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
1995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这是在国家层面上,第一次将反对使用兴奋剂纳入国家法律范畴。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针对有关法律责任问题。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 , 为中国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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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3 月 24 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1998 年 12 月 31 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改组后的第1 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 号令进一步规范了对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办法,加大了对兴奋剂违规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处罚程序,充分给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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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98 号公布《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最高层次的反兴奋剂专门性行政法规,也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专门性反兴奋剂法规之一。该条例对反兴奋剂方针、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兴奋剂管理、兴奋剂行为责任、处罚等做了全面的规定。《条例》的颁布第一次把反兴奋剂工作从行业管理的层面上升到国家管理的层面,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反兴奋剂工作的严肃态度和坚定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