豁免决定不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将撤销该决定。

如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撤销的是事先申请的治疗用药豁免(而非追溯性的申请),则该撤销应当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的日期开始生效(但不得早于其通知运动员的日期)。该撤销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不得取消运动员在接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撤销通知前的比赛成绩。如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撤销的是追溯性的申请,该撤销结果也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四条  争议解决

对于未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审查,或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审查后同意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作出的治疗用药豁免决定,运动员和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

如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审查后撤销原治疗用药豁免决定,运动员、反兴奋剂中心和相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

未在合理期限内批准、承认、审查上述与治疗用药豁免有关的申请的,视为拒绝该申请,相关方可以就此要求审查或申请仲裁。

 

第七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五条  保密义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和反兴奋剂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定,对审批过程中知悉的运动员医疗信息严格保密。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其他能接触到运动员医疗信息的相关人员也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撤回信息获取授权

如果运动员本人不希望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继续获取其健康信息,运动员应当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撤回申请。在此种情况下,运动员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将视为撤销,不会被批准。

第三十七条  信息使用范围

反兴奋剂中心只能将运动员提交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信息用于审核该申请,以及潜在的兴奋剂违规调查、指控和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费用负担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受理、审批治疗用药豁免,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人准备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资料,以及补充相关检查、实验室化验和影像学检查等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承担。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委员参加治疗用药豁免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反兴奋剂中心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相关概念

本细则所称的“天”、“日”,除注明“工作日”外,均指自然日。

第四十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修正案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反兴奋剂中心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