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兴奋剂中心

兴奋剂违规行为——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禁止合作

2024-01-11 10:25

依据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禁止合作”是构成兴奋剂违规的重要条款。具体为:

1、禁止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下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在职业或与体育相关的范围内与下列运动员辅助人员合作:

如果该当事人在反兴奋剂组织的管辖下,正处于禁赛期;或者

如果该当事人不在反兴奋剂组织的管辖下,并且依照《条例》的规定尚未在结果管理程序中对其实施禁赛,但如果将与《条例》一致的规则适用于该当事人,其已因兴奋剂问题被认定有罪或在刑事、纪律或职业程序中被发现其行为可能构成兴奋剂违规。该当事人被取消资格的期限应当以下列两个期限中较长的一个为准:从有关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6 年,或有关刑事、纪律或职业处罚确定的处罚期。或者

如果该当事人作为如上所述人员的联系人或中间人。

2、为证明对“禁止合作”条款的违规,反兴奋剂组织必须证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知晓运动员辅助人员已被取消资格。

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有责任证明,任何与“禁止合作”条款如上所述的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合作都不是在职业或体育相关的范围内进行的,和 / 或无法合理避免这种合作。

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将其所了解的、符合如上“禁止合作”条款所述标准的运动员辅助人员的信息提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

详解如下:

运动员和其他当事人不得与因兴奋剂违规而被禁赛或因兴奋剂问题已被刑事定罪或受到职业纪律处分的教练员、体能教练、医生或其他运动员辅助人员合作。这项规定还禁止与在禁赛期间担任教练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的任何其他运动员合作。

禁止合作的类型包括:获得训练、战术、技术、营养或医学建议;获得理疗、治疗或处方;提供任何身体物质以供检测;或允许运动员辅助人员担任经纪人或代表。

禁止合作不需涉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虽然“禁止合作”条款不要求反兴奋剂组织将运动员辅助人员已被取消资格的情况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但如果提供了此类通知,该通知应当视为证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知晓运动员辅助人员已被取消资格的重要证据。

 

(摘编自: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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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网站 https://www. chinada.cn/  定期公布“禁止合作”名单。

 

 

(来源:《运动员辅助人员反兴奋剂知识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