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兴奋剂中心

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反兴奋剂工作管理办法

2021-10-22 09: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等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世界田径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田联”)、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是指由马拉松运动派生出来的所有在室内、外进行的(包括公路上、体育场馆内外的跑道上、自然条件形成未经人工硬化的道路上)的长距离跑步、长距离行走以及接力,包括超长马拉松、半程马拉松、迷你马拉松、垂直马拉松、越野跑、山地跑、雪地跑、沙滩跑、室内马拉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维护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赛内兴奋剂检查

第四条 由中国田协主办或承办的在中国境内举行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中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赛内兴奋剂检查必须包含促红细胞生长激素(EPO)。

(二)各赛事组委会必须成立反兴奋剂检查对接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负责人,并于赛前至少45天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田协上报该负责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各赛事组委会应当与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签订委托兴奋剂检查检测协议,并在赛前至少十个工作日支付相关费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款项,反兴奋剂中心将不进行兴奋剂检查检测工作。

(四)各赛事组委会应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列入国家级裁判员编制,按照国家级裁判员标准承担并支付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的交通、食宿、服装和补贴等。

(五)各赛事组委会在赛时应积极配合反兴奋剂宣传、检查和检测等反兴奋剂工作。

(六)如发生兴奋剂违规情况,各赛事组委会应积极配合与该运动员及其经纪人(或指定联系人)联系。

(七)各赛事组委会在赛事报名时务必严格审查参赛选手是否处于禁赛期或已被临时停赛,严禁运动员在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内参赛。

(八)接到兴奋剂抽查通知后,应按照兴奋剂检查的相关要求接受兴奋剂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查者,该项比赛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 治疗用药豁免

第五条 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禁用清单上列出的禁用物质或治疗方法的,需依照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世界田联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应当向世界田联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其他参赛运动员应当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具体程序按照《治疗用药豁免世界标准》或《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每年公布的禁用清单,可登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http://www.wada-ama.org/en/)和反兴奋剂中心网站(www.chinada.cn)查阅。

第四章 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出现兴奋剂违规的,中国田协将依据世界田联反兴奋剂规定、《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和《中国田协反兴奋剂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运动员做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临时停赛、禁赛、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 中国田协注册运动员出现兴奋剂违规的,由中国田协根据《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非中国田协注册的中国籍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出现兴奋剂违规的,由中国田协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发生兴奋剂违规的,应当取消该运动员自样本采集之日或其他兴奋剂违规发生之日起至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前所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并收回奖牌、积分和奖金等。

(二)运动员第一次构成兴奋剂违规的禁赛期间为:涉及非特定物质,禁赛4年;当事人能证明非故意违规的,禁赛2年。涉及特定物质,反兴奋剂组织能证明当事人是故意违规的,禁赛4年;反兴奋剂组织无法证明当事人是故意违规的,禁赛2年。

禁赛期的起算:禁赛期自听证会之日起算;未召开听证会的,自实施禁赛处罚之日起算。当事人接到其涉嫌兴奋剂违规的通知后,立即承认违规的,禁赛期可以提前至样本采集之日或其他违规发生之日起算。自听证会之日或禁赛处罚实施之日起实际执行的禁赛期,不得少于原禁赛期的一半。听证或兴奋剂管制过程中出现不应归责于当事人延误的,禁赛期可以提前至样本采集之日或其他违规发生之日起算。

(三)当事人第二次构成兴奋剂违规的,禁赛6个月以上直至终身禁赛;具体适用以下三者中最长的禁赛期,计算方法如下:

1. 6个月;

2. 第一次违规实施的禁赛期的一半;

3. 先将第二次违规视为第一次发生确定禁赛期,再给予该禁赛期两倍的禁赛期。

(四)当事人第三次构成兴奋剂违规的,终身禁赛;但是第三次违规符合无过错无疏忽、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或者是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禁赛8年以上。

(五)对构成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每次罚款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六)全运会马拉松大众组比赛期间被查出兴奋剂阳性者,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该大众选手处以4年禁赛、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七)“我要上奥运”集训队运动员出现兴奋剂违规者,除按照本条第(一)至第(五)款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将被驱逐出“我要上奥运”集训队,取消集训资格,并收回所有相关训练津贴与补助,且在今后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我要上奥运”集训队。

