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人员可以继续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吗?
当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或者与其开展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合作的,包括为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等提供帮助和指导,或者提供与训练、比赛有关的营养、医疗、科研等支持,或者作为运动员代理人或其代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是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且因兴奋剂违规而处于禁赛期的;
二是不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尚未受到禁赛处罚,但在刑事诉讼、职业或纪律处罚过程中被证明构成或可能构成兴奋剂违规的;
三是作为上述两项涉案人员的联系人或中间人的。
禁止使用有第二项情形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期限以下列两个期限较长的一个为准:
一是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年;
二是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决定存续期。反兴奋剂中心依照本条规定判定兴奋剂违规,应当证明当事人知晓上述人员已被列入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人员名单。当事人对其涉嫌本条规定的兴奋剂违规有异议的,应当证明任何与该辅助人员的合作都不属于与体育有关的范畴,或者无法合理避免这种合作。
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将符合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人员信息提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案例
2018年10月15日、18日,某田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被查出外源性促红素(EPO)阳性。经查,2014年省运会田径决赛,某市某教练员所带的某运动员就被查出EPO阳性,某运动员和某教练员被禁赛4年。但是,某教练员并未遵守禁赛期的规定,依然在违规执教;某市体校对处于禁赛期的教练员缺乏监管,继续允许其参加省内田径比赛;某市体育运动学校对其背景缺乏审查,违规聘请其执教,导致严重后果。
处罚
1. 某运动员禁赛4年;
2. 某教练员终身禁赛和负担4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收回或撤销其2014年被禁赛以来所有比赛获得的奖金、荣誉和其他奖励;
3. 取消某市代表团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和负担40例兴奋剂检测费用,责成某两市体育局向省体育局做出书面检查,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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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禁止合作,涵盖了禁赛期内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项目、任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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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合作的人员,既包括处于禁赛期的辅助人员,也包括运动员和其他人员。2015年之前被终身禁赛的人员,同样禁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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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处于禁赛期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在禁赛期的身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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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禁止合作的规定,做好兴奋剂背景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