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兴奋剂中心

兴奋剂违规案件公开披露与运动员权利保护的冲突及平衡

2025-03-18 14:38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01前言

2024年发生的现男单世界排名第一的意大利网球运动员Jannik Sinner氯司替勃阳性案引发了全球的广泛关注与争议,网球历史上赢得大满贯男单冠军最多的球员Novak Djokovic在布里斯班国际赛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我们[对于Sinner的案件]至少有五个月毫不知情,我真的很沮丧”。同样在2024年发生的现女单世界排名第二的波兰网球运动员Iga Świątek因服用被污染的褪黑素营养品导致曲美他嗪阳性案件信息也被公众质疑未及时公开,Djokovic批评国际网球诚信机构在兴奋剂违规处理方面缺乏透明度。对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总干事Olivier Niggli在接受法新社采访时,提出“我个人认为,保护运动员的声誉应该是我们首先关注的问题”,“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交媒体盛行的世界,这意味着声誉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灰飞烟灭。”

同时,23名中国游泳运动员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曲美他嗪阳性案件也被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等质疑未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公开披露的规定而在国际上引发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如何在兴奋剂违规案件的公开披露制度与保护无辜运动员的声誉之间进行平衡是反兴奋剂斗争中应予以关注的问题。

01现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国际标准中关于兴奋剂违规案件公开披露的规定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规定,公开披露是指向公众或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4条有权提前得到通知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员传递或发布信息,属于兴奋剂违规的一个后果。根据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例”)第14.3条规定,公开披露包括非强制性公开披露和强制性公开披露。

非强制性公开披露的情形包括:

1)《条例》第14.3.1条规定的关于阳性检测结果、非典型性结果和其他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信息“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向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发出通知,并且依照条款14.1.2向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发出通知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公开披露任何被通知可能存在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身份、涉及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和违规性质,以及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是否受到临时停赛。”

2)《条例》第14.3.3条规定的“在依照条款13.2.1或13.2.2作出上诉裁决并认定兴奋剂违规成立,或放弃上诉,或依照第8条的规定召开听证会认定兴奋剂违规成立或放弃听证会,或未及时对兴奋剂违规指控提出质疑,或已依照条款10.8的规定解决了该问题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公开披露该认定或决定,并就此事件公开发表评论。”

3)《条例》第14.3.4条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经过听证会或上诉后,如果认定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没有发生兴奋剂违规,则该决定被提起上诉一事可以公开披露。以及如果获得该决定针对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同意,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可以按照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形式,公开披露该决定的全部内容或编辑后的决定内容。”

强制性公开披露的情形包括:

《条例》第14.3.2条规定的“在依照条款13.2.1或13.2.2作出上诉裁决,或放弃上诉,或依照第8条的规定放弃召开听证会,或未及时对兴奋剂违规指控提出质疑,或依照条款10.8的规定解决了问题,或依照条款10.14.3的规定实施了新的禁赛期或警告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在不晚于20天内公开披露反兴奋剂事件的处理结果,包括运动项目、违反的反兴奋剂规则、违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涉及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如有)以及处罚结果。同一反兴奋剂组织还必须在20天内公开披露有关兴奋剂违规上诉裁决的结果,包括上述信息。”但是,根据第14.3.7条规定,如果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受保护人员或大众运动员,则不需要进行第14.3.2要求的强制性公开披露。

另外,《条例》中还规定了不得公开披露的情形,包括:

《条例》第14.3.4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经过听证会或上诉后,如果认定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没有发生兴奋剂违规,除非经过该决定针对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得公开披露该决定本身和基本事实。

因此,按照《条例》的规定,一旦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案件做出上诉裁决,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在不晚于20天内公开披露反兴奋剂事件的处理结果,包括运动项目、违反的反兴奋剂规则、违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涉及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如有)以及处罚结果。同一反兴奋剂组织还必须在20天内公开披露有关兴奋剂违规上诉裁决的结果,包括上述信息,这是《条例》规定的必须强制公开披露的内容。

如果运动员被认定兴奋剂违规成立,即使运动员被认定无过错、无疏忽,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也可以公开披露该裁决或决定,并就此事件公开发表评论。但该公开披露并非强制性公开披露。

02关于Jannik Sinner案件,国际网球诚信机构是否违反了《条例》及《网球反兴奋剂计划》公开披露的规定?