 (八)非注册中国籍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除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外,在其禁赛期内中国田协不予注册。

第十条 外籍参赛选手出现兴奋剂违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自接到阳性通知之日起临时停赛,赛事组委会应将阳性通知告知运动员本人;

(二)中国田协将阳性情况上报世界田联,并抄送该运动员所属国家或地区协会,由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结果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

(三)在接到运动员所属国家或地区结果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后,中国田协将根据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结果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在中国田协网站公布,并通报全国各赛事组委会;

(四)在中国田协接到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结果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前,对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实施临时停赛;

(五)赛事组委会应将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情况通报其经纪人,并根据最终处罚决定,依据世界田联相关规定对该经纪人进行禁止经纪活动、罚款等处罚。

第十一条 拒不交纳兴奋剂罚款的,不得参加中国境内举办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

第五章 禁赛运动员恢复比赛资格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中国田协注册运动员出现兴奋剂违规并在禁赛期结束后提出恢复比赛资格的,按照中国田协根据《中国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执行;非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中国籍运动员如需在禁赛期结束后参加中国境内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退还有关比赛奖金等费用

运动员必须退还禁赛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比赛奖金,以及规定必须退还的运动员补贴;

(二)接受恢复参赛资格的兴奋剂检查

被处以禁赛的运动员,于禁赛期满前6个月内接受包含EPO检测的兴奋剂检查1次,合格后将检查文件和检查结果报中国田径协会备案即可恢复参赛资格。

(三)在禁赛期内兴奋剂检查检测费用由受处罚运动员自行负担。

(四)禁赛期内的运动员如果发生新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应视为一次独立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赛事组委会的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A1类及拟申请或已获得世界田联金、银、铜标的赛事组委会应进行兴奋剂赛内检查检测,以上赛事组委会的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包括: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职责。

(二)加强对特邀精英运动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应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检查与调查世界标准及授权检查机构的要求提供兴奋剂检查站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给予大力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持有反兴奋剂中心、中国田协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世界田联有效证件的检查人员抵达检查地点时,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检查人员,阻挠或拖延检查工作。受检运动员须按规定接受检查。

(四)应对照禁赛人员名单对参赛运动员进行筛查,杜绝运动员在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内参赛。

(五)在接到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参赛运动员样本阳性的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运动员本人。

(六)应按时交纳兴奋剂检查检测费用并负担兴奋检查官(2-3名)的往返差旅费、当地交通食宿、工作津贴等费用。

(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他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对于出现以下违规情况的赛事组委会,中国田协将视情节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过程中,赛事组委会延误或拒绝开展赛内兴奋剂检查工作。

(二)因赛事组委会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组织、保障、管理不利造成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邀请或允许处于禁赛期或被临时停赛的运动员参赛;兴奋剂检查设施准备不够完善;阻挠或拖延兴奋剂检查人员工作;兴奋剂违规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通知运动员或其辅助人员等情况。

(三)拒绝或拖延支付兴奋剂检查检测中所产生的费用。

(四)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赛事组委会未能完全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中的职责或出现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违规情况的,中国田协将视情节轻重对赛事组委会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相关赛事组委会在全国通报批评。

(二)取消其当年参加中国田协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等级赛事或特色赛事的评选资格。

(三)取消其当年申请世界田联标牌赛事的资格。

(四)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与中国田协共办比赛的资格。

(五)视情况确定的其他处罚。

第七章 监督和举报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田协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国田协会社会活动部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24小时的传真,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 中国田协、世界田联及反兴奋剂中心相关反兴奋剂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如下:

(一)中国田径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甲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04291

传真:010-87926675

电子邮箱:mls@athletics.org.cn

(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定路1号

邮编:100029

治疗用药豁免联系电话:010-84376808,邮箱tue@chinada.cn

结果管理联系电话:010-84376809,邮箱rm@chinada.cn

违规举报联系电话:010-6495620

(三)世界田联:

世界田联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地址:IAAF Medical and Anti-Doping Department,17,Rue

传真:+377 93 50 83 95

电话:+377 93 10 88 89

邮箱:tue-application@iaaf.org

抄报邮箱:Thomas.capdevielle@iaaf.org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部门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世界田联、中国田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