根据《网球反兴奋剂计划》第7.12.10条、7.14.2条、第7.14.4条、第8.6.1条等规定,国际网球诚信机构有义务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形包括:1)一旦临时停赛生效,将在实施临时停赛的通知发出10天之后公布该临时停赛,但是如果被临时停赛的人员是未成年人、受保护人、大众运动员,则在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相称的情形下可以公开披露临时停赛;2)运动员承认兴奋剂违规并接受施加的后果的决定的公开披露;3)国际网球诚信机构撤回指控的决定的公开披露;4)如果构成兴奋剂违规的决定未被上诉,或在上诉中被维持原判,则必须上诉期限届满或上诉决定做出(如适用)后20天内公开披露该决定,该公开披露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强制性公开披露。

关于Jannik Sinner案件,国际网球诚信机构是在体育争议解决机构(Sports Resolutions)于2024年8月19日做出了认定Jannik Sinner构成两次兴奋剂违规,但其无过错、无疏忽,禁赛期被取消的决定的次日即2024年8月20日对该案件的决定进行了公开披露,国际网球诚信机构的官网上公布了Jannik Sinner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开披露了该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运动项目(网球)、违反的反兴奋剂规则( 《网球反兴奋剂计划》)、违规运动员的姓名(Jannik Sinner)、涉及的禁用物质(氯司替勃)以及处罚结果(取消禁赛期)、禁用物质的来源等,并公布了决定的完整内容。

国际网球诚信机构做出上述公开披露后, Djokovic等人指责国际网球诚信机构未在Jannik Sinner被通知阳性检测结果后立即对本案公开披露,而是在Sports Resolutions做出上述决定后才对外披露。

但《条例》第14.3.1条规定,发出阳性检测结果通知后的公开披露,并非强制性公开披露,因此,国际网球诚信机构未在Jannik Sinner被通知阳性检测结果后立即公开披露本案并不违反《条例》的规定。此外,尽管《网球反兴奋剂计划》第7.12.10条规定了一旦临时停赛生效,则国际网球诚信机构将在实施临时停赛的通知发出十天之后公布该临时停赛,但在本案中,Jannik Sinner在被临时停赛后的十天内对该临时停赛提起了上诉并被解除了临时停赛,因此,《网球反兴奋剂计划》第7.12.10条规定的公开披露义务并不适用。

关于《网球反兴奋剂计划》第8.6.1条规定的强制性公开披露义务,需要满足构成兴奋剂违规的决定未被上诉,或在上诉中被维持原决定,而Jannik Sinner案件中,WADA就该决定提出了上诉,因此,并不符合《网球反兴奋剂计划》第8.6.1条规定强制性公开披露的条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14.3.2条规定的强制性公开披露的规定,强制性公开披露的条件包括:在依照《条例》第 13.2.1条或13.2.2条作出上诉裁决,或放弃上诉,或依照第8条的规定放弃召开听证会,或未及时对兴奋剂违规指控提出质疑,或依照第10.8条的规定解决了问题,或依照第10.14.3条的规定实施了新的禁赛期或警告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在不晚于20天内公开披露反兴奋剂事件的处理结果。上述条件中“放弃上诉”如何解释,仅是指运动员未上诉,还是指包括WADA等在内的所有有权上诉的主体均放弃上诉?以及“不晚于20天”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如果放弃上诉,是否指所有的主体包括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上诉期届满之日呢?现行《条例》第14.3.2条规定的强制性公开披露的适用条件规定不够明确。

我们注意到,现在正处于修订过程中的2027版《条例》(草案第一版)对第14.3.2条已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为“在某决定或认定根据适用的规则成为终局的且不适用《条例》中关于进一步上诉的规定后的20天内,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公开披露反兴奋剂事件的处理结果,包括运动项目、违反的反兴奋剂规则、违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涉及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如有)以及处罚结果。”

03公开披露与对兴奋剂违规无过错、无疏忽的无辜运动员声誉保护之间的冲突

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实现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公共利益目标,增加兴奋剂违规案件的透明度,以提高公众对该系统的信任,同时可以提醒体育运动管理者和反兴奋剂组织注意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并告知公众(包括年轻运动员和未成年人)使他们正确理解和认识为什么使用兴奋剂是错误的和危害健康的,因此,公开披露制度对于打击和遏制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因公开披露制度会将运动员的姓名、所涉禁用物质、禁用物质来源、处罚结果等与运动员个人相关的信息或隐私公布,因此,公开披露制度与保护运动员的声誉、隐私等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由于现行《条例》中的公开披露制度并未对无过错、无疏忽的兴奋剂违规的公开披露进行例外规定,根据《条例》第14.3.3条规定,即使运动员对兴奋剂违规无过错、无疏忽,该运动员也将面临与因故意使用兴奋剂而导致的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同样的被公开披露的待遇。而涉及兴奋剂违规案件的公开披露对运动员的声誉将会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运动员的声誉对运动员至关重要,这将影响运动员的个人形象。首先的影响就是运动员的合作品牌作为紧急公关的一部分会考虑与运动员立即解约,例如据媒体报道,2016年俄罗斯网球运动员Maria Sharapova美度铵阳性给她造成了上亿美元的损失。随之而来,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可能会受到影响。运动员主观上无过错无疏忽,却与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违规运动员同样承受其他运动员及公众的指责和质疑,这对于无过错、无疏忽的运动员确实不公平。美国反兴奋剂机构首席执行官Travis T. Tygart虽然一直攻击中国未公开披露23名曲美他嗪阳性运动员案件,但其在针对美国运动员无过错无疏忽的兴奋剂违规案件中均多次提出“这一规则必须改变,使得运动员在无过错情况下接触禁用物质且对其运动表现没有影响时,不会被受到公众的审视。故意作弊的运动员应当接受惩罚,无过错的运动员也同样值得规则的保护。”

04如何在公开披露制度与保护无辜运动员声誉之间进行平衡

因公开披露会对被披露运动员的声誉造成影响,为了一方面打击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同时保护无过错、无疏忽的运动员的声誉,有必要对公开披露的规定进行修改,对兴奋剂违规无过错、无疏忽的案件是否需要公开披露应当取决于运动员的意思表示。

我们注意到2027版的《条例》(草案第一版)对公开披露制度进行了修改,2027版《条例》草案第14.3.3条规定,如果经过听证或上诉,认定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但是运动员无过错或无疏忽,则不得公开该案件的决定本身和相关事实,除非得到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但是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身份已被公开,或已被施加后果,那么具有结果管理权的反兴奋剂组织可以不经其同意,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开披露,以解释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上述修改是在公开披露制度与保护无辜运动员的声誉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对于打击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同时保护对兴奋剂违规无过错、无疏忽的运动员的声誉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该规定,中国23名运动员曲美他嗪阳性案件也无需公开披露。至于Jannik Sinner一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已在2月份与运动员达成案件解决协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接受了运动员对于其兴奋剂违规原因的解释,认可其并非故意使用兴奋剂,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其随行人员的疏忽导致了氯司替勃的污染,但由于根据《条例》的规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判例,运动员应当为其随行人员的疏忽负责。结合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确保公平、合理的结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提出的禁赛3个月的处罚已被运动员接受,Jannik Sinner的禁赛期会在今年的5月4日结束,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也已经正式就该案件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